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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州、直管市、神農架林區自然資源和規劃局廳機關各處室、各直屬單位:

為深入貫徹習近平法治思想,全面落實依法行政總體要求,進一步規范我省自然資源行政處罰裁量工作,推動嚴格規范公正文明執法,省廳研究制定《湖北省自然資源行政處罰自由裁量基準(土地類)(試行)》,經廳黨組會審議通過,現予印發,請遵照執行。各地在執行過程中,可結合實際進一步細化,同時要加強政策研究,遇到有關困難和問題及時報告。

《湖北省自然資源行政處罰自由裁量基準(土地類)(試行)》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附件:湖北省自然資源行政處罰自由裁量基準(土地類)(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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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自然資源廳

2023年7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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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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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自然資源行政處罰自由裁量基準(土地類)(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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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號

事項名稱

設定依據

違法違規情節

裁量基準

1.對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進行處罰的違法用地行為,違法行為發生在202191日前,且違法用地面積未在91日后擴大的,按照違法行為發生時的法律、法規、規章規定進行處罰。
2.本基準中的建設用地、未利用地、農用地、耕地等地類,應當以違法用地發生時最新或者上一年度土地利用現狀地類進行認定。
3.基準中的以上以內、裁量標準中的以下,包括本數;違法違規情節中的以下以外,除法律法規條款中有具體規定的外,不包括本數。
4.一個違法行為的事實涉及占用多個地類土地的,罰款金額應當按不同地類裁量標準及面積分別計算累計作為罰款金額。
5.(州)、縣(市、區)行政處罰實施機關可以結合本地區實際對裁量基準進行細化和量化。

1

對買賣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土地行政處罰

【法律】
1.《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四條 買賣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土地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對違反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擅自將農用地改為建設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轉讓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設施,恢復土地原狀,對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沒收在非法轉讓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設施;可以并處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行政法規】
1.《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國務院令第743號)第五十四條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四條的規定處以罰款的,罰款額為違法所得的10%以上50%以下。

具備以下所有情節:1.違法所得在20萬元以下;2.涉及耕地5畝以下或總面積10畝以下;3.不涉及永久基本農田

沒收違法所得;對違反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擅自將農用地改為建設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設施,恢復土地原狀對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沒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設施

可以并處違法所得10%以上30%以下罰款

具備以下情節之一:1.違法所得在20萬元以上;2.涉及耕地5畝以上或總面積10畝以上;3.涉及永久基本農田

可以并處違法所得30%以上50%以下罰款

2

對違法占用耕地建窯、建墳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礦、取土等,破壞種植條件行為中涉及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職責行政處罰

【法律】
1.《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五條 違反本法規定,占用耕地建窯、建墳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礦、取土等,破壞種植條件的,或者因開發土地造成土地荒漠化、鹽漬化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農業農村主管部門等按照職責責令限期改正或者治理,可以并處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行政法規】
1.《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國務院令第743號)第五十五條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五條的規定處以罰款的,罰款額為耕地開墾費的5倍以上10倍以下;破壞黑土地等優質耕地的,從重處罰。

占用除永久基本農田以外的耕地,破壞種植條件

責令限期改正或者治理

可以并處耕地開墾費5倍以上8倍以下罰款

占用永久基本農田,破壞種植條件

可以并處耕地開墾費8倍以上10倍以下罰款

3

對拒不履行土地復墾義務的行政處罰

【法律】
1.《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條 違反本法規定,拒不履行土地復墾義務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責令繳納復墾費,專項用于土地復墾,可以處以罰款。
【行政法規】
1.《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國務院令第743號)第五十六條第一款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條的規定處以罰款的,罰款額為土地復墾費的2倍以上5倍以下。

