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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法對象 | 執法類別 | 處罰決定時間 | 案由 | 處罰依據 | 處罰內容 | 處罰決定書文號 | 備注 |
湖北鑫盛印刷廠 | 行政處罰 | 2024年1月31日 | 未驗證印刷委托書 | 《印刷業管理規定》第四十條 | 警告、罰款10000元 | (咸安)文綜罰字[2024]01號 | |
湖北省咸寧市卓來商貿有限公司 | 行政處罰 | 2023年1月15日 | 未能提供近兩年的出版物發行進銷貨清單等有關非財務票據 | 《出版物市場管理規定》第三十七條第一款第一項 | 警告、罰款1000元 | (咸安)文綜罰字[2024]02號 | |
咸安區晨光文具配送中心 | 行政處罰 | 2024年3月6日 | 未經批準,擅自從事出版物發行業務 | 《出版物市場管理規定》第三十一條、《出版管理條例》第六十一條 | 沒收出版物210冊 | (咸安)文綜罰字[2024]03號 | |
咸寧皇漢酒店有限公司 | 行政處罰 | 2024年1月29日 | 電競酒店經營者違規接待未成年人 | 《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第一百二十三條 | 警告、罰款5000元 | (咸安)文綜罰字[2024]04號 | |
咸安區開瑞賓館 | 行政處罰 | 2024年3月12日 | 電競酒店經營者違規接待未成年人 | 《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第一百二十三條 | 警告、罰款10000元 | (咸安)文綜罰字[2024]05號 | |
咸安林瑯文具玩具店 | 行政處罰 | 2024年3月21日 | 未經批準,擅自從事出版物發行業務 | 《出版物市場管理規定》第三十一條、《出版管理條例》第六十一條 | 沒收出版物695冊 | (咸安)文綜罰字[2024]06號 | |
咸寧市眾合英才教育咨詢有限公司 | 行政處罰 | 2024年4月15日 | 征訂、儲存、運輸、郵寄、投遞、散發、附送非法出版物 | 《出版物市場管理規定》第三十二條第三款、《出版管理條例》第六十五條第一款第五項 | 沒收非法出版物2冊、罰款2000元 | (咸安)文綜罰字[2024]07號 | |
湖北楚才技工學校 | 行政處罰 | 2024年4月10日 | 擅自設立出版單位,或者擅自從事出版物的出版業務 | 《出版管理條例》第六十一條 | 沒收非法出版物400冊、罰款4000元 | (咸安)文綜罰字[2024]09號 | |
咸安區芳芳圖文快印廣告店 | 行政處罰 | 2024年4月10日 | 擅自設立出版物的印刷或者復制單位,或者擅自從事出版物的印刷或者復制業務 | 《出版管理條例》第六十一條 | 沒收違法所得800元,罰款5000元 | (咸安)文綜罰字[2024]10號 | |
咸寧市眾合英才教育咨詢有限公司 | 行政處罰 | 2024年5月28日 | 未經著作權人許可,復制、發行、通過信息網絡向公眾傳播其作品,同時損害公共利益 | 《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十三條第一款第一項 | 警告、沒收侵權出版物復制品4冊 | (咸安)文綜罰字[2024]11號 | |
咸安區誠信文具店 | 行政處罰 | 2024年7月17日 | 未經批準,擅自從事出版物發行業務 | 《出版物市場管理規定》第三十一條、《出版管理條例》第六十一條 | 沒收出版物65冊、沒收違法所得11元,罰款500元 | (咸安)文綜罰字[2024]13號 | |
咸寧市無量文化傳媒有限公司 | 行政處罰 | 2024年7月26日 | 不按規定接受年度核驗 | 《出版物市場管理規定》第三十七條第一款第十二項 | 警告、罰款5000元 | (咸安)文綜罰字[2024]14號 | |
咸寧市咸安區永安天緣網吧 | 行政處罰 | 2024年7月19日 | 未按規定登記、核對上網消費者的有效身份證件 | 《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管理條例》第三十三條 | 警告、罰款3000元 | (咸安)文綜罰字[2024]15號 | |
咸寧國家高新開發區探游旅行門市部 | 行政處罰 | 2024年7月26日 | 未經許可經營旅行社業務 | 《中華人民共和國旅游法》第九十五條第一款 | 罰款10000元、對有關責任人員罰款2000元 | (咸安)文綜罰字[2024]16號 | |
咸寧市藍色音創娛樂有限公司 | 行政處罰 | 2024年8月15日 | 允許未成年人進入營業性歌舞娛樂場所 | 《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第一百二十三條 | 警告、沒收違法所得168元、罰款24000元 | (咸安)文綜罰字[2024]17號 | |
咸寧申通快遞有限責任公司 | 行政處罰 | 2024年9月23日 | 征訂、存儲、運輸、郵寄、投遞、散發、附送非法出版物 | 《出版物市場管理規定》第三十二條第三款、《出版管理條例》第六十五條第一款第六項 | 沒收非法出版物1冊 | (咸安)文綜罰字[2024]18號 | |
咸寧市高新魚悅電競網吧館 | 行政處罰 | 2024年8月13日 | 未按規定登記、核對上網消費者的有效身份證件 | 《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管理條例》第三十三條 | 警告、罰款3000元 | (咸安)文綜罰字[2024]19號 | |
咸寧山河文化發展有限公司 | 行政處罰 | 2024年7月25日 | 沒有建立印刷品保管制度和印刷活動殘次品銷毀制度 | 《印刷業管理條例》第三十九條第一款第一項 | 警告 | (咸安)文綜罰字[2024]20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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