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省委辦公廳省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湖北省礦業權出讓制度改革工作方案〉的通知》(鄂辦文〔2018〕2號)和《省自然資源廳辦公室關于進一步優化礦業權審批工作的通知》(鄂自然資辦文〔2020〕16號)的文件規定,為服務區域經濟發展,咸安區人民政府擬在馬橋鎮和桂花鎮設立咸安區大屋邵礦區白云巖礦采礦權,為切實保障礦業權人及礦區周邊群眾的合法權益,現編制《咸安區大屋邵礦區白云巖礦采礦權處置方案》,具體內容如下:
一、擬設采礦權的基本情況
(一)礦區位置和范圍:咸安區馬橋大屋邵白云巖礦區位于馬橋鎮仁窩村、垅口村和桂花鎮毛坪村。礦區范圍由18個坐標(2000國家大地坐標系)圈定如下:
拐點編號 | 2000大地坐標系 | |
X | Y | |
1 | 3293268.30 | 38536758.61 |
2 | 3293317.27 | 38536883.57 |
3 | 3293492.95 | 38537093.34 |
4 | 3293621.09 | 38537170.11 |
5 | 3293952.35 | 38537692.44 |
6 | 3293917.33 | 38538008.00 |
7 | 3293756.60 | 38538039.54 |
8 | 3293535.60 | 38538002.73 |
9 | 3293606.46 | 38537784.53 |
10 | 3293544.36 | 38537616.58 |
11 | 3293417.56 | 38537596.23 |
12 | 3293426.71 | 38537755.31 |
13 | 3293217.48 | 38537721.29 |
14 | 3293189.14 | 38537267.00 |
15 | 3293056.64 | 38537264.98 |
16 | 3293108.63 | 38537004.03 |
17 | 3293170.98 | 38536866.24 |
18 | 3293150.06 | 38536827.21 |
擬出讓采礦權開采標高+255米至+80米,礦區面積0.5440平方公里。
(二)出讓礦種:熔劑用白云巖、建筑用白云巖。
(三)擬出讓資源儲量:根據《湖北省咸安區大屋邵礦區白云巖礦勘探報告》(鄂礦評〔2021〕7號)、咸寧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關于《湖北省咸安區大屋邵礦區白云巖礦勘探報告》礦產資源儲量評審備案的函、《湖北省咸安區大屋邵礦區白云巖礦資源儲量分割說明書(第二次)》,礦區范圍內資源儲量為9704.23萬噸(其中:冶金熔劑用白云巖4762.32萬噸,建筑用白云巖4941.91萬噸),設計可采儲量為8718.75萬噸(熔劑用白云巖礦4340.47萬噸,建筑用白云巖礦4378.28萬噸)。
(四)擬出讓采礦權開采規模和服務年限:年開采規模:400萬噸/年,服務年限:22.8年(含基建期)。
(五)開發利用要求:按照《湖北省咸安區大屋邵礦區白云巖礦采礦產資源開發利用與生態復綠方案》執行。
二、處置目的和方式
(一)目的:促進礦產資源的合理開發和利用,落實環境保護措施,保障相關利益方的權益,維護社會穩定,推動礦業行業的可持續發展。
(二)方式:公開拍賣。
三、擬出讓采礦權合法性、合規性
(一)符合礦產資源總體規劃。咸安區大屋邵礦區白云巖為咸安區優勢礦種,符合咸寧市和咸安區的礦產資源總體規劃(2021—2025年)。
(二)不涉及基本農田及生態紅線。咸安區大屋邵礦區擬出讓采礦權范圍與基本農田、生態紅線無重疊。
(三)滿足新設采礦權出讓的勘查程度要求。根據國家礦山安全監察局印發《關于加強非煤礦山安全生產工作的指導意見》的通知(礦安〔2022〕4號),咸安區大屋邵礦區白云巖礦勘查工作程度達勘探級別,滿足新設采礦權要求。
(四)符合相關職能部門的管理要求。經征求水利、環保、林業、應急、交通、經信、信訪等相關職能部門意見,同意設置該采礦權。
四、處置要求
(一)環保要求:礦山主要環境污染影響為粉塵污染、噪聲污染、生態污染。開工建設后,嚴格按照環保部門要求落實環保工作。嚴格按照綠色礦山建設標準進行建設,確保可持續發展。
(二)安全生產要求:嚴格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進行落實,采礦權競得人要建立健全的安全生產管理體系,保障工作人員的生命安全。
五、處置內容
(一)擬設采礦權補償、安置依據及標準
1.《湖北省人民政府關于重新公布全省征地區片綜合地價
標準的通知》(鄂政發〔2023〕16號)。
2.《市人民政府關于征收集體建設用地、集體未利用地和被征收土地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償標準的批復》(咸政函〔2024〕4號)。
(二)涉及補償內容
根據湖北省地質局第四地質大隊《湖北省咸安區大屋邵礦區白云巖礦擬設采礦權范圍踏勘調查報告》《省自然資源廳辦公室關于進一步優化礦業權審批工作的通知》(鄂自然資辦文〔2020〕16號),涉及補償項的主要有:
1.征(租)土地補償。主要為采礦權范圍內、生產加工區、生活區、運輸道路等征(租)土地補償。
2.林木征收補償。主要指擬設采礦權范圍內、生產加工區、生活區、運輸道路等用地涉及的林木補償。
3.建(構)筑物及附屬設施拆除補償。主要指擬設采礦權范圍內及采礦權范圍邊界外0-300米內需拆遷的建(構)筑物及附屬設施(村民的住房、養殖房等)。
4.墳墓遷移補償。主要涉及擬設采礦權范圍內、生產加工區、生活區、運輸道路等用地涉及的墳墓遷移補償。
5.村民住房臨時安置補助,主要針對涉及村民房屋拆遷后的臨時安置補貼。
6.與該采礦權相關的凈殘值部分價值款以評估報告的實際評估值為準。
六、處置措施
區政府成立工作領導小組和工作專班進行落實,協同推進土地、林地征(租)用等事項的核定、審批、補償工作。
七、有關事項說明
(一)在本方案公示后,擬設采礦權范圍內、生產加工區、生活區、運輸道路等征(租)土地面積,以及青苗、林木及建(構)筑物、墳墓等地上附著物的種類、數量由當地政府委托第三方會同村組實地丈量清點確定;搶搭搶建的建(構)筑物和搶栽搶種的青苗林木等一律不予補償,并依法予以拆除清理。
(二)礦山開采前、后期間,周邊群眾反映仍有遺漏補償項目的,由當地人民政府、采礦權競得人和反映群眾共同核實確定。若反映情況屬實,由采礦權競得人補償支付。
(三)本方案未盡事宜,由區政府授權項目指揮部及當地人民政府另行研究制定工作方案。
咸安區自然資源和規劃局
2024年5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