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安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你局報送《咸安區官埠片區排水防澇工程洪水影響評價報告》及相關材料收悉。經審查,該報告符合法定條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第二十七條第一款、《水行政許可實施辦法》第三十二條第一項,決定準予行政許可。根據國家法律法規、規范標準及專家評審意見,現就有關問題批復如下:
一、項目概況
咸安區官埠片區排水防澇工程(項目代碼:2310-421202-04-01-438956)位于咸寧市咸安區官埠橋鎮官埠片區,具體建設范圍為官埠橋鎮東至官埠大道、南至107國道、西至農貿市場-官埠火車站明渠、北至京廣鐵路所圍成的區域。建設內容主要為:排水箱涵工程、排水管網工程、河道防洪排澇整治工程等;其中新建排水箱涵919米、排水箱涵附屬設施18座,新建排水管道6908米、排水管網附屬設施301座,河道防洪排澇整治0.965公里、明渠防洪排澇整治1.19公里,購置移動式排澇泵車1輛、便攜式小型排水泵10臺、擋板2500米;項目建設工期為8個月;工程總投資為6843.08萬元。本次主要涉及官埠河。
二、總體意見
1.《評價報告》依據比較充分,技術路線和評價方法比較明確,內容較全面,采用的防洪標準、設計洪水分析基本合理,總體上符合相關規定的要求。
2.基本同意《評價報告》中關于建設項目洪水影響評價分析結論。
3.基本同意防洪評價計算方法和主要成果。
4.基本同意《評價報告》提出的防治與補救措施。
三、有關要求
1.為確保防洪工程安全,應合理安排施工工期,工程涉及防洪安全部分,不得在汛期(本省防汛期為每年5月1日至10月15日)施工。擬建工程開工前,應按規定到當地水行政主管部門辦理相關手續;工程建設和運行期間,須接受水行政主管部門的監督管理,服從防汛指揮機構和水行政主管部門的統一指揮;建設單位編制防汛應急預案,報當地防汛指揮機構和水行政主管部門備案;相應工程竣工后,須經水行政主管部門參與驗收,合格后方可啟用。
2.河道管理范圍內的開挖回填等施工應按照《堤防工程施工規范》(SL260-2014)的相關規定執行。工程施工期間的棄土棄渣應及時清運,嚴禁堆放或傾倒在河道管理范圍內。工程建設及運行期間,應采取切實有效的水資源保護措施,防止發生水污染事件。
3.該工程占用的河道管理范圍的土地權屬不變,仍為水利工程用地。工程涉及第三人合法水事權益和其他部門管理事項,由你單位負責協調解決。
4.在涉水范圍內設置警示標志和防護措施,確保人民生命財產安全。
5.本行政許可決定有效期三年,自簽發之日起計算,期滿后,若該工程未開工建設,或未取得國家審批、核準,本許可決定自行失效,需延續有效期的,建設單位應在有效期屆滿三十日前提出延期申請。工程建設過程中,若項目的性質、地點、規模、設計方案減輕或消除洪水影響措施等有較大變更的,應重新編制洪水評價報告,并按規定重新辦理行政許可手續。
咸寧市咸安區水利和湖泊局
2024年8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