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鄉(鎮、辦、場):
根據咸寧市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調整2023年社會救助標準的通知》(咸政辦發[2023] 7號)文件精神,為切實保障困難群眾基本生活,落實社會救助標準動態調整機制,經市人民政府研究決定,自2023年4月起調整全區社會救助標準,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720元/人/月。
二、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649元/人/月。
三、城鄉特困人員供養標準:
1、城市特困人員救助供養標準原則上不低于當地城市低保標準的2倍,調整為1440元/人/月。
2、農村特困人員救助供養標準:1147元/人/月。
3、特困人員救助供養標準包括基本生活標準和照料護理標準。其中,基本生活標準不低于當地當年城鄉低保標準的1.3倍。照料護理標準分三檔設置:分散供養特困人員、集中供養具備生活自理能力的特困人員照料護理標準保持一致;集中供養部分喪失生活自理能力對象按照當地重度殘疾人護理補貼標準增加照料護理標準;完全喪失生活自理能力對象的照料護理標準在扣減基本生活標準基礎上增加至當地上一年度在崗職工平均工資標準的33%。
4、縣域內同時供養城鄉特困人員的機構,統一執行當地城市特困人員救助供養標準。
四、孤兒養育標準:
全區社會散居孤兒養育標準統一調整為1500 元/人/月,福利機構集中養育孤兒養育標準統一調整為2400元/人/月。
五、城鄉低保邊緣家庭認定標準
城鄉低保邊緣家庭認定標準按照當地城鄉低保保障標準的2倍確定。
新標準從2023年4月1日起執行,有效期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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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咸安區民政局
2023年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