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公共利益建設需要,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國務院令第590號)、《湖北省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實施辦法》(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380號)等有關規定,本機關決定對城區五大公園提檔升級工程(香吾山公園)項目國有土地上房屋實施征收。現就房屋征收有關事項決定如下:
一、建設項目名稱
城區五大公園提檔升級工程(香吾山公園)項目。
二、征收范圍
城區五大公園提檔升級工程(香吾山公園)項目規劃紅線范圍內國有土地上協商搬遷未達成協議的5戶應當予以補償的建筑物、構筑物、附屬(著)物(具體詳見規劃紅線圖)。
上述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同時收回。
三、簽訂補償協議期限
自房屋征收決定公告之日起60天內。
四、房屋征收部門和房屋征收實施單位
(一)房屋征收部門:咸寧市咸安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二)征收實施單位:城區五大公園提檔升級工程(香吾山公園)項目指揮部
五、房屋征收補償依據
《城區五大公園提檔升級工程(香吾山公園)項目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補償與安置方案》。
六、本征收決定自2023年5月18日起實施。
被征收人對本征收決定不服的,可自本決定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內向咸寧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自本決定公告之日起六個月內向咸寧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附件:1.城區五大公園提檔升級工程(香吾山公園)項目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補償與安置方案
2.城區五大公園提檔升級工程(香吾山公園)項目范圍紅線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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咸寧市咸安區人民政府
2023年5月18日
關于對城區五大公園提檔升級工程(香吾山公園)項目征收紅線范圍內國有土地上房屋實施征收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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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公共利益建設需要,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國務院令第590號)、《湖北省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實施辦法》(湖北省人民政府第380號令)等有關規定,咸寧市咸安區人民政府決定對城區五大公園提檔升級工程(香吾山公園)項目國有土地上房屋實施征收(咸安政征〔2023〕1號)。現將征收決定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建設項目名稱
城區五大公園提檔升級工程(香吾山公園)項目。
二、征收范圍
城區五大公園提檔升級工程(香吾山公園)項目規劃紅線范圍內國有土地上協商搬遷未達成協議的5戶應當予以補償的建筑物、構筑物、附屬物(具體詳見規劃紅線圖)。
上述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同時收回。
三、簽訂補償協議期限
自房屋征收決定公告之日起60天內。
四、房屋征收部門和房屋征收實施單位
(一)房屋征收部門:咸寧市咸安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二)征收實施單位:城區五大公園提檔升級工程(香吾山公園)項目指揮部。
五、房屋征收補償
按《城區五大公園提檔升級工程(香吾山公園)項目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補償與安置方案》執行。
六、征收現場辦公地點、聯系人及聯系方式
項目指揮部征收現場辦公地點:溫泉路28號。
聯系人:李雨濃,聯系方式:18995820307
七、監督舉報電話
區住房保障和房屋征收中心監督電話:8689339
八、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權利
本征收范圍內的行政相對人如對本征收決定有不服的,可自本征收決定公告發布之日起六十日之內向咸寧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或在六個月之內依法向咸寧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九、其他事項
房屋征收范圍確定后,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圍內實施新建、擴建、改建房屋和改變房屋用途以及搶栽搶種等不當增加補償費用的行為,違反規定的不予補償。
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其國有土地使用權同時收回。
十、本征收決定自2023年5月18日起實施。
特此公告。
附件:1.城區五大公園提檔升級工程(香吾山公園)項目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補償與安置方案
2.城區五大公園提檔升級工程(香吾山公園)項目范圍紅線圖
咸寧市咸安區人民政府
