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預算單位:
為進一步推進和規范全區政府購買服務工作,根據《政府購買服務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 102 號)和《湖北省財政廳關于公布省級通用政府購買服務指導性目錄的通知》(鄂財綜發〔2022〕17號)等相關要求,參照有關區直部門的申請建議,經我局研究,對《咸安區區級通用政府購買服務指導性目錄(第二版)》進行了調整更新,現將更新調整后的《咸安區區級通用政府購買服務指導性目錄(2024版)》(以下簡稱《指導性目錄》)印發給你們,并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指導性目錄》規定了可以實行政府購買服務的事項范圍,對納入《指導性目錄》且已有預算安排的服務事項,可按規定逐步實施購買服務,同時要避免出現一方面部門花錢購買服務,另一方面部門及所屬相關事業單位人員和設施閑置、經費不減。
二、堅持先有預算、后購買服務原則。不得將已納入《指導性目錄》的服務事項作為申請財政撥款預算的依據。已納入《指導性目錄》但沒有安排預算的事項,不得實施政府購買服務。
三、區財政局已批復的區級部門指導性目錄繼續執行。尚未編制本部門指導性目錄的區級部門,應結合本部門具體情況在《指導性目錄》范圍內編制本部門購買服務目錄,其中:部門不得再增加一至三級目錄內容,只可根據需要酌情增加細化第四級目錄。部門購買服務目錄報區財政局備案后方可實施。
四、納入《指導性目錄》的服務事項,在采購環節應按照政府采購有關規定實施采購和信息統計。
附件:咸安區區級通用政府購買服務指導性目錄(2024版)
咸安區財政局
2024年9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