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提高我區城市管理行政執法質量,規范城市管理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行為,依法實施行政處罰,確保行政處罰公正、公開、合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湖北省行政執法條例》等有關規定,結合我區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工作實際,制定本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基準制度。
一、基本原則
在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過程中,對具體違法行為給予行政處罰、確定處罰幅度時,應當嚴格遵守以下原則:
(一)處罰與教育相結合原則。
(二)案例指導原則。
(三)過罰相當原則。
(四)嚴守程序原則。
(五)全面考量原則。
二、基準設定
(一)特別輕微違法行為:批評教育,免于行政處罰。
(二)輕微違法行為:處法條設定的罰款金額最低限。
(三)一般違法行為:處法條設定的罰款金額最高限一半以下(含一半),最低限(不含)以上,取整數。
(四)嚴重違法行為:處法條設定的罰款金額最高限一半(不含)以上,最高限(不含)以下,取整數。
(五)特別嚴重違法行為:處法條設定的罰款金額最高限。
(六)法條設定的罰款金額最低限不明確的,按法條設定的罰款金額最高限的10%計算。
三、特別情形
(一)免予處罰情形
此種情形下,確認行政相對人行為違法,基于法律的特別規定,免予行政處罰,但不免除采取其他措施,如批評教育、責令監護人加以管教等。
1.不滿十四周歲的人有違法行為的,不予行政處罰,責令監護人加以管教;
2.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認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為時有違法行為的,不予行政處罰,但應當責令其監護人嚴加看管和治療;
3.違法行為輕微并及時糾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處罰;
4.違法行為在二年內未被發現的,不再給予行政處罰。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前款規定的期限,從違法行為發生之日起計算;違法行為有連續或者繼續狀態的,從行為終了之日起計算。
(二)從輕或者減輕處罰情形
1.主動消除或者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后果的;
2.主動改正或者及時中止違法行為的,危害后果輕微的;
3.違法行為雖已實施但尚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4.受他人脅迫實施違法行為的;
5.配合城管部門查處違法行為有立功表現的;
6.已滿十四周歲未滿十八周歲的人實施違法行為;
7.殘疾人、下崗人員、生活困難戶實施違法行為,危害后果輕微的;
8.依照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的其他行為。
(三)從重處罰情形
1.直接故意的;
2.后果嚴重的;
3.屢罰屢犯的。行政相對人被批評教育或處罰后6個月內再次實施同一違法行為的;
4.故意隱瞞、弄虛作假,妨礙調查取證的;
5.隱匿、銷毀違法行為證據的;
6.脅迫、誘騙、教唆他人實施違法行為的;
7.違法行為被新聞媒體曝光、社會影響較大的;
8.其他法定應當從重處罰的情節。
(四)頂格處罰情形
1.抗拒檢查,妨礙執法、暴力抗法的;
2.對投訴人、舉報人或者執法人員實施打擊報復行為的;
3.違法行為的方式或結果危及公共安全、人身健康和生命財產安全并造成嚴重后果的;
4.經批評教育或實施行政處罰后,在同一地點反復多次實施同一類別違法行為的。
四、程序控制
(一)行政執法人員發現有違反有關城市管理法律、法規、規章的行為時,應及時報請立案后開展調查取證工作。查清行政相對人的違法事實,收集、保存相關的證據,根據違法情節,正確運用法律和法規,參照自由裁量權基準適用情形規定,作出相應的處罰建議;
(二)執法中隊對行政執法人員適用自由裁量權基準作出的處罰建議進行初審并報執法大隊審查;
(三)執法大隊對執法人員收集的證據材料進行審查,并參照自由裁量權基準適用情形規定對執法中隊作出的處罰建議進行復審。如發現執法中隊作出的處罰建議不符合自由裁量權基準適用情形的,執法大隊應當將案卷退回執法中隊,告知退卷的原由,要求中隊重新作出處罰建議,報執法大隊進行審批;
(四)行政執法人員擬適用“特別輕微違法行為”和“特別嚴重違法行為”基準作出處罰建議時以及對公民處罰1000元(含本數)以上,對法人或其他組織處以5000元(含本數)以上罰款的,必須嚴格按照自由裁量權基準適用情形規定,并要在案卷材料中提供確鑿的證據,經執法中隊、執法大隊初審,依照有關規定和程序由執法大隊報送局法制信訪股審核后報分管副局長或局長審批。
五、適用說明
(一)當確定擬適用的自由裁量權基準后,通過調查發現行政相對人沒有從重或從輕的情形,應當維持基本行政裁量基準,并作出相應的處罰決定。
(二)多個行為分別處罰。一個行政相對人的多個違法行為,雖然彼此存在一定聯系,但各自構成獨立違法行為的,應當對每個違法行為分別依法給予相應處罰。
(三)本基準制度自2022年1月1日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