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事人名稱或姓名:咸安區賀勝橋鎮融耀樹脂瓦廠
地址:咸安區賀勝橋鎮桃林村3組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2421202MA4ELELH2G
法定代表人:林尊
我局于2021年8月10日對你(單位)進行了現場檢查,發現你(單位)實施了以下環境違法行為:
你單位于2021年5月7日與湖北南桂環境科技有限公司簽訂環境影響評價技術服務合同,但未正式開展編制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工作,屬于未依法報批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表,擅自開工建設的環境違法行為。
以上違法事實有以下證據為憑:
1.2021年8月10日,林尊提供的咸安區賀勝橋鎮融耀樹脂瓦廠營業執照復印件;
2.2021年8月10日,林尊提供的工作證明、法定代表人林尊身份證復印件、現場負責人林東身份證復印件;
3.2021年8月10日,咸寧市生態環境局現場檢查(勘驗筆錄)、調查詢問筆錄(被詢問人林尊),證明你(單位)只與湖北南桂環境科技有限公司簽訂環境影響評價技術服務合同,但未正式開展編制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工作;
4.2021年8月10日咸寧市生態環境局咸安分局執法證據(照片)提取單證明你(單位)在未辦理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并未經審批通過,擅自開工建設,并進行生產設備調試。
你(單位)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第二十五條的規定。
我局于2021年8月12日以咸環安罰告字【2021】011號告知你(單位)享有陳述申辯權、聽證申請權,你單位逾期未提出陳述申辯、聽證申請。
二、行政處罰的依據、種類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九條第二款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第三十一條第一款的規定,結合《湖北省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裁量基準規定》,我局決定對你(單位)作出如下行政處罰:
罰款人民幣叁萬貳仟元整(¥32000.00)。
限于接到本處罰決定之日起十五日內繳至指定銀行和賬號(咸寧市咸安區財政局非稅收入匯繳結算戶,82010000000150995開戶行:湖北咸寧農村商業銀行金桂支行)。逾期不繳納罰款的,我局將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
三、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
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之內向湖北省生態環境廳或咸寧市人民政府申請復議,或者在六個月內依法向咸寧市咸安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但本決定不停止執行,法律另有規定除外。
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不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本處罰決定的,我局將依法申請咸安區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咸寧市生態環境局
2021年8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