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事人名稱或姓名:咸寧市咸安區桂裕資源循環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咸安區經濟開發區通江大道57號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421202MA49LM672F
法定代表人:劉國棟
我局于2021年9月9日對你(單位)進行了調查,發現你(單位)實施了以下環境違法行為:
你公司在咸寧市咸安區藍海石料有限公司生態環境修復治理項目工程中,爆破作業后產生大量粉塵,屬于涉嫌未采取集中收集處理等措施,嚴格控制粉塵和氣態污染物排放的環境違法行為。
以上違法事實有以下證據為憑:
1、咸寧市生態環境局咸安區分局污染源現場監察記錄;(2021年9月9日)
2、咸寧市生態環境局咸安區分局污染源現場檢查(勘察)筆錄;(2021年9月9日)
3、咸寧市生態環境局咸安區分局調查詢問筆錄(3份);(2021年9月9日)
4、咸寧市生態環境局咸安區分局現場調查圖片證據;(2021年9月9日)
5、咸寧市咸安區桂裕資源循環科技有限公司及負責人證明材料等。(2021年9月13日)
你(單位)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條的規定。
我局于2021年9月24日以咸環安罰告字【2021】019號告知你(單位)享有陳述申辯權、聽證申請權,你單位逾期未提出陳述申辯、聽證申請。
二、行政處罰的依據、種類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九條第二款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二款第五項的規定,經我局重大行政執法案審會決定,結合《湖北省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裁量基準規定》,我局決定對你(單位)作出如下行政處罰:
罰款人民幣壹拾萬零肆仟元整(¥104000.00)。
限于接到本處罰決定之日起十五日內繳至指定銀行和賬號(咸寧市咸安區財政局非稅收入匯繳結算戶,82010000000150995開戶行:湖北咸寧農村商業銀行金桂支行)。逾期不繳納罰款的,我局將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
三、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
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之內向咸寧市生態環境局或咸安區人民政府申請復議,或者在六個月內依法向咸安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但本決定不停止執行,法律另有規定除外。
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不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本處罰決定的,我局將依法申請咸安區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咸寧市生態環境局
2021年10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