應復墾土地面積10畝以下,并經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

責令限期改正

可以處以土地復墾費2倍以上3倍以下罰款

應復墾土地面積10畝以上,并經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

可以處以土地復墾費3倍以上5倍以下罰款

4

對未經批準或者采取欺騙手段騙取批準非法占用土地的,超過批準的數量占用土地的,有關當事人拒不歸還非法批準使用的土地行政處罰

【法律】
1.《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條 未經批準或者采取欺騙手段騙取批準,非法占用土地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責令退還非法占用的土地,對違反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擅自將農用地改為建設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設施,恢復土地原狀,對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沒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設施,可以并處罰款;對非法占用土地單位的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超過批準的數量占用土地,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論處。
2.《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九條 無權批準征收、使用土地的單位或者個人非法批準占用土地的,超越批準權限非法批準占用土地的,不按照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用途批準用地的,或者違反法律規定的程序批準占用、征收土地的,其批準文件無效,對非法批準征收、使用土地的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非法批準使用的土地應當收回,有關當事人拒不歸還的,以非法占用土地論處。
【行政法規】
1.《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國務院令第743號)第五十七條第一款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條的規定處以罰款的,罰款額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

違法占用建設用地

責令退還土地;對違反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擅自將農用地改為建設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設施,恢復土地原狀;對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沒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設施

可以并處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100元以上300元以下罰款

違法占用生態保護紅線外除耕地(永久基本農田)以外的其他農用地或未利用地

可以并處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100元以上400元以下罰款

違法占用生態保護紅線外除永久基本農田以外的耕地

可以并處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100元以上600元以下罰款

違法占用永久基本農田或生態保護紅線范圍內土地

可以并處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5

對依法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當事人拒不交出土地的,臨時使用土地期滿拒不歸還土地的,或者不按照批準的用途使用土地行政處罰

【法律】
1.《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一條 依法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當事人拒不交出土地的,臨時使用土地期滿拒不歸還的,或者不按照批準的用途使用國有土地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責令交還土地,處以罰款。
【行政法規】
1.《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國務院令第743號)第五十九條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一條的規定處以罰款的,罰款額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100元以上500元以下。

涉及土地10畝以下

責令交還土地

并處每平方米100元以上300元以下罰款

涉及土地10畝以上

并處每平方米3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

6

對擅自將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通過出讓、轉讓使用權或者出租等方式用于非農業建設,或者違法將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通過出讓、出租等方式交由單位或者個人使用的行政處罰

【法律】
1.《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二條 擅自將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通過出讓、轉讓使用權或者出租等方式用于非農業建設,或者違反本法規定,將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通過出讓、出租等方式交由單位或者個人使用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處罰款。
【行政法規】
1.《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國務院令第743號)第六十條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二條的規定處以罰款的,罰款額為違法所得的10%以上30%以下。

具備以下所有情節:1.違法所得在20萬元以下;2.涉及耕地2畝以下或總面積5畝以下;3.不涉及永久基本農田

責令限期改正;沒收違法所得

并處非法所得10%以上20%以下罰款

具備以下情節之一:1.違法所得在20萬元以上;2.涉及耕地2畝以上或總面積5畝以上;3.涉及永久基本農田

并處非法所得20%以上30%以下罰款

7

對轉讓房地產時,不符合法律規定的條件非法轉讓以出讓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權的行政處罰

【法律】
1.《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三十九條以出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轉讓房地產時,應當符合下列條件:(一)按照出讓合同約定已經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并取得土地使用權證書;(二)按照出讓合同約定進行投資開發,屬于房屋建設工程的,完成開發投資總額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屬于成片開發土地的,形成工業用地或者其他建設用地條件。轉讓房地產房屋已經建成的,還應當持有房屋所有權證書。第六十六條 違反本法第三十九條第一款的規定轉讓土地使用權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可以并處罰款。
【行政法規】
1.《城市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條例》第十九條 轉讓房地產開發項目,應當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三十九條、第四十條規定的條件。第三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擅自轉讓房地產開發項目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責土地管理工作的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可以并處違法所得5倍以下的罰款。

涉及土地面積5畝以下

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

可以并處違法所得2倍以下的罰款

涉及土地面積5以上10畝以下

可以并處違法所得2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

涉及土地面積10畝以上

可以并處違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

8

對轉讓房地產時未經批準,非法轉讓以劃撥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權的,或者經過批準轉讓以劃撥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權,但未按規定繳納土地使用權出讓金行政處罰

