抽查事項清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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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32條數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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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號 | 抽查類別 | 抽查事項 | 抽查對象 | 事項類別 | 檢查方式 | 檢查主體 | 檢查依據 | 備注 |
1 | 對單位或個人遵守《學校體育工作條例》的監管 | 對單位或個人遵守《學校體育工作條例》的監管 | 學校 | 重點檢查事項 | 重點監管 | 區教育局 | 1.《學校體育工作條例》第八章獎勵與處罰第二十七條:對違反本條例,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單位或者個人,由當地教育行政部門令其限期改正,并視情節輕重對直接責任人員給予批評教育或者行政處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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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文藝、體育等專業訓練的社會組織自行實施義務教育審批 | 文藝、體育等專業訓練的社會組織自行實施義務教育審批 | 公民、具有法人資格的社會組織 | 重點檢查事項 | 重點監管 | 咸安區教育局 | 1.《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2006年6月29日主席令第52號,2015年4月24日予以修改)第十四條:禁止用人單位招用應當接受義務教育的適齡兒童、少年。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經批準招收適齡兒童、少年進行文藝、體育等專業訓練的社會組織,應當保證所招收的適齡兒童、少年接受義務教育;自行實施義務教育的,應當經縣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批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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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開辦外籍人員子女學校審批 | 開辦外籍人員子女學校審批 | 教育機構 | 重點檢查事項 | 重點監管 | 咸安區教育局 | 1.《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2004年6月29日國務院令第412號,2009年1月29日予以修改);2.《國務院關于第六批取消和調整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國發〔2012〕52號)下放管理層級的行政審批項目第5項:“開辦外籍人員子女學校審批”由教育部下放至省級教育行政部門。3.《關于開辦外籍人員子女學校的暫行管理辦法》第二條:在中國境內合法設立的外國機構、外資企業、國際組織的駐華機構和合法居留的外國人,可以依照本辦法申請開辦外籍人員子女學校。第六條:開辦學校,由申請人向擬辦學校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教育行政部門提出申請,經審核同意后,報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審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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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高中階段民辦學校(普通高中、中等職業學校)審批 | 其他(對高中階段民辦學校的審批) | 公民、具有法人資格的社會組織 | 重點檢查事項 | 專項檢查 | 咸安區教育局 |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第十二條:“舉辦實施學歷教育、學前教育、自學考試助學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辦學校,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按照國家規定的權限審批;舉辦實施以職業技能為主的職業資格培訓、職業技能培訓的民辦學校,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按照國家規定的權限審批,并抄送同級教育行政部門備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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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高中階段民辦學校的行政檢查 | 公民、具有法人資格的社會組織 | 重點檢查事項 | 專項檢查 | 咸安區教育局 |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第八條:“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民辦教育工作。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及其他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分別負責有關的民辦教育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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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校車使用許可 | 其他(專項審查) | 其他 | 重點檢查事項 | 重點檢查 | 咸安區教育局 | 1.《校車安全管理條例》第十三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應當指導、監督學校建立健全校車安全管理制度,落實校車安全管理責任,組織學校開展交通安全教育。第十五條:學校或者校車服務提供者申請取得校車使用許可,應當向縣級或者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提交書面申請和證明其符合本條例第十四條規定的材料。第五十七條:教育、公安、交通運輸、工業和信息化、質量監督檢驗檢疫、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等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不依法履行校車安全管理職責的,對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2.