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渣土運輸類)
依據市城管執法委關于落實《湖北省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處罰裁量基準》對渣土運輸違法行為實施行政處罰的指導意見(草案)
一、處罰額度
(一)發現渣土運輸車輛覆蓋不嚴實、沖洗不到位,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七十條,第一百一十六條的規定,責令改正,并處2千元罰款。
(二)發現渣土運輸車輛沖洗不到位,造成路面污染,情節較輕,依據《湖北省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第十五條,第四十二條的規定,責令清除路面污染物,并處5千元罰款。
(三)發現渣土運輸車輛未覆蓋,且造成泄漏、遺撒,污染路面,情節較重,依據《湖北省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第十五條,第四十二條的規定,責令清除路面污染物,并處1萬元罰款。
(四)發現渣土運輸車輛未覆蓋,且造成泄漏、遺撒,污染路面,面積超過400平方米,情節嚴重,依據《湖北省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第十五條,第四十二條的規定,責令清除路面污染物,并處2萬元罰款。
(五)發現建筑垃圾運輸單位
1.不按規定時間運行;
2.不按規定路線運輸;
3.不按規定審批的車輛運輸;
4.不按指定棄土場處置垃圾。
有上述一項違法行為,依據《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規定》第十四條,第二十五條的規定,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并處5千元罰款。
有上述兩項違法行為,依據《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規定》第十四條,第二十五條的規定,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并處1萬元罰款。
有上述三項違法行為,依據《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規定》第十四條,第二十五條的規定,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并處2萬元罰款。
有上述四項違法行為,依據《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規定》第十四條,第二十五條的規定,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并處3萬元罰款。
二、處罰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
第七十條 運輸煤炭、垃圾、渣土、砂石、土方、灰漿等散裝、流體物料的車輛應當采取密閉或者其他措施防止物料遺撒造成揚塵污染,并按照規定路線行駛。
第一百一十六條 違反本法規定,運輸煤炭、垃圾、渣土、砂石、土方、灰漿等散裝、流體物料的車輛,未采取密閉或者其他措施防止物料遺撒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確定的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車輛不得上道路行駛。
《湖北省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
第十五條 在城市市區運行的車輛,應當保持外觀整潔,車身不整潔的,應當及時清洗、維修。
運載散體、流體物質的車輛,必須有嚴實密封的防護設施,不得有泄漏、遺撒物,污染路面。
第四十二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容環衛主管部門或者依法確定的其他行政管理部門按照下列規定予以處理:
(七)違反第十五條第二款規定,造成泄漏、遺撒及污染路面的,責令清除路面污染物,并處2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拒不清除路面污染物的,車輛不得上道路行駛;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規定》
第十四條 處置建筑垃圾的單位在運輸建筑垃圾時,應當隨車攜帶建筑垃圾處置核準文件,按照城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規定的運輸路線、時間運行,不得丟棄、遺撒建筑垃圾,不得超出核準范圍承運建筑垃圾。
第二十五條 違反本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對施工單位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對建設單位、運輸建筑垃圾的單位處5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一)未經核準擅自處置建筑垃圾的;
(二)處置超出核準范圍的建筑垃圾的。
三、處罰流程
1.案件受理:行政處罰案件受理登記表
2.審查立案:行政處罰案件立案登記表
3.調查取證:兩名以上執法人員向當事人出示執法證
①收集證據行政執法現場核查/勘驗筆錄及附件
②證據照片(圖片)登記表
③案件調查詢問筆錄、當事人身份證明材料、送達地址確認書
4.現場進行整改:行政執法責令改正通知書
5.調查終結審批:案件調查終結審批表(案件承辦人→執法負責人→法制機構→行政機關負責人)
6.作出行政處罰: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
7.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根據行政處罰自由量裁權,確定最終處罰金額,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并進行送達
8.結案審批:結案審批表(案件承辦人→執法負責人→法制機構→行政機關負責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