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事人名稱或姓名:湖北星升環保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咸寧市咸安區賀勝橋鎮
法定代表人:孫從榮
我局于2021年9月16日對你(單位)進行了調查,發現你(單位)實施了以下環境違法行為:
污染物排放方式和排放去向與排污許可證規定不相符的環境違法行為。
以上違法行為有咸寧市生態環境局咸安區分局調查詢問筆錄、現場勘察筆錄、污染源現場監管記錄、營業執照復印件、身份證復印件、現場圖片等證據為憑。
你(單位)的上述行為違反了《排污許可管理條例》第十八條的規定。
我局于2021年9月24日以咸環安罰告字【2021】022號告知你(單位)享有陳述申辯權、聽證申請權,你單位逾期未提出陳述申辯、聽證申請。
二、行政處罰的依據、種類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九條第二款和《排污許可管理條例》第三十六條第二項的規定,經我局重大行政執法案審會決定,結合《湖北省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裁量基準規定》,我局決定對你(單位)作出如下行政處罰:
罰款人民幣捌萬肆仟元整(¥84000.00)。
限于接到本處罰決定之日起十五日內繳至指定銀行和賬號(咸寧市咸安區財政局非稅收入匯繳結算戶,82010000000150995開戶行:湖北咸寧農村商業銀行金桂支行)。逾期不繳納罰款的,我局將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
三、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
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之內向咸寧市生態環境局或咸安區人民政府申請復議,或者在六個月內依法向咸安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但本決定不停止執行,法律另有規定除外。
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不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本處罰決定的,我局將依法申請咸安區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聯系人: 鎮勁松 ?曾 瓊
電 ?話: 8322742
地 ?址: 咸安區金桂路6號
郵政編碼:437000
咸寧市生態環境局
2021年10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