《湖北省校車安全管理辦法》第十四條:“教育行政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分別送同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和交通運輸部門征求意見。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和交通運輸部門應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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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校車安全管理工作的行政檢查 | 其他 | 重點檢查事項 | 重點檢查 | 咸安區教育局 | 《湖北省校車安全管理辦法》第五條第二款:“教育、公安、交通運輸、財政、物價、安全生產監督管理、保監等有關部門依照《條例》和本辦法以及本級人民政府的規定,履行校車安全管理的相關職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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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教師資格證書 | 對教師資格的檢查 | 教師資格證書持有者 | 重點檢查事項 | 重點檢查 | 咸安區教育局 | 1.《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第十條:國家實行教師資格制度。中國公民凡遵守憲法和法律,熱愛教育事業,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具備本法規定的學歷或者經國家教師資格考試合格,有教育教學能力,經認定合格的,可以取得教師資格。2.《湖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辦法》第四條:“教育行政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教師工作。縣(含自治縣、縣級市、省轄市的區,下同)以上有關部門在各自職權范圍內負責有關的教師工作。學校和其他教育機構根據國家規定,自主進行教師管理工作。企業和其他社會力量舉辦的學校或其他教育機構,由舉辦者在當地縣以上教育行政部門指導下,負責有關的教師管理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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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持有教師資格證書者的擁有教師資格的行政處罰 | 教師資格證書持有者 | 重點檢查事項 | 重點檢查 | 咸安區教育局 | 1.《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第十四條:受到剝奪政治權利或者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處罰的,不能取得教師資格;已經取得教師資格的,喪失教師資格。2.《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資格條例》(國務院令第188號)。第十八條:依照教師法第十四條的規定喪失教師資格的,不能重新取得教師資格,其教師資格證書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收繳。第十九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撤銷其教師資格:(一)弄虛作假、騙取教師資格的;(二)品行不良、侮辱學生,影響惡劣的。被撤銷教師資格的,自撤銷之日起5年內不得重新申請認定教師資格,其教師資格證書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收繳。2.《湖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辦法》第十一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教師資格認定機關撤銷其教師資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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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教師、企業的偽造、使用教師資格證行為的處罰 | 教師、企業 | 重點檢查事項 | 重點檢查 | 咸安區教育局 | 1.《教師資格條例》實施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部令第10號)第二十五條:喪失教師資格者,由其工作單位或者戶籍所在地相應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按教師資格認定權限會同原發證機關辦理注銷手續,收繳證書,歸檔備案。喪失教師資格者不得重新申請認定教師資格。第二十六條:按照《教師資格條例》應當被撤銷教師資格者,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按教師資格認定權限會同原發證機關撤銷資格,收繳證書,歸檔備案。被撤銷教師資格者自撤銷之日起5年內不得重新取得教師資格。第二十七條:對使用假資格證書的,一經查實,按弄虛作假、騙取教師資格處理,5年內不得申請認定教師資格,由教育行政部門沒收假證書。對變造、買賣教師資格證書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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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初中及以下階段民辦學校(義務教育、學前教育、非學歷文化教育)審批 | 其他(對初中及以下階段民辦學校的審批) | 公民、具有法人資格的社會組織 | 一般檢查事項 | 一般檢查 | 咸安區教育局 |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第十二條:“舉辦實施學歷教育、學前教育、自學考試助學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辦學校,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按照國家規定的權限審批;舉辦實施以職業技能為主的職業資格培訓、職業技能培訓的民辦學校,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按照國家規定的權限審批,并抄送同級教育行政部門備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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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初中及以下階段民辦學校的行政檢查 | 公民、具有法人資格的社會組織 | 一般檢查事項 | 一般檢查 | 咸安區教育局 |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第八條:“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民辦教育工作。