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規范行政處罰行為,保障行政處罰合法、適當,推進依法行政,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工作實際,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本制度所稱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是指街道辦綜合行政執法部門根據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以及社會危害程度等因素,依照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在職權范圍內對當事人作出是否給予行政處罰、給予何種行政處罰和給予何種幅度行政處罰的行為。
第三條?對《《咸寧市人民政府關于向咸安區下放市級部分職權事項的通知》(咸政發〔2021〕5號)中80項違法行為實施行政處罰,進行自由裁量,適用本制度的規定。
第四條?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應當遵循以下原則:
(一)依法裁量原則。法律、法規、規章對違法事實的認定、處罰規定不一致的,一般應當按照上位法優于下位法、專門法優于一般法和新法優于舊法的原則處理。行政處罰應當在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處罰種類和幅度內進行;法律、法規、規章對不予行政處罰,減輕或從輕、從重行政處罰有規定的,應當執行。
(二)公正、合理原則。自由裁量應當以事實為依據,選擇的處罰種類、幅度與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以及社會危害程度應相當。
(三)依據規定程序裁量原則。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應根據本辦法規定程序進行。
(四)回避原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相關人員不能擔任案件承辦人、負責人,不應參與案件合議或集體討論:
1.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
2.是本案當事人的近親屬;
3.與本案當事人有其他關系,可能影響案件公正處理的。
第二章?行政處罰自由裁量適用
第五條?按照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根據違法行為的性質、情節以及社會危害程度,對違法行為應當分別作出不予行政處罰、減輕處罰、從輕處罰、一般處罰、從重處罰的決定。
第六條?法律、法規、規章對違法行為設定二種以上的行政處罰種類,規定并處的,應當并處;規定可以并處的,可以免除罰款的行政處罰。
當事人有法定減輕情節的,可以選擇較輕的行政處罰種類,但不得免除沒收產品與違法所得的行政處罰。
第七條?當事人有下列法定情節之一的,依法不予行政處罰:
(一)違法行為輕微并及時糾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二)不滿十四周歲的未成年人有違法行為的;
(三)其他依法不予行政處罰的。
適用不予行政處罰的具體情形,由本區依法統一規定。
第八條?當事人有下列法定情節之一的,應當依法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一)主動消除或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脅迫或者誘騙實施違法行為的;
(三)配合行政機關查處違法行為有立功表現的;
(四)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八周歲的未成年人有違法行為的;
(五)其他應當依法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的。
第九條?當事人有下列情節之一的,應當依法給予從重處罰:
(一)嚴重危害公共安全、人身健康和生命財產安全或者嚴重擾亂社會管理秩序、市場經濟秩序的;
(二)有悖于黨和國家方針、政策規定的階段性工作重點的;
(三)嚴重危害食品安全的;
(四)坑農害農等嚴重損害農民利益的;
(五)當事人曾在兩年內因相同或者類似違法行為受過刑事處罰或行政處罰的;
(六)脅迫、誘騙、教唆他人實施違法行為的,或在共同實施違法行為中起主要作用的;
(七)以暴力或其他威脅方式抗拒、阻撓執法的;
(八)故意毀滅、轉移或藏匿證據,無理拒絕、拖延提供證據材料或提供虛假材料以逃避處罰的;
(九)隱匿、轉移、變賣、損毀被行政執法機關依法查封(封存)、扣押(扣留)物品的;
(十)在調查中通過轉移財產、停業或以其他方式故意逃避承擔法律責任的;
(十一)多個當事人合謀違法、采取欺騙等不正當手段或合謀串通提供虛假證據的;
(十二)違法行為造成較大危害后果,引發群體上訪事件、被媒體曝光或被社會普遍關注的;
(十三)在發生突發公共事件時實施違法行為的;
(十四)其他依法可以從重實施行政處罰的。
第十條?無減輕、從輕、從重或情節嚴重情節的,應當給予一般處罰。
從輕、從重等情節在一個案件中并存的,應當根據主要情節、兼顧其他情節綜合裁定。
違法行為違反兩項以上法律條款的,應當從重處罰。
對違法主體、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以及社會危害程度相同或基本相似的違法行為,選擇的處罰種類、罰款幅度應當相同。
第十一條?在實施罰款的行政處罰時,可根據減輕、從輕、一般、從重處罰的具體情節,作出罰款金額的選擇。
減輕處罰,選擇法定的全部處罰種類的,罰款可以在法定罰款的最低限度之下。
法定罰款幅度以倍數規定的,從輕處罰罰款可選擇最低倍數或較低倍數;一般處罰,罰款可選擇中間倍數;從重處罰,罰款可選擇最高倍數或較高倍數。法定罰款幅度以金額規定的,從輕處罰應選擇最低罰款金額或較低罰款金額;一般處罰可選擇中間或中間部分的罰款金額;從重處罰可選擇最高罰款金額或較高罰款金額。罰款倍數或金額應與《溫泉街道行政處罰事項自由裁量基準》的規定一致。
第三章?行政處罰自由裁量程序
第十二條?辦案人員應當在《案件調查終結報告》中對當事人具有的不予行政處罰,減輕處罰、從輕處罰、一般處罰、從重處罰,或情節嚴重的情節予以說明,處罰建議應與以上情節相對應,相關證據應納入案卷。
第十三條?法制審核機構案件審核人應當根據審核權限,依據本辦法及《溫泉街道行政處罰事項自由裁量基準》對行政處罰自由裁量的合法性、適當性進行審查,并對裁量不當或不符合規定的提出意見和建議,辦案機構應當及時調整。辦案機構與法制審核機構協商后意見仍不一致的,應當報請案件審理委員會集體討論裁定。
第十四條?行政處罰案件合議或重大、復雜案件集體討論時,辦案人員應說明情節及裁量理由,案件審核人員應說明對裁量建議的審查意見;參加合議或集體討論人員應共同研究,作出最終裁定,并將處理意見或決定載入《案件集體討論筆錄》。
第十五條?在作出責令停產停業、吊銷許可證、撤銷批準證明文件或者較大數額罰款等行政處罰決定前,應當告知當事人有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
當事人要求聽證的,應當組織聽證。
第十六條?行政執法人員應當在《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中一并告知當事人從重、從輕、減輕、不予行政處罰的理由,并充分聽取當事人的陳述、申辯。當事人陳述、申辯意見正當的,應予采納。
第四章?行政處罰自由裁量監督與責任追究
第十七條?案件當事人或本制度第四條第(四)項規定人員提出回避申請的,主管負責人應當在其提出申請之日起三日內決定該人是否回避。
第十八條?區司法局應當通過行政執法監督檢查等形式,對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情況進行監督,并應根據行政執法工作的實際和法律、法規、規章的變化情況對本辦法適時評估、修訂、調整、完善,并按有關規定備案和公開。
第十九條?有下列情節之一的,構成執法過錯,依照有關制度規定追究相關人員的行政責任:
(一)行政處罰自由裁量違法或不當,造成行政處罰案件被人民法院終審判決撤銷、變更的;
(二)行政處罰自由裁量違法或不當,造成行政處罰案件被復議機關撤銷、變更的;
(三)行政處罰自由裁量違法或不當,造成其他嚴重后果的。
第二十條??本制度自公開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