【法律】
1.《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四十條 以劃撥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轉讓房地產時,應當按照國務院規定,報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審批。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準予轉讓的,應當由受讓方辦理土地使用權出讓手續,并依照國家有關規定繳納土地使用權出讓金。以劃撥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轉讓房地產報批時,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按照國務院規定決定可以不辦理土地使用權出讓手續的,轉讓方應當按照國務院規定將轉讓房地產所獲收益中的土地收益上繳國家或者作其他處理。第六十七條 違反本法第四十條第一款的規定轉讓房地產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責令繳納土地使用權出讓金,沒收違法所得,可以并處罰款。
【行政法規】
1.《城市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條例》第十九條 轉讓房地產開發項目,應當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三十九條、第四十條規定的條件。第三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擅自轉讓房地產開發項目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責土地管理工作的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可以并處違法所得5倍以下的罰款。

涉及土地面積5畝以下

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責令繳納土地使用權出讓金;沒收違法所得

可以并處違法所得2倍以下的罰款

涉及土地面積5以上10畝以下

可以并處違法所得2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

涉及土地面積10畝以上

可以并處違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

9

對非法侵占長江流域河湖水域,或者違法利用、占用河湖岸線中涉及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職責的行政處罰

【法律】
1.《中華人民共和國長江保護法》第八十七條 違反本法規定,非法侵占長江流域河湖水域,或者違法利用、占用河湖岸線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自然資源等主管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拆除并恢復原狀,所需費用由違法者承擔,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長江保護法》第八十七條規定,涉及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職責的情形

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拆除并恢復原狀;沒收違法所得

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

10

對在長江干支流岸線一公里范圍內新建、擴建化工園區和化工項目,在長江干流岸線三公里范圍內和重要支流岸線一公里范圍內新建、改建、擴建尾礦庫,違反生態環境準入清單的規定進行生產建設活動中,涉及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職責的行政處罰

【法律】
1.《中華人民共和國長江保護法》第八十八條 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生態環境、自然資源等主管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拆除并恢復原狀,所需費用由違法者承擔,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五十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責令關閉:(一)在長江干支流岸線一公里范圍內新建、擴建化工園區和化工項目的;(二)在長江干流岸線三公里范圍內和重要支流岸線一公里范圍內新建、改建、擴建尾礦庫的;(三)違反生態環境準入清單的規定進行生產建設活動的。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長江保護法》第八十八條規定,涉及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職責的情形

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拆除并恢復原狀;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責令關閉。

并處五十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11

對非法占用永久基本農田發展林果業或者挖塘養魚的行政處罰

【法律】
1.《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七條 非農業建設必須節約使用土地,可以利用荒地的,不得占用耕地;可以利用劣地的,不得占用好地。禁止占用耕地建窯、建墳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礦、取土等。禁止占用永久基本農田發展林果業和挖塘養魚。
2.《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五條 違反本法規定,占用耕地建窯、建墳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礦、取土等,破壞種植條件的,或者因開發土地造成土地荒漠化、鹽漬化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農業農村主管部門等按照職責責令限期改正或者治理,可以并處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行政法規】
1.《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國務院令第743號)第五十一條 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七條的規定,非法占用永久基本農田發展林果業或者挖塘養魚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占用面積處耕地開墾費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破壞種植條件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五條的規定處罰。

非法占用永久基本農田2畝以下,且未破壞種植條件。

責令限期改正

經責令限期改正但逾期未改正的,可以按占用面積處以耕地開墾費2倍以上4倍以下罰款

非法占用永久基本農田2畝以上,且未破壞種植條件。

經責令限期改正但逾期未改正的,可以按占用面積處以耕地開墾費4倍以上5倍以下罰款

涉及破壞種植條件的

責令限期改正或者治理

可以并處耕地開墾費8倍以上10倍以下罰款

12

對在臨時使用的土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構筑物行政處罰

【法律】
1.《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七條 建設項目施工和地質勘查需要臨時使用國有土地或者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批準。其中,在城市規劃區內的臨時用地,在報批前,應當先經有關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土地使用者應當根據土地權屬,與有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或者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村民委員會簽訂臨時使用土地合同,并按照合同的約定支付臨時使用土地補償費。臨時使用土地的使用者應當按照臨時使用土地合同約定的用途使用土地,并不得修建永久性建筑物。臨時使用土地期限一般不超過二年。
【行政法規】
1.《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國務院令第743號)第五十二條 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七條的規定,在臨時使用的土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拆除,按占用面積處土地復墾費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拆除的,由作出行政決定的機關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涉及土地5畝以下

