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法律服務實體平臺服務簡介
由政府主導,分級負責,司法行政機關統籌管理,匯聚專業法律服務資源,為城鄉居民和其他社會主體提供法律咨詢、法治宣傳、人民調解,以及法律援助、公證、司法鑒定、行政復議等有關法律需求與事項的咨詢、指引、幫助的綜合服務平臺。目前咸安區擁有1個區級公共法律服務中心和13個鄉鎮(街道)公共法律服務工作站、189個村(社區)公共法律服務工作室,一村(居)一法律顧問覆蓋率達100%。咸安區的公共法律服務中心設在司法局,各鄉鎮(街道)公共法律服務工作站設立在司法所,各村(居)公共法律服務工作室設在村(居)委會。區、鄉兩級公共法律服務中心的功能基本涵蓋了法治宣傳教育、法律咨詢、法律援助、人民調解、律師、公證等公共法律服務。鄉級公共法律服務工作站的功能主要是提供法律咨詢、法律援助、人民調解服務。村(社區)公共法律服務工作室主要提供法律咨詢及指引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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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體平臺公共法律服務范圍
1.法治宣傳:通過實體平臺工作人員解答法律咨詢、受理審查法律服務事項申請、指引通過網絡渠道獲取法律法規知識等形式對群眾進行法治宣傳教育。
2.法律咨詢:到咨詢窗口當面咨詢法律問題,律師解答咨詢,提供法律意見,或給予依法解決途徑。
3.法律援助:到援助窗口咨詢,申請法律援助。工作人員初步受理審查:符合法律援助申請條件的會受理并將申請轉交法律援助機構,不符合條件的會告知或者給予相應指導。
4.人民調解:到人民調解窗口咨詢,申請人民調解服務。工作人員會根據實際情況指引辦理;如果是其他行業性、專業性調解,會移交其他行業性、專業性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也可幫忙移交基層調解、組織調解等。
5.公證服務:到公證窗口咨詢,申請公證服務事項。初步受理審查:符合公證服務事項申請條件的,會受理并將申請轉交公證機構,不符合條件的會告知或者給予相應指導。
6.司法鑒定:到司法鑒定窗口咨詢,引導當事人如何進行司法鑒定,就司法鑒定問題給予相應的指導。
7、行政復議:到行政復議窗口咨詢,申請行政復議事項。
實體平臺公共法律服務方式
1.現場服務:工作人員提供現場服務。
2.電話服務:可隨時隨地撥打8330148公共法律服務熱線電話進行咨詢服務。
二、公共法律服務熱線平臺法律咨詢服務指南
咸安區“12348”公共法律服務熱線平臺采用湖北省司法廳搭建的全省統一的公共法律服務熱線,主要是面向廣大群眾提供法律咨詢和律師、公證、法律援助、調解、鑒定、仲裁、法律職業資格管理、社區矯正、安置幫教等業務咨詢等服務。撥打方式:咸安區固定電話、移動電話直接撥打“8330148”。
三、公共法律服務網絡平臺法律咨詢服務指南
咸安市民可通過湖北法律服務網(http://hb.12348.gov.cn)和“湖北掌上12348”微信公眾號進行法律咨詢、申請辦理法律服務事項。也可以通過咸寧12345平臺提出法律訴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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咸安區法律援助申請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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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律援助申請程序
對訴訟事項的法律援助,由申請人向辦案機關所在地的法律援助機構提出申請。
對非訴訟事項的法律援助,由申請人向爭議處理機關所在地或者事由發生地的法律援助機構提出申請。
二、法律援助機構依法提供下列形式的法律援助服務:
(一)法律咨詢;
(二)代擬法律文書;
(三)刑事辯護與代理;
(四)民事案件、行政案件、國家賠償案件的訴訟代理及非訴訟代理;
(五)值班律師法律幫助;
(六)勞動爭議調解與仲裁代理;
(七)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形式。
三、法律援助服務范圍
刑事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經濟困難或者其他原因沒有委托辯護人的,本人及其近親屬可以向法律援助機構申請法律援助。
刑事公訴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親屬,刑事自訴案件的自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案件的原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因經濟困難沒有委托訴訟代理人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機構申請法律援助。
下列事項的當事人,因經濟困難沒有委托代理人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機構申請法律援助:
(一)依法請求國家賠償;
(二)請求給予社會保險待遇或者社會救助;
(三)請求發給撫恤金;
(四)請求給付贍養費、撫養費、扶養費;
(五)請求確認勞動關系或者支付勞動報酬;
(六)請求認定公民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
(七)請求工傷事故、交通事故、食品藥品安全事故、醫療事故人身損害賠償;
(八)請求環境污染、生態破壞損害賠償;
(九)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情形。
四、哪些情形,當事人申請法律援助的,不受經濟困難條件的限制:
(一)英雄烈士近親屬為維護英雄烈士的人格權益;
(二)因見義勇為行為主張相關民事權益;
(三)再審改判無罪請求國家賠償;
(四)遭受虐待、遺棄或者家庭暴力的受害人主張相關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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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哪些情形,對法律援助申請人免予核查經濟困難狀況:
(一)無固定生活來源的未成年人、老年人、殘疾人等特定群體;
(二)社會救助、司法救助或者優撫對象;
(三)申請支付勞動報酬或者請求工傷事故人身損害賠償的進城務工人員;
(四)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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