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事人:咸安區永安法律服務所,組織形式:普通合伙,地址:咸安區文筆大道156號,負責人鄒勇。
經查,咸安區永安法律服務所(以下簡稱“永安所”)存在以下問題:
1.所內管理混亂。所內人員間存在嚴重意見分歧,一時難以消除,出現所內管理混亂現象,嚴重影響了正常業務的開展。
2.未建立健全各項規章制度。在建立健全各項規章制度方面,難以形成統一意見,沒有訂立所內運行有效規章制度,雖經過兩次限期整改后有部分管理制度上墻,但也只是紙上談兵,未按制度落實管理。
3.未做到統一收案、統一委派、統一收取服務費。
統一收案方面:存在未統一收案,收案登記不規范,案由登記不完整等行為。根據抽查2018年至2021年6月30日期間,永安所法律服務執業人員在咸安區人民法院和中國裁判文書網上代理登記的231件案件,所內受案登記簿上僅登記50件。
統一委派方面:存在違反統一委派行為。未經該所認可,所內執業人員存在復印重復使用原留有空白項的《出庭函》等手續文書,違反一案一份出庭函的規定。
統一收費方面:存在嚴重的違反統一收費行為,所內執業人員多數案件收費沒開具正式稅務發票,且大部分收費未入永安所財務賬;在抽查的231件案件中,只有30件開具了稅務發票,6件雖開具稅務發票但未入永安所財務賬戶。
4.案卷歸檔不及時。抽查的231案件中,該所僅提供32個案卷卷宗,其余案卷未及時歸檔。
以上事實有以下材料予以佐證:
1.永安所提供的整改報告等相關證據資料;
2.永安所提供的所內登記簿、2018年至2020年所內財務賬簿;
3.查閱永安所銀行進出賬目、稅務部門開具發票情況等資料;
4.調閱該所執業人員在咸安區人民法院代理案件卷宗、查閱該所執業人員在中國裁判文書網上代理案件情況;
5.永安所鄒勇、黃敦富、劉明旺、王淑芬等法律服務工作者的詢問筆錄。
永安所的上述行為違反了《基層法律服務所管理辦法》第十五條、第十九條、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的規定。
2021年 9月28日,我局向永安所送達了《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永安所未提交書面陳述、申辯意見。
依據《基層法律服務所管理辦法》第三十二條“在年度考核中,不符合本辦法規定條件的基層法律服務所,應當在所在地縣級司法行政機關或者直轄市的區(縣)司法行政機關監督下,限期整改。期滿后仍不符合本辦法相關規定的,應當辦理注銷手續”;第三十六條第二款“違反規定不以基層法律服務所名義統一接受委托、統一收取服務費,不向委托人出具有效收費憑證的”、第十一款“內部管理混亂,無法正常開展業務的”規定,作出如下處罰決定:給予咸安區永安法律服務所警告的行政處罰,責令永安所限期整改,于11月12日前迅速整改到位,并書面上報整改結果。
如不服本行政處罰決定,可在收到本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咸安區人民政府或咸寧市司法局申請行政復議,或在收到本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咸安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2021年10月11日
?
相關法律法規
第十九條 基層法律服務所應當建立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會議制度,民主管理本所重大事務,行使下列職權:
1.制定本所發展規劃和年度工作計劃;
2.制定本所管理規章制度;
3.審議本所年度工作總結報告;
4.審議本所年度預決算報告和重大財務開支項目;
5.決定對本所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和輔助工作人員的獎懲;6.審議其他重要事項。
第二十四條 基層法律服務所組織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開展業務活動,應當遵守下列要求:
1.嚴格執行司法部關于基層法律服務業務范圍、工作原則和服務程序的規定,建立統一收案、統一委派、疑難法律事務集體討論、重要案件報告等制度;
2.建立對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遵守職業道德、執業紀律和服務質量、效率的檢查、監督、考評制度;
3.接受國家、社會和委托人的監督;
4.由基層法律服務所按照有關規定統一收取服務費,公開收費項目和收費標準,嚴格遵守基層法律服務收費管理制度;
5.對符合規定條件的當事人提供法律援助;
6.建立健全基層法律服務業務檔案管理制度。
第二十五條 基層法律服務所應當按照規定建立健全財務管理制度,建立和實行合理的分配制度以及激勵機制。
第二十六條 基層法律服務所應當根據本所收支情況和實際需要,留存用于事業發展、社會保障和獎勵等事項的費用。
第三十二條 設區的市級或者直轄市的區(縣)司法行政機關在年度考核中,對有本辦法第三十六條所列行為、尚未處理的基層法律服務所,按照本辦法第三十六條至第三十九條的規定進行處理。
在年度考核中,不符合本辦法規定條件的基層法律服務所,應當在所在地縣級司法行政機關或者直轄市的區(縣)司法行政機關監督下,限期整改。期滿后仍不符合本辦法相關規定的,應當辦理注銷手續。
第三十六條 基層法律服務所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所在地縣級司法行政機關或者直轄市的區(縣)司法行政機關予以警告;有違法所得的,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沒收違法所得,并由設區的市級或者直轄市的區(縣)司法行政機關處以違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罰款,罰款數額最高為三萬元:
1.超越業務范圍和訴訟代理執業區域的;
2.違反規定不以基層法律服務所名義統一接受委托、統一收取服務費,不向委托人出具有效收費憑證的;
3.冒用律師事務所名義執業的;
4.以貶損他人、抬高自己、虛假承諾或者支付介紹費等不正當手段爭攬業務的;
5.偽造、涂改、抵押、出租、出借本所執業證的;
6.違反規定變更本所名稱、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合伙人、住所和章程的;
7.不按規定接受年度考核,或者在年度考核中弄虛作假的;
8.違反財務管理規定,私分、挪用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處置本所資產的;
9.聘用未獲準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執業的人員以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名義承辦業務的;
10.放縱、包庇本所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的違法違紀行為的;
11.內部管理混亂,無法正常開展業務的;
12.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應予處罰的其他行為。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