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補貼范圍:
在全區范圍內,原則上對種地農民擁有承包權的耕地、村組非承包地在農村土地確權時被確認的耕地、向陽湖奶牛場和市、區國有農牧漁良種場的耕地給予補貼。
二、補貼對象和依據。以家庭承包農戶為單位,在農戶土地二輪延包面積基礎上確權的實測面積,作為農戶申報補貼資金的依據。
(一)農戶(含農戶外的組織和個人)承包耕種村組非承包地的,村組必須與農戶簽訂土地承包協議,并報鄉鎮財政所備案,作為補貼發放憑據。村組未與農戶簽訂土地承包協議的非承包地不得申報補貼。
(二)農戶之間土地經營權發生流轉的,應簽訂土地流轉協議,并在協議中明確補貼資金受益方;農戶之間未簽訂土地流轉協議的,補貼資金仍由土地承包權者享有;農戶土地經營權流轉給新型農業經營主體用于農業生產的,必須簽訂土地流轉協議,并在協議中明確補貼資金受益方。農戶簽訂的土地流轉協議必須上報鄉鎮財政所備案,作為補貼發放憑據。
(三)向陽湖奶牛場和市、區國有農牧漁良種場的耕地已承包到農工的(含農工外的組織和個人),補貼資金直接發放給承包農工;以前沒有簽訂耕地承包協議的,必須補簽耕地承包協議。農工與農場簽訂的耕地承包(或流轉)協議必須上報區農業農村、區財政部門備案,作為補貼發放的憑據。屬于農場經營耕種的耕地,不得申報補貼。
(四)以下情形不得享受補貼:
1.作為畜牧養殖場占用的耕地。
2.國家已頒發林權證的林地。
3.成片耕地轉為設施農業用地,包括:在設施農業項目區域內,直接用于農產品生產的生產設施用地和附屬設施用地。如,工廠化作物栽培的連棟溫室、水產養殖池塘、工廠化養殖池等生產設施用地,育種育苗場所、農業生產中必需配套的檢驗檢疫監測用地和環保設施用地;
農業專業大戶、家庭農場、農民合作社、農業企業等從事糧食生產的配套設施用地。如,晾曬場,糧食烘干設施,糧食和農資、農機具臨時存放場所用地。
4.非農業征(占)用等已改變用途的耕地。
5.經區人民政府認定,對拋荒1年以上的耕地,取消次年補貼資格。
6.經區人民政府認定,占補平衡中“補”的面積和質量達不到耕種條件的耕地。
7.擅自轉為林地、園地的耕地。
三、補貼標準:
區財政部門根據區人民政府審定的每個農戶的補貼面積、按全區統一的畝平補貼標準78.08元/畝,將補貼資金計算分解到農戶。
四、申請程序:
(一)面積申報。村民委員會組織農戶據實填報《耕地地力保護補貼面積分戶申報表》,經農戶簽字認可,村委會簽字蓋章后上報鄉鎮人民政府。
(二)面積核定。鄉鎮人民政府(含街道辦事處)組織有關人員對申報表信息進行逐戶審核,包括對農戶姓名、身份證號、確權實測面積、承包村組非承包地面積以及流轉耕地面積、不享受補貼扣除面積、申報補貼面積等信息進行核實。對核實的補貼面積與農戶申報的補貼面積不一致時,經農戶本人簽字確認后,對農戶申報的信息進行調整。對新增補貼農戶、不再享受補貼的農戶以及繼續享受補貼的農戶基礎信息發生變化的,要及時做出調整和變更。
鄉鎮財政所(含街道辦事處黨群服務中心)根據核實的《耕地地力保護補貼面積分戶申報表》,將相關信息錄入《農民補貼網絡信息系統》,生成每個村民小組農民補貼面積公示表,加蓋鄉鎮人民政府公章后,由鄉鎮人民政府組織人員,在該組農戶聚集區進行集中公示,時間不少于7天。公示期間,如有異議,必須重新核實。
鄉鎮人民政府根據公示情況無異議后,填報《耕地地力保護補貼面積分村匯總表》,加蓋鄉鎮人民政府公章后以文件形式上報區農業農村部門。區農業農村部門審核、匯總各鄉鎮上報的補貼面積后,上報區人民政府審定,作為財政部門發放補貼資金的依據。
六、申請材料:
(一)《耕地地力保護補貼面積分戶申報表》
(二)農戶、主體或農民工流轉合同書
七、咨詢電話:0715-3223283
八、受理單位:咸安區農業農村局
九、辦理時限:每年5月底前完成補貼面積申報和核定,6月底前完成補貼資金發放。
十、聯系方式:0715-8323283
十一:發放結果:?經調查摸底、審核匯總和運算審核,全區總面積426887.37畝,總戶數66710戶,平均每畝78.08元,通過補貼系統計算總金額為33331367.36元。
十二、監督渠道:舉報電話(0715-8323283,0715-8322767),地址:咸安區金桂路23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