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簡易程序
1.違法事實確鑿并有法定依據,對公民罰款200元以下、對單位罰款3000元以下或者警告的,可以當場作出行政處罰決定。
2.兩名以上執法人員向當事人出示執法證件,告知處罰內容、事實、理由、依據和依法享有陳述申辯和聽證權利,聽取當事人陳述申辯;填寫預定格式、編有號碼的《行政處罰決定書》并當場交付當事人。
3.在2日內將行政處罰決定報本行政機關備案。
二、一般程序
1.立案審查:自發現線索之日起七日內填寫《立案審批表》報行政機關負責人批準立案。
2.調查取證:兩名以上執法人員進行調查和收集證據,包括詢問當事人、現場勘驗、先行登記保存、委托鑒定等。
2.1中止調查:符合中止條件的,報行政機關負責人批準,中止調查。
3.事先告知:違法事實成立擬作出處罰的,向當事人送達《事先告知書》,告知處罰內容、事實、理由、依據和依法享有陳述申辯權利,聽取當事人陳述申辯。
3.1聽證:符合聽證條件且當事人要求聽證的,由當事人提出申請,行政機關在聽證舉行7日前通知當事人聽證的時間、地點和方式,按期舉行聽證會,制作聽證筆錄。
4.調查終結:案件調查終結,辦案人員填寫《案件調查終結處理審批表》。對情節復雜或者重大違法行為作出行政處罰,應當進行法制審核和集體討論。
4.1法制審核:法制機構對行政案件進行法制審核。
4.2集體討論:行政機關主要負責人組織召開集體討論會。參加人數應達到分管負責人的三分之二以上,并由專人負責記錄。
4.3撤銷立案:符合撤案條件的,報行政機關負責人批準,撤銷立案。
4.4不予處罰:符合不予處罰情形的,作出不予行政處罰決定,送達《不予行政處罰決定書》,結案歸檔。
4.5行刑銜接:涉嫌犯罪的,法制機構進行法制審核,報行政機關負責人批準,移送司法機關,履行行刑銜接程序。
5.作出處罰決定:行政機關負責人批準同意后,作出行政處罰決定,7日內向當事人送達《行政處罰決定書》、繳款書等。
6.執行行政處罰決定:督促當事人在法定時限內履行處罰決定。
6.1代履行或申請強制執行:當事人未在法定時限內履行處罰決定,行政機關依法實施代履行或者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7.結案:填寫《結案審批表》報行政機關負責人批準后結案歸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