責令限期拆除

并按占用面積處土地復墾費5倍以上8倍以下的罰款

涉及土地5畝以上

并按占用面積處土地復墾費8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罰款

13

對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制定前已建的不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用途的建筑物、構筑物重建、擴建的行政處罰

【法律】
1.《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五條 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制定前已建的不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用途的建筑物、構筑物,不得重建、擴建。
【行政法規】
1.《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國務院令第743號)第五十三條 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五條的規定,對建筑物、構筑物進行重建、擴建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由作出行政決定的機關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制定前已建的不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用途的建筑物、構筑物重建、擴建的

責令限期拆除

14

對臨時用地期滿之日起一年內未完成復墾或者未恢復種植條件行政處罰

【法律】
1.《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條 違反本法規定,拒不履行土地復墾義務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責令繳納復墾費,專項用于土地復墾,可以處以罰款。
【行政法規】
1.《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國務院令第743號)第五十六條第二款 違反本條例規定,臨時用地期滿之日起一年內未完成復墾或者未恢復種植條件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條的規定處罰,并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會同農業農村主管部門代為完成復墾或者恢復種植條件。

應復墾土地面積5畝以下,并經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

責令限期改正

可以處以土地復墾費2倍以上4倍以下罰款

應復墾土地面積5畝以上,并經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

可以處以土地復墾費4倍以上5倍以下罰款

15

對在國土空間規劃確定的禁止開墾的范圍內從事土地開發活動行政處罰

【法律】
1.《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條 未經批準或者采取欺騙手段騙取批準,非法占用土地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責令退還非法占用的土地,對違反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擅自將農用地改為建設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設施,恢復土地原狀,對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沒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設施,可以并處罰款;對非法占用土地單位的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超過批準的數量占用土地,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論處。
【行政法規】
1.《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國務院令第743號)第五十七條第二款 違反本條例規定,在國土空間規劃確定的禁止開墾的范圍內從事土地開發活動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條的規定處罰。

在國土空間規劃確定的禁止開墾的范圍內從事土地開發活動的

責令限期改正

可以并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100元罰款

16

對侵犯農村村民依法取得的宅基地權益中涉及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職責的行政處罰

【行政法規】
1.《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國務院令第743號)第六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侵犯農村村民依法取得的宅基地權益的,責令限期改正,對有關責任單位通報批評、給予警告;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侵犯農村村民依法取得的宅基地權益中涉及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職責的

責令限期改正

17

對貪污、侵占、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地補償安置費用和其他有關費用的行政處罰

【行政法規】
1.《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國務院令第743號)第六十四條 貪污、侵占、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地補償安置費用和其他有關費用的,責令改正,追回有關款項,限期退還違法所得,對有關責任單位通報批評、給予警告;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貪污、侵占、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地補償安置費用和其他有關費用的

責令改正;追回有關款項;限期退還違法所得

18

對破壞或擅自改變基本農田保護區標志行政處罰

【行政法規】
1.《基本農田保護條例》(國務院令第588號)第十一條第二款 劃定的基本農田保護區,由縣級人民政府設立保護標志,予以公告,由縣級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建立檔案,并抄送同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破壞或者擅自改變基本農田保護區的保護標志。
2.《基本農田保護條例》(國務院令第588號)第三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破壞或者擅自改變基本農田保護區標志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或者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恢復原狀,可以處1000元以下罰款。