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及其他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分別負責有關的民辦教育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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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對教師遵守《湖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辦法》的監管 | 對教師行為的行政檢查 | 教師 | 重點檢查事項 | 重點檢查 | 咸安區教育局 | 《湖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辦法》第四條:“教育行政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教師工作。縣(含自治縣、縣級市、省轄市的區,下同)以上有關部門在各自職權范圍內負責有關的教師工作。學校和其他教育機構根據國家規定,自主進行教師管理工作。企業和其他社會力量舉辦的學校或其他教育機構,由舉辦者在當地縣以上教育行政部門指導下,負責有關的教師管理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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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教師違法行為的處罰 | 教師 | 重點檢查事項 | 重點檢查 | 咸安區教育局 | 《湖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辦法》第三十三條:“教師應當遵紀守法、為人師表,制止或抵制有害于學生的行為或者其他侵犯學生合法權益的行為。教師要尊重學生人格,不得侮辱、體罰或變相體罰學生;不得違反有關規定向學生及其家長索要財物,不得向學生攤銷輔導資料或其他物品。教師違反此條第二款規定,經教育不改的,由所在學校、其他教育機構或教育行政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或者解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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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對中小學校遵守《湖北省義務教育條例》的監管 | 對中小學校辦學行為的行政檢查 | 各中小學校 | 重點檢查事項 | 重點檢查 | 咸安區教育局 | 《湖北省義務教育條例》第四條第五款:“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具體負責義務教育實施工作,其他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負責義務教育實施中的相關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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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中小學校違法行為的行政處罰 | 各中小學校 | 重點檢查事項 | 重點檢查 | 咸安區教育局 | 《湖北省義務教育條例》第六十三條:“學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處分:(一)公辦學校跨招生范圍組織招生的;(二)拒絕接收應當在本校接受義務教育的適齡兒童、少年就讀的;(三)采取考試或者變相考試的形式選拔學生,為選拔學生舉辦或者參與舉辦培訓班,將學科競賽成績、考級證書作為新生入學和編班依據的;(四)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學生輟學和動員輟學學生復學的;(五)將違反學校管理制度的學生退學或者開除的;(六)未按照課程設置規定開齊課程、開足課時的;(七)強制或者變相強制學生參加社會課業補習班或者訂購、使用教輔材料及報刊雜志的;(八)擅自將公辦學校校舍、場地和教育教學設施設備轉讓、出租或者改變用途的;(九)將公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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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適齡兒童、少年因身體狀況需要延緩入學或者休學審批 | 其他(對適齡兒童延緩入學的審批) | 適齡兒童的父母或其他法定監護人 | 重點檢查事項 | 重點檢查 | 咸安區教育局 | 《湖北省義務教育條例》第十四條第二款:“適齡兒童、少年因身體狀況需要延緩入學或者休學的,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監護人應當持醫療機構出具的檢查證明,向學校提出申請,學校審查同意后,報當地鄉鎮人民政府或者縣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批準。延緩入學或者休學的情形消除后,應當按照規定繼續接受并完成義務教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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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適齡兒童延緩入學的行政檢查 | 適齡兒童的父母或其他法定監護人 | 重點檢查事項 | 重點檢查 | 咸安區教育局 | 《湖北省義務教育條例》第四條第五款:“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具體負責義務教育實施工作,其他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負責義務教育實施中的相關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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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學校辦學情況抽查 | 中小學教育裝備產品(含文體教育用品、教學儀器、校服等)檢查 | 各類學校 | 重點檢查事項 | 現場檢查 | 教育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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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校招生、辦學、收費等情況的檢查 | 各類學校 | 重點檢查事項 | 現場檢查 | 教育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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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校食堂食品安全情況的檢查 | 各類學校 | 重點檢查事項 | 現場檢查 | 教育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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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對民辦高校、民辦非學歷高等教育機構的監督檢查 | 貫徹國家教育方針,堅持社會主義辦學方向和公益性原則,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的情況 | 民辦高校、民辦非學歷高等教育機構(市場主體) | 一般檢查事項 | 實地檢查 | 省教育廳 | 《民辦高等學校辦學管理若干規定》(2007年1月16日教育部令第25號)第四條??