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占道經營類)
一、處罰額度
(一)發現單位或個人擅自占用城市道路、橋梁、廣場、地下通道及其他公共場所擺攤設點、銷售或者加工制作商品,依據《湖北省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第十四條第一款,第四十二條第三款的規定,責令改正,并處2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二)發現臨街商場、門店的經營者超出門、窗外墻擺攤經營、作業或者展示商品,依據《湖北省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第十四條第二款,第四十二條第三款的規定,責令改正,并處2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二、處罰依據
《湖北省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
第十四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道路、橋梁、廣場、地下通道及其他公共場所擺攤設點、銷售或者加工制作商品。經依法批準臨時占用城市道路或者其他公共場所從事經營或者舉辦活動的,應當按照批準的時間、地點和要求進行。
臨街商場、門店的經營者不得超出門窗外墻擺攤經營、作業或者展示商品。
第四十二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容環衛主管部門或者依法確定的其他行政管理部門按照下列規定予以處理:
(三)違反第十四條規定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處2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三、處罰流程
對個人處以200元、單位處以2000元以下罰款,適用簡易程序。現場拍照取證,直接下發《咸寧市咸安區城市管理執法局行政執法當場處罰決定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