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噪聲污染類)
一、處罰額度
(一)建筑施工噪聲
發現在噪聲敏感建筑物集中區域,夜間進行產生噪聲的建筑施工作業,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噪聲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三條第一款,第七十八條的規定,責令改正,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二)商業噪聲
發現商業經營活動中使用高音廣播喇叭或者采用其他持續反復發出高噪聲的方法進行廣告宣傳,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噪聲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三條第一款,第八十一條的規定,責令改正,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三)社會噪聲
發現在街道、廣場、公園等公共場所組織或者開展娛樂、健身等活動,未遵守公共場所管理者有關活動區域、時段、音量等規定,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噪聲污染,違反規定使用音響器材產生過大音量,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噪聲污染防治法》第六十四條第二款,第八十二條的規定,對個人可以處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罰款,對單位可以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
二、處罰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噪聲污染防治法》
(一)建筑施工噪聲
第四十三條 在噪聲敏感建筑物集中區域,禁止夜間進行產生噪聲的建筑施工作業,但搶修、搶險施工作業,因生產工藝要求或者其他特殊需要必須連續施工作業的除外。
因特殊需要必須連續施工作業的,應當取得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門的證明,并在施工現場顯著位置公示或者以其他方式公告附近居民。
第七十八條 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由工程所在地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門責令改正,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建設單位未按照規定將噪聲污染防治費用列入工程造價的;
(二)施工單位未按照規定制定噪聲污染防治實施方案,或者未采取有效措施減少振動、降低噪聲的;
(三)在噪聲敏感建筑物集中區域施工作業的建設單位未按照國家規定設置噪聲自動監測系統,未與監督管理部門聯網,或者未保存原始監測記錄的;
(四)因特殊需要必須連續施工作業,建設單位未按照規定公告附近居民的。
(二)商業噪聲
第六十三條 禁止在商業經營活動中使用高音廣播喇叭或者采用其他持續反復發出高噪聲的方法進行廣告宣傳。
對商業經營活動中產生的其他噪聲,經營者應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噪聲污染。
第八十一條 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由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門責令改正,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并可以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責令停業:
(一)超過噪聲排放標準排放社會生活噪聲的;
(二)在商業經營活動中使用高音廣播喇叭或者采用其他持續反復發出高噪聲的方法進行廣告宣傳的;
(三)未對商業經營活動中產生的其他噪聲采取有效措施造成噪聲污染的。
(三)社會噪聲
第六十四條 禁止在噪聲敏感建筑物集中區域使用高音廣播喇叭,但緊急情況以及地方人民政府規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在街道、廣場、公園等公共場所組織或者開展娛樂、健身等活動,應當遵守公共場所管理者有關活動區域、時段、音量等規定,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噪聲污染;不得違反規定使用音響器材產生過大音量。
公共場所管理者應當合理規定娛樂、健身等活動的區域、時段、音量,可以采取設置噪聲自動監測和顯示設施等措施加強管理。
第八十二條 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由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門說服教育,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給予警告,對個人可以處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罰款,對單位可以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在噪聲敏感建筑物集中區域使用高音廣播喇叭的;
(二)在公共場所組織或者開展娛樂、健身等活動,未遵守公共場所管理者有關活動區域、時段、音量等規定,未采取有效措施造成噪聲污染,或者違反規定使用音響器材產生過大音量的;
(三)對已竣工交付使用的建筑物進行室內裝修活動,未按照規定在限定的作業時間內進行,或者未采取有效措施造成噪聲污染的;
(四)其他違反法律規定造成社會生活噪聲污染的。
三、處罰流程
1.案件受理:行政處罰案件受理登記表
2.審查立案:行政處罰案件立案登記表
3.調查取證:兩名以上執法人員向當事人出示執法證
①收集證據行政執法現場核查/勘驗筆錄及附件
②證據照片(圖片)登記表
③案件調查詢問筆錄、當事人身份證明材料、送達地址確認書
4.現場進行整改:行政執法責令改正通知書
5.聯系生態環境部門,對社會噪音量進行監測和定性
6.調查終結審批:案件調查終結審批表(案件承辦人→執法負責人→法制機構→行政機關負責人)
7.作出行政處罰: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
8.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根據行政處罰自由量裁權,確定最終處罰金額,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并進行送達
9、結案審批:結案審批表(案件承辦人→執法負責人→法制機構→行政機關負責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