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以下簡稱省級教育行政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民辦教育工作。對民辦高校依法履行下列職責:(四)民辦高校的年度檢查;第二十八條??省級教育行政部門按照國家規定對民辦高校實行年度檢查制度。年度檢查工作于每年12月31日前完成。省級教育行政部門根據年度檢查情況和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基本辦學條件核查的結果,在辦學許可證副本上加蓋年度檢查結論戳記。年度檢查時,民辦高校應當向省級教育行政部門提交年度學校自查報告、財務審計報告和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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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學條件符合設置標準的情況 | 民辦高校、民辦非學歷高等教育機構(市場主體) | 一般檢查事項 | 實地檢查 | 省教育廳 | 《民辦高等學校辦學管理若干規定》(2007年1月16日教育部令第25號)第四條??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以下簡稱省級教育行政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民辦教育工作。對民辦高校依法履行下列職責:(四)民辦高校的年度檢查;第二十八條??省級教育行政部門按照國家規定對民辦高校實行年度檢查制度。年度檢查工作于每年12月31日前完成。省級教育行政部門根據年度檢查情況和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基本辦學條件核查的結果,在辦學許可證副本上加蓋年度檢查結論戳記。年度檢查時,民辦高校應當向省級教育行政部門提交年度學校自查報告、財務審計報告和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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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學校章程開展活動及決策機構、校長履職情況 | 民辦高校、民辦非學歷高等教育機構(市場主體) | 一般檢查事項 | 實地檢查 | 省教育廳 | 《民辦高等學校辦學管理若干規定》(2007年1月16日教育部令第25號)第四條??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以下簡稱省級教育行政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民辦教育工作。對民辦高校依法履行下列職責:(四)民辦高校的年度檢查;第二十八條??省級教育行政部門按照國家規定對民辦高校實行年度檢查制度。年度檢查工作于每年12月31日前完成。省級教育行政部門根據年度檢查情況和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基本辦學條件核查的結果,在辦學許可證副本上加蓋年度檢查結論戳記。年度檢查時,民辦高校應當向省級教育行政部門提交年度學校自查報告、財務審計報告和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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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部管理機構設置及人員配備情況 | 民辦高校、民辦非學歷高等教育機構(市場主體) | 一般檢查事項 | 實地檢查 | 省教育廳 | 《民辦高等學校辦學管理若干規定》(2007年1月16日教育部令第25號)第四條??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以下簡稱省級教育行政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民辦教育工作。對民辦高校依法履行下列職責:(四)民辦高校的年度檢查;第二十八條??省級教育行政部門按照國家規定對民辦高校實行年度檢查制度。年度檢查工作于每年12月31日前完成。省級教育行政部門根據年度檢查情況和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基本辦學條件核查的結果,在辦學許可證副本上加蓋年度檢查結論戳記。年度檢查時,民辦高校應當向省級教育行政部門提交年度學校自查報告、財務審計報告和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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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學許可證核定項目的變動情況 | 民辦高校、民辦非學歷高等教育機構(市場主體) | 一般檢查事項 | 實地檢查 | 省教育廳 | 《民辦高等學校辦學管理若干規定》(2007年1月16日教育部令第25號)第四條??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以下簡稱省級教育行政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民辦教育工作。對民辦高校依法履行下列職責:(四)民辦高校的年度檢查;第二十八條??省級教育行政部門按照國家規定對民辦高校實行年度檢查制度。年度檢查工作于每年12月31日前完成。省級教育行政部門根據年度檢查情況和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基本辦學條件核查的結果,在辦學許可證副本上加蓋年度檢查結論戳記。年度檢查時,民辦高校應當向省級教育行政部門提交年度學校自查報告、財務審計報告和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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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建立財會制度、設置會計賬簿和辦學資金管理及出資人取得合理回報等情況 | 民辦高校、民辦非學歷高等教育機構(市場主體) | 一般檢查事項 | 實地檢查 | 省教育廳 | 《民辦高等學校辦學管理若干規定》(2007年1月16日教育部令第25號)第四條??