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持續深化一流營商環境建設要求,營造公平競爭的制度環境,促進統一開放、競爭有序市場體系建設,根據省、市關于開展妨礙統一市場和公平競爭政策措施清理“回頭看”工作要求,我區于6月開始在全區范圍內開展妨礙統一市場和公平競爭政策措施清理“回頭看”工作,對在2021年12月31日前制定,涉及市場主體經濟活動,現行有效的規范性文件、其他政策性文件以及“一事一議”形式的具體政策措施等(以下統稱政策措施)進行全面清理。
經清理,繼續保留符合公平競爭審查標準的文件30份(附件1),符合公平競爭審查制度例外規定繼續保留1份、修訂2份、廢止6份(附件2)。
現將清理結果予以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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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政策措施清理情況統計表(繼續保留)
2.政策措施清理情況統計表(廢止、修訂和符合例外規定保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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咸安區公平競爭審查聯席會議辦公室
2022年10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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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政策措施清理情況統計表
(繼續保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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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政策措施清理“回頭看”繼續有效政策措施 | ||||||||
序號 | 名稱 | 文號 | 發文日期 | 類別 | 清理部門 | 有效期 | 清理意見 | 備注 |
1 | 關于加強冷鏈食品常態化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 | 咸安市監文〔2021〕1號 | 2021年1月13日 | 其他政策措施 | 區市場監督 管理局 | 長期有效 | 繼續保留 | |
2 | 區發展和改革局關于印發《推廣隨機抽查機制規范事中事后監管實施方案的通知》 | 咸安發改文〔2016〕30號 | 2016年9月12日 | 其他政策措施 | 區發改 | 長期有效 | 繼續保留 | |
3 | 關于進一步落實“關于加強母嬰設施建設的實施方案”的通知 | 咸安發改文〔2017〕14號 | 2017年10月9日 | 其他政策措施 | 區發改 | 長期有效 | 繼續保留 | |
4 | 區發展和改革局《關于實施信用承諾制度的通知》 | 咸安發改文〔2018〕15號 | 2018年9月10日 | 其他政策措施 | 區發改 | 長期有效 | 繼續保留 | |
5 | 咸安區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咸安區政府投資項目管理辦法的通知》 | 咸安政發〔2019〕4號 | 2019年10月21日 | 其他政策措施 | 區發改 | 長期有效 | 繼續保留 | |
6 | 區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咸寧市咸安區地方儲備糧管理辦法》的通知 | 咸安政辦發〔2016〕74號 | 2016年11月11日 | 規范性文件 | 區發改 | 長期有效 | 繼續保留 | |
7 | 關于2021-2022年咸安區各采購單位協議定點采購有關事項的通知 | 咸安財采函〔2021〕1號 | 2021年2月4日 | 其他政策措施 | 區財政局 | 2年 | 繼續保留 | |
8 | 關于印發《咸安區政府采購工作規程》的通知 | 咸安財采字〔2017〕2號 | 2017年11月17日 | 其他政策措施 | 區財政局 | 5年 | 繼續保留 | |
9 | 區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咸安區人民政府與社會資本合作(PPP)項目實施辦法的通知 | 咸安政辦發〔2017〕11號 | 2017年2月13日 | 其他政策措施 | 區財政局 | 5年 | 繼續保留 | |
