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事人:咸安區石頭干貨調料批發部?
經營者:余才
2022年9月20日,咸寧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委托咸寧市公共檢測中心,對當事人咸安區石頭干貨調料批發部配送至咸安區營哲干貨店經營的干紅豆菇進行了抽檢。2023年2月23日,我所收到區局質量股移送的檢測報告,當事人經營的干紅豆菇進貨數量:3箱;進貨日期:2022年7月25日;單據編號:XS-2022-07-25-655。經咸寧市公共檢驗檢測中心抽樣檢驗,檢驗結論為不合格。
當事人的行為涉嫌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的相關規定,根據《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程序規定》第十九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2023年3月2日,經區局領導批準,同意立案調查。
經查,2023年3月2日本局執法人員對經營者余才進行了調查詢問,經詢問得知,當事人2022年7月25日從江西省九江市潯陽區小江農副產品批發部共購進了3箱干紅豆菇,進貨價為900元/箱,每箱/25斤,進貨價36元/斤,銷售價為38元/斤,貨值金額2850元,獲利150元。當事人提供了進貨票據及供貨商資質證明。
上述的事實,主要有以下證據證明:
1.營業執照及食品經營許可證復印件各一份,證明當事人的主體資質;
2.經營者余才身份證復印件一份,證明了余才的身份;
3.現場檢查筆錄一份及圖片2張,證明執法人員現場檢查的情況;
4.進貨票據復印件及供貨商營業執照、食品經營許可證復印件各一份,證明當事人經營的干紅豆菇的來源;
5.詢問調查筆錄一份,證明了當事人經營不合格的干紅豆菇的事實;
6.產品召回公告一份,證明了對該產品進行召回,實際召回0.
上述證據材料均有當事人簽字認可。
鑒于當事人在案件辦理期間,積極配合,暫未造成嚴重的社會危害。并且提供了該批次干紅豆菇的進貨票據及供貨商的資質,證明了當事人履行了進貨查驗義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條“食品經營者履行了本法規定的進貨查驗等義務,有充分證據證明其不知道所采購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并能如實說明其進貨來源的,可以免予處罰”的規定。本局決定對當事人不予行政處罰。
本局決定對當事人的違法行為進行教育告誡,不予行政處罰。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三條第三款的規定,對你單位進行教育,要求你單位加強對《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的學習,健全進貨查驗制度,規范食品經營行為,切實保障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當事人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以自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咸安區人民政府申請復議,或者在六個月內依法向咸安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咸寧市咸安區市場監督管理局
2023年03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