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人:咸寧市咸安區醫療保障局,住所地:咸寧市咸安區長安大道68號,統一社會信用代碼:11421202MB1536464N,法定代表人:吳會平。
受委托人:咸寧市咸安區醫療保障局醫療保障基金核查中心,住所地:咸寧市咸安區長安大道68號,統一社會信用代碼12421202MB1J14196F,法定代表人:劉向南。
為規范咸寧市咸安區醫療保障局行政執法工作,依法確立行政執法委托機關與受委托人的權利和義務,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醫療保障基金使用監督管理條例》等相關法律法規,咸寧市咸安區醫療保障局委托咸寧市咸安區醫療保障局醫療保障基金核查中心按下列要求行使行政執法權。
一、委托執法事項
在咸寧市咸安區行政區域內,開展醫療保障基金使用監督檢查等行政執法工作。
二、委托執法權限
受委托人以委托人的名義行使下列行政執法權限:
(一)行政監督檢查權
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醫療保障基金使用監督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對本行政區域內的醫療保障經辦機構、定點醫藥機構、用人單位、參保人員遵守醫療保障法律法規情況行使行政監督檢查權。
(二)行政處罰權
受委托人發現違法行為需要進行行政處罰的,以委托人的名義依法對違法行為人作出行政處罰。
三、委托執法責任
(一)委托機關責任
1.指導和監督受委托人在委托事項權限范圍內以委托人名義實施行政執法行為。
2.?對受委托人違法或不當的行政行為予以糾正或者撤銷;對受委托人違法實施行政執法行為造成嚴重后果的依法予以追究,直至解除執法委托。
3.對受委托人在委托范圍內實施的具體行政行為所產生的法律后果承擔法律責任。
(二)受委托人責任
1.?在委托事項和權限內以委托人的名義實施行政執法。
2.?按照法律法規規定和法定程序實施行政執法。
3.?不得再委托其他組織或者個人實施行政執法。
4.?主動接受委托人的指導和監督,積極參與和配合委托人的行政執法工作。
5.?建立健全并落實相關的監督檢查實施辦法和行政執法制度。
四、委托期限
自2021年5月12日至2024年5月12日
本委托書經雙方法定代表人簽字并加蓋公章后生效。委托期限屆滿后,經委托人審核認為符合條件的,重新簽訂委托書。
委托人(蓋章): 受委托人(蓋章):
法定代表人:吳會平 法定代表人:劉向南
2021年5月12日 ? 2021年5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