10 | 關于印發《咸安區國有資產招租管理辦法》的通知 | 咸安財國資函〔2019〕1號 | 2019年8月13日 | 其他政策措施 | 區財政局 | 5年 | 繼續保留 | |
11 | 關于印發《咸安區農業用水精準補貼辦法(第二版)》《咸安區農業節水獎勵辦法(第二版)》的通知 | 咸安財農函〔2021〕13號 | 2021年11月23日 | 其他政策措施 | 區財政局 | 5年 | 繼續保留 | |
12 | 咸安區人民政府關于促進進區商務經濟發展的實施意見 | 咸安政發〔2018〕4號 | 2018年7月26日 | 其他政策措施 | 區商務局 | 長期 | 繼續保留 | |
13 | 咸安區人民政府關于積極推進電子商務發展的實施意見 | 咸安政發〔2018〕5號 | 2018年7月27日 | 其他政策措施 | 區商務局 | 長期 | 繼續保留 | |
14 | 關于開展2020年度區級農業科技示范基地申報工作的通知 | 咸安科經發〔2020〕8號 | 2020年5月13日 | 其他政策措施 | 區科經局 | 2年 | 繼續保留 | |
15 | 關于開展2020年度區級創新平臺認定的通知 | 咸安科經發〔2020〕15號 | 2020年12月21日 | 其他政策措施 | 區科經局 | 1年 | 繼續保留 | |
16 | 《關于加快科技創新體系建設的實施意見》 | 咸安政發〔2019〕3號 | 2019年6月3日 | 規范性文件 | 區科經局 | 5年 | 繼續保留 | |
17 | 關于印發《區級“僵尸型”社會組織專項整治行動方案》的通知 | 咸安民政發〔2021〕3號 | 2021年8月26日 | 其他政策措施 | 區民政局 | 繼續實施到2022年12月31日 | 繼續保留 | |
18 | 區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咸安區村鎮垃圾治理市場化實施方案的通知 | 咸安政辦發〔2019〕2號 | 2019年1月22日 | 其他政策措施 | 區住建局 | 暫行有效 | 繼續保留 | |
19 | 區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咸安區工程建設項目審批制度改革實施方案的通知 | 咸安政辦發〔2019〕19號 | 2019年10月15日 | 其他政策措施 | 區住建局 | 長期有效 | 繼續保留 | |
20 | 區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咸安區??“擦亮小城鎮”建設美麗城鎮三年行動實施方案(2020-2022年)的通知 | 咸安政辦發〔2021〕2號 | 2021年2月22日 | 其他政策措施 | 區住建局 | 2年 | 繼續保留 | |
21 | 區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咸安區農村客運經營虧損補貼方案》的通知 | 咸安政辦發〔2015〕27號 | 2015年3月6日 | 其他政策措施 | 區交通局 | 繼續有效 | 繼續保留 | |
22 | 區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咸安區農村公路養護管理辦法的通知 | 咸安政辦發〔2020〕24號 | 2020年12月31日 | 規范性文件 | 區交通局 | 5年 | 繼續保留 | |
23 | 咸安區畜牧業高質量發展實施方案 | 咸安政辦發〔2021〕8號 | 2021年2月1日 | 其他政策措施 | 區農業農村局 | 5年 | 繼續保留 | |
24 | 咸安區食用農產品產地準出管理與市場準入管理銜接機制 | 咸安農發〔2020〕22號 | 2020年9月11日 | 其他政策措施 | 區農業農村局 | 5年 | 繼續保留 | |
25 | 咸安區促進3歲以下嬰幼兒照護服務發展的實施方案 | 咸安政辦發〔2021〕22號 | 2021年11月19日 | 其他政策措施 | 區衛健局 | 長期 | 繼續保留 | |
26 | 咸安區關于加強3歲以下嬰幼兒照護機構登記、備案和監督管理的通知 | 咸安衛發〔2020〕22號 | 2020年8月3日 | 其他政策措施 | 區衛健局 | 長期 | 繼續保留 | |
27 | 關于印發招標代理機構進場服務差錯行為公示辦法(試行)等三個辦法的通知 | 咸安公共資源中心文〔2021〕3號 | 2021年12月1日 | 其他政策措施 | 區公共資源 交易中心 | 2年 | 繼續保留 | |
28 | 《關于金融支持實體經濟發展的實施意見》 | 咸安政辦發〔2019〕21號 | 2019年12月4日 | 其他政策措施 | 區金融辦 | 5年 | 繼續保留 | |