2023年5月18日
附件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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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區五大公園提檔升級工程(香吾山公園)
項目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補償與安置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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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公共利益建設需要,切實做好城區五大公園提檔升級(香吾山公園)項目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補償工作,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權益,根據有關規定,結合本片區實際,特制定本方案。
第一條 ?征收目的和征收補償依據
一、征收目的
(一)本片區征收可以改善居(村)民居住條件,促進民生改善。
(二)本片區可以加快城市基礎設施配套建設,促進經濟社會高質量發展。
(三)本片區征收可以優化土地資源配置,促進土地合理利用。
(四)本片區征收可以緩解城鄉二元矛盾,統籌城鄉發展。
二、征收補償依據
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國務院令第590號)、《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評估辦法》(建房〔2011〕77號)、《湖北省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實施辦法》(省政府令第380號)以及其他法律法規。
第二條 ?征收項目基本情況
一、項目名稱
城區五大公園提檔升級工程(香吾山公園)項目
二、征收范圍
城區五大公園提檔升級工程(香吾山公園)項目規劃紅線范圍及香吾山上所有單位、居民的建筑物、構筑物、附屬物;咸寧市原老行署棚戶區改造項目內的建筑物、構筑物、附屬(著)物。(具體見規劃紅線圖)。
三、簽約期限
自征收決定公告之日起60天內。
第三條 ?征收主體、房屋征收部門和房屋征收實施單位
(一)征收主體:咸寧市咸安區人民政府
(二)征收部門:咸寧市咸安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三)征收實施單位:城區五大公園提檔升級工程(香吾山公園)項目指揮部
第四條 ?征收程序
(一)擬定房屋征收補償方案;(二)征求意見,修改方案并及時公布;(三)發布征收公告;(四)入戶測繪評估;(五)簽訂房屋征收與補償協議;(六)支付補償費用;(七)房屋騰空搬遷及拆除。
第五條 ?房屋評估
一、評估機構選定:按規定程序選定具有相應資質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作為本片區的評估機構。
二、評估辦法:房地產估價規范GB/T 50291-2015。
三、被征收房屋價值評估:經調查認定應當予以補償的建筑物、構筑物、附屬物以及裝飾裝修。
四、評估復核與鑒定:被征收人或者征收部門對評估結果存在異議的,應在收到評估報告10日內向評估機構申請復核評估,評估機構應當在收到書面申請之日起10日內進行復核。被征收人或征收部門對評估機構復核結果仍有異議的,可以自收到復核結果之日起10日內,向咸寧市評估專家委員會申請鑒定。
五、苗木評估:按《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公布咸寧市被征收土地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償標準的通知》(咸政辦函〔2021〕9號)《咸安區被征收土地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償標準》執行。
第六條 被征收住宅房屋的補償方式、補償標準和計算方法
一、補償方式
實行貨幣化補償和房源代籌代購安置相結合,以貨幣化補償為主,以代籌代購方式實行市場化異地安置為輔。
二、補償標準
(一)以具有相應資質評估機構出具的評估報告為依據,實行一次性貨幣補償結算。
(二)本片區內國有土地上房屋主體補償標準按所處區域、房屋結構、土地性質等因素評估價進行補償。
(三)附屬物、構筑物及裝修裝飾補償標準按《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公布咸寧市被征收土地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償標準的通知》(咸政辦函〔2021〕9號)執行。
三、計算方法
被征收人貨幣補償金=合法有效主體建筑物的價值補償+裝飾裝修補償+附屬建筑物(構筑物)補償+政策補貼+其他補償+獎勵。
第七條 ?被征收住宅房屋的認定
一、建筑面積的認定
被征收房屋主體建筑面積證件齊全的,按房屋證載面積為準(如房改房因歷史原因形成實測面積大于證載面積的,以實測面積為準);被征收房屋主體建筑面積無證或證件不齊全經認定為合法建筑的,以有資質評估測繪機構實測面積為準。
二、房屋用途的認定
按照規劃部門、房地產管理部門及國土資源部門出具的有效證件記載的房屋用途確定。
三、未登記建筑的認定
按照《咸安城區棚戶區改造項目未登記建筑調查、認定及處理操作指引(試行)》(咸安棚發〔2016〕3號)的規定執行。按照“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未登記房屋由被征收人舉證證明其用途及合法性。對認定為違法建筑和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筑,不予補償。
