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事人名稱或姓名:咸寧文承環保建筑材料加工廠
地址:咸安區向陽湖鎮廣東畈工業小區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421202NA48TEM32R
法定代表人:李文國
我局于2021年8月20日對你(單位)進行了現場檢查,發現你(單位)實施了以下環境違法行為:
該加工廠固廢暫存間未建立固體廢物管理臺賬并如實記錄,屬于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的環境違法行為。
以上違法事實有以下證據為憑:
1、營業執照(復印件)
2、法人身份證(復印件)
3、咸寧市生態環境局咸安區分局污染源現場監管記錄
4、咸寧市生態環境局咸安區分局調查詢問筆錄
5咸寧市生態環境局咸安區分局現場勘察筆錄
6、現場檢查圖片
你(單位)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第三十六條的規定。
我局于2021年8月23日以咸環安罰告字【2021】013號告知你(單位)享有陳述申辯權、聽證申請權,你單位逾期未提出陳述申辯、聽證申請。
二、行政處罰的依據、種類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九條第二款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條第八項的規定,經我局重大行政執法案審會決定,結合《湖北省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裁量基準規定》,我局決定對你(單位)作出如下行政處罰:
罰款人民幣伍萬元整(¥50000.00)。
限于接到本處罰決定之日起十五日內繳至指定銀行和賬號(咸寧市咸安區財政局非稅收入匯繳結算戶,82010000000150995開戶行:湖北咸寧農村商業銀行金桂支行)。逾期不繳納罰款的,我局將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
三、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
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之內向湖北省生態環境廳或咸寧市人民政府申請復議,或者在六個月內依法向咸寧市咸安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但本決定不停止執行,法律另有規定除外。
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不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本處罰決定的,我局將依法申請咸安區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聯系人: 鎮勁松 ?聶繼偉
電 ?話: 8322742
地 ?址: 咸安區金桂路6號
郵政編碼:437000
咸寧市生態環境局
2021年9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