當事人(單位、個人):陳剛 ????????????????性別:???男 ?年齡:??39 歲 ??
地址(住址):??咸安區向陽湖鐵鋪村????????聯系電話:?1399751****
經查明,你(單位)于2021 年01月10日,在咸安區通江大道垃圾處理廠出口處大氣污染案?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六條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六條的規定,本機關決定給予你(單位)??處人民幣叁仟元罰款??的行政處罰。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的規定,限你(單位)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將上述處罰款項執行完畢。
收款單位:咸寧市咸安區財政局非稅收入匯繳結算戶
開戶行:建行咸寧咸安支行
賬號:41003696008053000653
地址:咸寧市咸安區長安大道58號
到期不交納罰款,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
如你(單位)不服本處罰決定,可以自接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
咸寧市咸安區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或在六個月內直接向???咸安區 ???人民法院起訴。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或不向人民法院起訴又不履行本處罰決定的,本機關將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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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1月11 日
咸安區城市管理執法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