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安區就擬定的《咸安區人民政府行政應訴工作規則》(審議稿)(以下簡稱應訴規則)解讀如下:
一、起草依據
主要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的有關規定和《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強和改進行政應訴工作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湖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加強行政應訴工作的意見》的精神,特別結合了我區日常行政訴訟應訴中存在問題和短板,我局起草了《咸安區人民政府行政應訴工作規則》(審議稿)(以下簡稱《應訴規則》)。
二、起草過程
根據2016年7月國務院發布《意見》,我局認真學習了有關法律和文件精神,查閱了解了其他地方的應訴工作情況,對我區近幾年的行政應訴工作現狀進行了全面總結和分析,對存在的問題進行了梳理和研究,在立意構思、制定方案之后,著手起草《應訴規則》。經反復研究,局黨組多次討論和修改,于2022年4月初形成了《應訴規則》初稿。之后,我局將初稿發送給區直有關單位,分別征求了區住建局、區衛健局、區政務服務和大數據局、區自然資源和規劃局、區公安局、區城管執法局等七部門的意見。截止到4月27日,收到前述七個單位的書面回復意見七份,均沒有修改意見。我局黨組再次集體討論研究,最終形成了《應訴規則》審議稿。
三、主要內容
該《應訴規則》共十四條。其中,第一條、第二條、第三條對制定該規則的目的、依據、適用范圍,行政應訴的原則、組織領導、保障等作了規定。第四條、第五條為“應訴職責及分工”,明確了行政應訴承辦機構履行的職責,應訴承辦機構的確定等。第六條為“收案和分案”,明確了如何接收法院行政訴訟文書,如何分案給承辦機構。第七條為“答辯”,對應訴答辯的程序、要求及答辯材料的撰寫、審核、簽發、提交證據等作了規定。第八條為“重大疑難案件”的應訴規定。第九條對如何依法出庭應訴、參與案件庭審活動作了規定,明確了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應訴的情形及確定出庭負責人的原則、方式。第十條規定對于人民法院判決書或者裁定書送達后承辦機構認為需要提出上訴或申訴的,應及時提出上訴或申訴。第十一條規定對于行政訴訟結果及時抄送區司法局,并由區司法局進行統計分析。第十二條、第十三條規定了二審行政訴訟案件、國家賠償案件應訴承辦機構的確定原則。第十四條為“附則”,明確了《應訴規則》施行時間。《應訴規則》內容全面、具體,既符合法律規定,又符合國務院和省政府的有關要求,同時結合了咸安區工作實際,具備合法性和可操作性。
四、主要特點
按照省政府有關文件要求,《應訴規則》進一步明確規范了相關行政訴訟應訴行為與程序,主要有如下兩個特點:
一是明確了應訴承辦機構。按照被訴行政行為(即應訴事項)“誰主管、誰承辦、誰應訴”的原則,由被訴機關確定應訴案件承辦機構。同時,根據“誰分管、誰負責”的原則,對應訴工作實行分管領導負責制。以區政府為被告的應訴案件,主管、承辦被訴行政行為的單位或機構(包括工作部門、直屬機構、下級政府)為應訴承辦機構。
二是進一步規范明確了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應訴制度。按照“誰分管、誰出庭、誰決策、誰出庭”的原則,對區政府被訴的符合規定情形的行政案件,依法指派區政府有關分管領導出庭應訴。
五、請求事項
請區政府常務會議審議通過《應訴規則》并以區政府辦的名義發文公布實施。
附:1、《咸安區人民政府行政應訴工作規則》審議稿
2、《咸安區人民政府行政應訴工作規則》征求意見回復函
2022年5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