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貫徹落實省、市、區及市城管委《行政執法公示辦法》,提高行政執法工作透明度,切實做到依法行政、依法執法,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結合咸安區溫泉街道辦事處(以下簡稱我街道)執法工作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行政執法公示是指通過一定載體和方式,將我街道執法主體、人員、職責、權限、依據、程序、結果、監督方式、救濟途徑等行政執法信息,主動向社會公開,保障行政相對人和社會公眾的知情權、參與權、救濟權、監督權,自覺接受社會監督。
第三條?我街道在行政處罰、行政強制2類行政執法行為中全面推行行政執法公示制度。
第四條?行政執法公示應當堅持公平、公正、合法、及時、準確、便民的原則。
第二章?公示公開內容
第一節?事前公開內容
第五條?事前公開主要是公開行政執法主體、人員、職責、權限、隨機抽查事項清單、依據、程序、監督方式、救濟渠道等信息,并根據法律、法規、規章立改廢和部門機構職能調整等情況動態調整。
第六條?行政執法主體公示內容包括我處的單位名稱、具體職責、內設執法機構、職責分工、管轄范圍、執法區域。
第七條?我街道應按照上級機關、部門的要求,及時報送執法人員信息以及調整情況,使網上公開內容準確無誤。
第八條?我街道應結合政府信息公開、權責清單公布、“雙隨機、一公開”監管等工作,將行政執法所依據的法律、法規、規章、規范性文件逐項公示。
第九條?執法權限,是指我處執行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管理社會公共事務的職權范圍。包括行政處罰、行政強制等事項。
第十條?執法程序,是指我處在行使行政執法權作出具體行政行為時應當遵循的方式、步驟、時限和順序,以及逐項制定行政執法流程圖,并予以公示。
第十一條?制定隨機抽查事項清單,明確抽查依據、抽查主體、抽查內容、抽查方式、抽查比例、抽查頻次等內容。
第十二條?公示應當包括行政相對人依法享有的聽證權、陳述權、申辯權和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等法定權利和救濟途徑等內容。
第十三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有權對我處及其執法人員的執法行為進行監督和舉報。我處以適當方式主動公示接受監督舉報的地址、郵編、電話、郵箱及受理反饋程序。
第二節?事中公示內容
第十四條?我街道的執法人員在進行調查取證、告知送達等執法活動時應當佩戴或者出示執法證件,出具執法文書,告知行政相對人執法事由、執法依據、權利義務等內容,并做好說明解釋工作。
街道屬各執法單位的執法人員應當按照規定著制式服裝、佩戴執法標志。
第十五條?各執法單位應當結合本部門職責制作工作職責、崗位信息公示牌等。?
第三節?事后公開內容
第十六條?我街道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結果),除法律、法規、規章另有規定外,應當予以公開,接受社會監督。
第十七條?公開的行政執法決定(結果)信息,包括執法對象、執法方式、執法內容、執法決定(結果)、執法機關等內容。
第十八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執法決定(結果)信息,不予公開:
(一)行政相對人是未成年人的;
(二)案件主要事實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的;
(三)公開后可能危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經濟安全和社會穩定的;
(四)可能妨害正常執法活動的執法信息;
(五)國家和省人民政府及其主管部門、咸安區政府明確規定或我處認為不適宜公開的其他行政執法決定(結果)信息。
法律、法規、規章對行政執法決定(結果)公開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章?公示公開載體
第十九條?行政執法公示除不予公開的信息外,應當公示以下主要內容:
(一)行政執法機關的主要職責;
(二)行政執法主體資格、實施主體(承辦機構);
(三)行政執法人員信息;
(四)行政執法依據;
(五)行政處罰的依據、種類、幅度、程序;
(六)行政事業性收費事項、依據、標準;
(七)行政強制的種類和行政強制實施與執行的權限、范圍、條件、程序、方式等;
(八)行政執法機關隨機抽查事項清單;
(九)行政執法自由裁量權的裁量標準;
(十)行政執法責任制;
(十一)行政執法職權運行流程圖;
(十二)行政管理相對人依法享有的權利;
(十三)行政管理相對人的救濟途徑、方式和期限等;
(十四)投訴舉報的方式和途徑;
(十五)行政執法機關的辦公電話、通信地址、電子郵箱、網址等;
(十六)其他應當公示的內容。
第二十條?按照“誰執法、誰公開”的原則,以網絡平臺為主要載體,以政府文件、新聞媒體、辦公場所等為補充,不斷拓展公開渠道方式,全面、準確、及時公開有關行政執法信息。法律法規規章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網絡平臺主要包括政府網站、行政執法信息公示平臺、信用信息系統、微信、應用程序等現代化信息傳播手段。
政府文件主要包括政府公報、信息簡報、法規文件匯編等。
新聞媒體主要包括報刊、廣播、電視等。
辦公場所主要包括處機關和各執法單位所在地的辦事大廳、服務窗口的電子顯示屏、觸摸屏、信息公開欄、公共查閱室、資料檢索點、咨詢臺等。
第四章?公示公開程序
第一節?事前公開程序
第二十一條?結合我街道權責清單、監管清單等,編制本部門《行政執法事項清單》,全面、準確梳理我處的職責、權限、依據、程序等事前公開內容,經區法制機構審核后予以公示。
第二十二條?根據“雙隨機、一公開”監管要求,編制本部門《隨機抽查事項清單》,明確抽查主體、依據、對象、內容、方式等須事前公開的內容,報區市場監督管理處審核后予以公示。
第二十三條?根據相關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編制的各類行政執法流程圖,應當明確具體操作流程;編制行政執法服務指南,應當明確行政執法事項名稱、依據、受理機構、辦公地址、辦公電話等內容。
第二十四條?新公布、修改、廢止法律、法規、規章和規范性文件或者部門機構職能調整等情況引起行政執法公示內容發生變化的,應當自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規范性文件生效、廢止或者部門機構職能調整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及時更新相關公示內容。
第二節?事后公開程序
第二十五條?行政執法決定(結果)應當及時、客觀、準確、便民。
第二十六條?各類行政執法決定(結果)應當自該信息形成起7個工作日內予以公開。但按照但省、市推廣“雙隨機”抽查規范事中事后監管的要求,對抽查結果正常的市場主體,自抽查結束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向社會公示;對抽查有問題的市場主體,區分情況依法作出處理并向社會公示。
法律、法規、規章對公開的時限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七條?行政執法決定(結果)信息公開滿5年的,可以從公示載體上撤下。但行政相對人是自然人的,公開滿2年的,可以從公示載體上撤下。已經公開的原行政處罰決定被依法撤銷、確認違法或者要求重新作出的,應當及時撤下公開的原行政處罰案件信息,并作出必要的說明。
第三節?公示機制
第二十八條?街道屬各執法單位和機關有關股室的工作職責或其它需公示的內容發生調整,應及時告知處平安建設辦,由平安建設辦對調整的內容進行梳理、匯總、發布和更新工作。
第二十九條?對應當公開的行政執法信息應當經處平安建設辦進行內部審核,未經審查不得發布。
第三十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有證據證明公示的行政執法信息不準確的,有權要求實施公開的行政執法部門予以更正;行政執法部門應當及時作出處理。
第五章?監督檢查
第三十一條?對不按要求公示、選擇性公示、更新維護不及時等問題,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追究有關責任人員責任。
第三十二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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