29 | 《咸安區加大金融支持助力實體經濟發展若干措施》 | 咸安政辦發〔2020〕8號 | 2020年6月24日 | 其他政策措施 | 區金融辦 | 5年 | 繼續保留 | |
30 | 區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咸安區打造桂花特色產業??建設“中國桂花城”實施方案的通知 | 咸安政辦函〔2021〕10號 | 2021年6月10日 | 其他政策措施 | 區林業局 | 長期有效 | 繼續保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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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政策措施清理情況統計表
(廢止、修訂和符合例外規定保留)
序號 | 名稱及文號 | 類別 | 清理意見 | 清理理由 |
1 | 《關于促進砂石行業健康有序發展實施方案》(咸安政辦函〔2020〕24號) | 其他政策措施 | 修訂 | 刪去文件第二點第2小點“優化機制砂石開發布局”中“鼓勵國有平臺公司投資機制砂石行業,逐步建立以國有控股為主的機制砂石生產供應體系”相關表述。理由:涉嫌違反公平競爭。 |
2 | 區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咸安區農產品暢銷通暢工程實施方案的通知(咸安政辦發〔2019〕18號) | 其他政策措施 | 廢止 | 文件中“……咸安區特色館及運營由區政府篩選或指定本轄區從事農產品經營的企業牽頭負責,特色館的裝修裝飾費用由區政府給予80%的資金補貼……”違反了公平競爭審查制度規定,限制了部分從事農產品經營的企業參與市場公平競爭。 |
3 | 《咸安區綠色產業發展獎勵基金實施意見》(咸安發〔2018〕10號) | 其他政策措施 | 修訂 | 將文件第三條第一點“申報條件”中第2小點“申報綠色獎勵基金所涉及的企業項目,均需建成投產,且已繳稅一個月以上”修改為“申報綠色獎勵基金所涉及的企業項目,均需建成投產,且正常經營”。 |
4 | 《咸安區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搬遷工程實施方案》(咸安政辦發〔2018〕8號) | 其他政策措施 | 廢止 | 文件第二條第三款“(三)處理方式對化工園區外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實施關停、搬遷、轉產等措施分類處理”的規定,與《國務院辦公廳關于推進城鎮人口密集區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搬遷改造的指導意見》第二條第四款“(四)組織開展摸底評估其中,…”不符,缺少“組織開展摸底評估”。 |
5 | 區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咸安區進一步促進消費實施方案的通知(咸安政辦發〔2020〕9號) | 其他政策措施 | 符合例外規定保留 | 符合例外規定(二)為實現扶貧開發,等社會保障目的。 |
6 | 關于進一步加強校外培訓機構管理工作的通知(咸教字〔2020〕44號) | 其他政策措施 | 廢止 | 1、妨礙市場主體依法平等進入市場 2、由于校外培訓機構改革,已停止所有學科類培訓機構的審批,該文件已失效 |
7 | 《關于印發<咸安區校車安全管理實施細則(試行)>的通知》(咸安區校車〔2021〕3號) | 其他政策措施 | 廢止 | 1、妨礙市場主體依法平等進入市場 2、咸安區校車已實施公司化運營,該文件已失效 |
8 | 關于印發《咸安區校車安全管理制度》的通知(咸安區校車〔2021〕4號) | 其他政策措施 | 廢止 | 1、妨礙市場主體依法平等進入市場 2、咸安區校車已實施公司化運營,該文件已失效 |
9 | 關于印發《關于進一步加強咸安水利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監管的辦法》的通知(咸安水利文〔2019〕11號) | 其他政策措施 | 廢止 | 住建部2017年12月28日取消了工程建設項目招標代理機構資格認定,文件內第八條第一款“應具有與招標項目相應的招標代理機構資格證書”設置了不合理的準入條件,廢止。2022年新出臺了《關于印發<咸安水利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管理制度>的通知》(咸安水利函〔2022〕15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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