破壞或擅自改變基本農田保護區標志的

責令恢復原狀

可以處1000元以下罰款

19

對接受調查的單位和個人拒絕或者阻撓土地調查人員依法進行調查,提供虛假調查資料,拒絕提供調查資料,轉移、隱匿、篡改、毀棄原始記錄、土地登記簿等相關資料行政處罰

【行政法規】
1.《土地調查條例》(國務院令第698號)第三十二條 接受調查的單位和個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5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一)拒絕或者阻撓土地調查人員依法進行調查的;(二)提供虛假調查資料的;(三)拒絕提供調查資料的;(四)轉移、隱匿、篡改、毀棄原始記錄、土地登記簿等相關資料的。

責令限期5日內未改正的

責令限期改正

可以對單位處2.5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1萬元以下罰款

阻礙調查進度,造成嚴重后果的

對單位處2.5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1萬元以上2萬以下罰款。

20

對接受土地調查的單位和個人無正當理由不履行現場指界義務的行政處罰

【行政法規】
1.《土地調查條例》(國務院令第698號)第十七條 接受調查的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如實回答詢問,履行現場指界義務,按照要求提供相關資料,不得轉移、隱匿、篡改、毀棄原始記錄和土地登記簿等相關資料。
【部門規章】
1.《土地調查條例實施辦法》(自然資源部令第5號)第二十九條 接受土地調查的單位和個人違反條例第十七條的規定,無正當理由不履行現場指界義務的,由縣級以上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照條例第三十二條的規定進行處罰。

責令限期5日內未改正的

責令限期改正

可以對單位處2.5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1萬元以下罰款

阻礙調查進度,造成嚴重后果的

可以對單位處2.5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1萬元以上2萬以下罰款。

21

對土地復墾義務人未按照規定補充編制土地復墾方案行政處罰

【行政法規】
1.《土地復墾條例》(國務院令第592號)第三十七條 本條例施行前已經辦理建設用地手續或者領取礦許可證,本條例施行后繼續從事生產建設活動造成土地損毀土地復墾義務人未按照規定補充編制土地復墾方案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

從事生產建設活動造成土地損毀的,經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且超過改正期限30日(工作日)以下

10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的罰款

從事生產建設活動造成土地損毀的,經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且超過改正期限30日(工作日)以上

1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

22

對土地復墾義務人未按照規定將土地復墾費用列入生產成本或者建設項目總投資行政處罰

【行政法規】
1.《土地復墾條例》(國務院令第592號)第三十八條 土地復墾義務人未按照規定將土地復墾費用列入生產成本或者建設項目總投資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

未按照規定將土地復墾費用列入生產成本或者建設項目總投資的,經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且超過改正期限30日(工作日)以下

10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款。

未按照規定將土地復墾費用列入生產成本或者建設項目總投資的,經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且超過改正期限30日(工作日)以上

3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款。

23

土地復墾義務人未按照規定對擬損毀的耕地、林地、牧草地進行表土剝離行政處罰

【行政法規】
1.《土地復墾條例》(國務院令第592號)第三十九條 土地復墾義務人未按照規定對擬損毀的耕地、林地、牧草地進行表土剝離,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照應當進行表土剝離的土地面積處每公頃1萬元的罰款。

土地復墾義務人未按照規定對擬損毀的耕地、林地、牧草地進行表土剝離,在責令改正期限內未改正的。

按照應當進行表土剝離的土地面積處每公頃1萬元的罰款

24

對土地復墾義務人未按照規定報告土地損毀情況、土地復墾費用使用情況或者土地復墾工程實施情況行政處罰

【行政法規】
1.《土地復墾條例》(國務院令第592號)第四十一條 土地復墾義務人未按照規定報告土地損毀情況、土地復墾費用使用情況或者土地復墾工程實施情況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經責令限期改正但逾期不改正且超過改正期限30日(工作日)以下。

2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經責令限期改正但逾期不改正且超過改正期限30日(工作日)以上

3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25

對土地復墾義務人不依法繳納土地復墾費行政處罰

【行政法規】
1.《土地復墾條例》(國務院令第592號)第四十二條 土地復墾義務人依照本條例規定應當繳納土地復墾費而不繳納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責令限期繳納;逾期不繳納的,處應繳納土地復墾費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罰款,土地復墾義務人為礦山企業的,由頒發礦許可證的機關吊銷礦許可證。

