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安法律服務所:
經查,你單位存在所內管理混亂;未建立健全各項規章制度;未做到統一收案、統一委派、統一收取服務費;案卷歸檔不及時等行為。
以上行為違反了《基層法律服務所管理辦法》第十五條、第十九條、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相關規定。
依據《基層法律服務所管理辦法》第三十二條“在年度考核中,不符合本辦法規定條件的基層法律服務所,應當在所在地縣級司法行政機關或者直轄市的區(縣)司法行政機關監督下,限期整改。期滿后仍不符合本辦法相關規定的,應當辦理注銷手續”。第三十六條第二款“違反規定不以基層法律服務所名義統一接受委托、統一收取服務費,不向委托人出具有效收費憑證的”,第十一款“內部管理混亂,無法正常開展業務的”的規定,擬對你單位作出警告的行政處罰,責令你單位限期整改。
如對上述處罰有異議,根據《行政處罰法》的規定,你單位可在收到本告知書五日內,向咸安區司法局進行陳述或者申辯,逾期視為放棄陳述、申辯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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咸寧市咸安區司法局
2021年9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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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系??人:許鳳 ??電話:83755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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