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以下簡稱省級教育行政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民辦教育工作。對民辦高校依法履行下列職責:(四)民辦高校的年度檢查;第二十八條??省級教育行政部門按照國家規定對民辦高校實行年度檢查制度。年度檢查工作于每年12月31日前完成。省級教育行政部門根據年度檢查情況和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基本辦學條件核查的結果,在辦學許可證副本上加蓋年度檢查結論戳記。年度檢查時,民辦高校應當向省級教育行政部門提交年度學校自查報告、財務審計報告和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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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財產權的落實情況 | 民辦高校、民辦非學歷高等教育機構(市場主體) | 一般檢查事項 | 實地檢查 | 省教育廳 | 《民辦高等學校辦學管理若干規定》(2007年1月16日教育部令第25號)第四條??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以下簡稱省級教育行政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民辦教育工作。對民辦高校依法履行下列職責:(四)民辦高校的年度檢查;第二十八條??省級教育行政部門按照國家規定對民辦高校實行年度檢查制度。年度檢查工作于每年12月31日前完成。省級教育行政部門根據年度檢查情況和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基本辦學條件核查的結果,在辦學許可證副本上加蓋年度檢查結論戳記。年度檢查時,民辦高校應當向省級教育行政部門提交年度學校自查報告、財務審計報告和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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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校黨團組織建設、和諧校園建設、安全穩定工作的情況 | 民辦高校、民辦非學歷高等教育機構(市場主體) | 一般檢查事項 | 實地檢查 | 省教育廳 | 《民辦高等學校辦學管理若干規定》(2007年1月16日教育部令第25號)第四條??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以下簡稱省級教育行政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民辦教育工作。對民辦高校依法履行下列職責:(四)民辦高校的年度檢查;第二十八條??省級教育行政部門按照國家規定對民辦高校實行年度檢查制度。年度檢查工作于每年12月31日前完成。省級教育行政部門根據年度檢查情況和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基本辦學條件核查的結果,在辦學許可證副本上加蓋年度檢查結論戳記。年度檢查時,民辦高校應當向省級教育行政部門提交年度學校自查報告、財務審計報告和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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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生廣告規范及備案、宣傳情況,招生行為規范情況 | 民辦高校、民辦非學歷高等教育機構(市場主體) | 一般檢查事項 | 實地檢查 | 省教育廳 | 《民辦高等學校辦學管理若干規定》(2007年1月16日教育部令第25號)第四條??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以下簡稱省級教育行政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民辦教育工作。對民辦高校依法履行下列職責:(四)民辦高校的年度檢查;第二十八條??省級教育行政部門按照國家規定對民辦高校實行年度檢查制度。年度檢查工作于每年12月31日前完成。省級教育行政部門根據年度檢查情況和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基本辦學條件核查的結果,在辦學許可證副本上加蓋年度檢查結論戳記。年度檢查時,民辦高校應當向省級教育行政部門提交年度學校自查報告、財務審計報告和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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師生權益保護情況 | 民辦高校、民辦非學歷高等教育機構(市場主體) | 一般檢查事項 | 實地檢查 | 省教育廳 | 《民辦高等學校辦學管理若干規定》(2007年1月16日教育部令第25號)第四條??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以下簡稱省級教育行政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民辦教育工作。對民辦高校依法履行下列職責:(四)民辦高校的年度檢查;第二十八條??省級教育行政部門按照國家規定對民辦高校實行年度檢查制度。年度檢查工作于每年12月31日前完成。省級教育行政部門根據年度檢查情況和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基本辦學條件核查的結果,在辦學許可證副本上加蓋年度檢查結論戳記。年度檢查時,民辦高校應當向省級教育行政部門提交年度學校自查報告、財務審計報告和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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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需要檢查的情況 | 民辦高校、民辦非學歷高等教育機構(市場主體) | 一般檢查事項 | 實地檢查 | 省教育廳 | 《民辦高等學校辦學管理若干規定》(2007年1月16日教育部令第25號)第四條??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以下簡稱省級教育行政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民辦教育工作。對民辦高校依法履行下列職責:(四)民辦高校的年度檢查;第二十八條??省級教育行政部門按照國家規定對民辦高校實行年度檢查制度。年度檢查工作于每年12月31日前完成。省級教育行政部門根據年度檢查情況和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基本辦學條件核查的結果,在辦學許可證副本上加蓋年度檢查結論戳記。年度檢查時,民辦高校應當向省級教育行政部門提交年度學校自查報告、財務審計報告和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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