經責令限期繳納但逾期不繳納且超過期限30日(工作日)以下

土地復墾義務人為礦山企業的,由頒發釆礦許可證的機關吊銷釆礦許可證

處應繳納土地復墾費1倍的罰款

經責令限期繳納但逾期不繳納且超過期限30日(工作日)以上

土地復墾義務人為礦山企業的,由頒發釆礦許可證的機關吊銷釆礦許可證

處應繳納土地復墾費2倍的罰款

26

對土地復墾義務人拒絕、阻礙國土資源主管部門監督檢查或者在接受監督檢查時弄虛作假的行政處罰

【行政法規】
1.《土地復墾條例》(國務院令第592號)第四十三條第一款 土地復墾義務人拒絕、阻礙國土資源主管部門監督檢查,或者在接受監督檢查時弄虛作假的,由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關責任人員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予以治安管理處罰;有關責任人員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破壞土地復墾工程、設施和設備,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予以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土地復墾義務人拒絕、阻礙國土資源主管部門監督檢查或者在接受監督檢查時弄虛作假的

責令改正

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處罰

27

對偽造、變造不動產權屬證書、不動產登記證明,或者買賣、使用偽造、變造的不動產權屬證書、不動產登記證明行政處罰

【行政法規】
1.《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2019324日國務院令第710號)第三十一條 偽造、變造不動產權屬證書、不動產登記證明,或者買賣、使用偽造、變造的不動產權屬證書、不動產登記證明的,由不動產登記機構或者公安機關依法予以收繳;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給他人造成損害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偽造、變造不動產權屬證書、不動產登記證明,或者買賣、使用偽造、變造的不動產權屬證書、不動產登記證明的

沒收違法所得

28

對未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規定的期限和條件開發利用土地的行政處罰

【行政法規】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第十七條 土地使用者應當按照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的規定和城市規劃的要求,開發、利用、經營土地。

未按合同規定的期限和條件開發、利用土地的,市、縣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應當予以糾正,并根據情節可以給予警告、罰款直至無償收回土地使用權的處罰。

【省政府規章】
《湖北省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實施辦法》(省政府令第378號)第五十五條 未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規定的期限和條件開發利用土地的,給予警告,經警告仍不改正的,根據其情節輕重,按出讓金金額的5%10%處以罰款,直至無償收回其土地使用權。

未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規定的期限和條件開發利用土地,經警告后仍不改正的

按出讓金金額的5%10%處以罰款,直至無償收回其土地使用權。

29

對未經批準擅自轉讓、出租、抵押劃撥土地使用權的單位和個人的行政處罰

【行政法規】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第四十六條 對未經批準擅自轉讓、出租、抵押劃撥土地使用權的單位和個人,市、縣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應當沒收其非法收入,并根據情節處以罰款。

【省政府規章】
《湖北省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實施辦法》(省政府令第378號)第五十六條 未經批準擅自轉讓、出租、抵押劃撥土地使用權的單位和個人,其所訂合同無效,非法所得予以沒收,并可根據情節輕重,處以非法所得10%20%的罰款。

非法所得額在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或土地面積500平方米以下的。

沒收違法所得

并處非法所得10%以上15%以下的罰款。

非法所得額在10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或土地面積500平方米以上3000平方米以下的。

并處非法所得15%以上20%以下的罰款。

非法所得額在30萬元以上或土地面積在3000平方米以上的。

并處非法所得20%的罰款。

30

對出讓、轉讓、出租、抵押土地使用權過程中,當事人不履行登記手續的行政處罰

【行政法規】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第七條 土地使用權出讓、轉讓、出租、抵押、終止及有關的地上建筑物、其他附著物的登記,由政府土地管理部門、房產管理部門依照法律和國務院的有關規定辦理。

登記文件可以公開查閱。

【省政府規章】
《湖北省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實施辦法》(省政府令第378號)第五十七條 出讓、轉讓、出租、抵押土地使用權過程中,當事人不履行登記手續的,其所訂合同無效,根據情節輕重,處以每平方米25元的罰款,但最高不得超過30000元。

出讓、轉讓、出租、抵押土地使用權過程中,當事人不履行登記手續的

處以每平方米五元的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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