房屋征收范圍確定后,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圍內實施新建、擴建、改建房屋和改變房屋用途以及搶栽、搶種等不當增加補償費用的行為;違反規定實施的,不予補償。
第八條 ?被征收住宅房屋其他補償范圍、標準和計算方法
一、政策性補助
(一)最低住房保障:被征收住宅房屋為被征收人唯一住房,建筑面積不足40平方米的,按照40平方米計算給予補償。
(二)救助金:征收人是80歲以上老人、低保戶、患有重大疾病、無勞動能力以及獲得市級以上的先進人員,需提供相關證明資料(病例、社區及辦事處證明),由征收人給予一次性1000—5000元救助金。
(三)搬遷補助:每戶1000元。
(四)臨時過渡安置費:每戶按1000元/月進行補償,過渡期限6個月。
(五)政策性上浮:被征收人在簽約期限內簽訂協議的,按市場評估價格得到主體和裝修裝飾補償后,由征收實施單位給予被征收人最高不超過主體評估價值20%的房屋征收補助。
(六)簽約獎勵:被征收人在規定搬遷期限內簽約,根據簽約時限,給予獎勵。具體獎勵標準和計算方式:
1.對于接到通知20日內簽訂征收協議的,每戶一次性獎勵10000元。
2.對于接到通知第21日—40日內簽訂征收協議的,每戶一次性獎勵8000元。
3.對于接到通知第41日—60日內簽訂征收協議的,每戶一次性獎勵5000元。
4.對于接到通知超過60日后簽訂征收協議的,不予以任何獎勵。
二、移線移機補償
(一)固定電話、寬帶遷移補助費:憑當月繳費憑據一個用戶端補助116元。
(二)電表報裝補助費:單相電表補助340元/塊,三相電表補助720元/塊。
(三)有線電視拆裝補助費:憑使用證,有線電視補助456元/戶,網絡電視補助660元/戶。
(四)空調拆裝補助費:窗機100元/臺、分體掛機180元/臺、柜機280元/臺。
(五)抽油煙機拆裝補助費:150元/臺。
(六)熱水器拆裝補助費:太陽能熱水器230元/臺,其他熱水器200元/臺。
(七)燃氣拆裝補助費:2420元/戶。
(八)水改拆裝補助費:2200元/戶。
三、停產停業損失補償
(一)補償原則
因征收房屋造成停產停業,對被征收人給予停產停業損失補償的,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1.被征收房屋具有房屋權屬證明或者經認定為合法建筑,且房屋用途為生產、經營性用房等非住宅房屋;
2.有合法、有效的營業執照,且營業執照上載明的經營場所為被征收房屋;
3.已辦理稅務登記并具有納稅憑證(未達到個稅起征點的除外)。
被征收房屋存在租賃關系,生產經營者不是被征收人的,依照其與被征收人的約定分配停產停業損失補償、室內裝飾裝修價值補償。
(二)補償標準
停產停業期限按不超過6個月計算,實行協商補償,補償期限由征收部門與被征收人協商確定,一次性補償總金額不超過被征收房屋合法有效主體建筑物的評估價(不含裝修和附屬物評估價值)的6%,協商不成的評估確定。
征收個人住宅,被征收人自行改變房屋用途作為經營性用房使用的,按照住宅房屋給予征收補償;已依法取得營業執照的,對其實際用于經營的部分,可以根據經營情況、經營年限及納稅等實際情況予以適當補助。
第九條 ?其他事項
一、征收補償協議的簽訂
房屋征收實施單位與被征收人依照本方案就補償方式、補償金額和搬遷期限等事項簽訂補償協議,征收補償協議簽訂經審核生效后,結算房屋價值補償款、臨時安置過渡費、室內裝修補償費、家用設施設備拆除遷移費、搬遷補助費、停產停業損失補償費等費用。
房屋征收補償協議簽訂前,被征收人應提交所涉不動產權證(含房屋所有權證、土地使用權證)、營業執照、稅務登記證、身份證和戶口簿等證件以及有關水電繳費憑證。
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同時收回。
房屋征收補償協議簽訂后,一方當事人不履行補償協議約定義務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訴訟。
在征收補償方案確定的簽約期限內達不成補償協議,或者被征收人所有權不明確的,由房屋征收部門報請咸寧市咸安區人民政府按照征收補償方案作出補償決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圍內予以公告。
被征收人對補償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內既不申請行政復議也不提起行政訴訟,在補償決定規定的期限內又不搬遷的,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被征收人所有權人不明確的,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在房屋搬遷前就被征收房屋的有關事項向公證部門辦理證據保全。
二、補償款支付和搬遷期限
補償款支付時限:在協議簽訂之日起60個工作日內,甲方一次性支付全部補償款。
搬遷時限:被征收人在收到全部補償款后15個工作日內搬空房屋,并將鑰匙交付征收實施單位。
三、證件辦理和注銷
房屋征收補償款支付到位后,被征收人應將不動產權證(含房屋所有權證、土地使用權證)等證件和注銷申請交由房屋征收實施單位統一辦理注銷。
被征收人未申請不動產權證(含房屋所有權證、土地使用權證)注銷登記的,不動產登記機構依據房屋征收決定、補償協議或者補償決定辦理不動產權證注銷登記,原權屬證書收回或者公告作廢。
四、違約責任
(一)征收實施單位未按時支付補償費用,應按每日萬分之五的標準承擔違約金。
(二)被征收人領到補償款后未按時騰空房屋的,應按每日萬分之五的標準承擔違約金。
(三)因被征收人的違約責任,征收實施單位有權依據相關法律、法規規定追究相關責任或依法強制拆除。
(四)房屋征收補償款支付到位后,被征收人應當按規定的期限搬遷,辦理房屋騰空移交手續,并將被征收房屋交給房屋征收實施單位驗收接管,由征收實施單位統一拆除和處理,被征收人不得擅自拆卸,否則將從補償款中扣除相應款項。
第十條 ?附 ?則
(一)本方案未盡事宜,依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及有關文件規定執行。
(二)本方案執行過程中的具體理解及適用問題由城區五大公園提檔升級工程(香吾山公園)項目指揮部會同有關職能部門共同負責解釋。
(三)本方案自正式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