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事人名稱或姓名:咸寧市咸安區綠王養殖專業合作社
地址:咸安區官埠橋鎮官埠村11組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3421200326049808Q
法定代表人:袁霄
我局于2021年8月19日對你(單位)進行了現場檢查,發現你(單位)實施了以下環境違法行為:
未經無害化處理直接向環境排放畜禽養殖廢棄物的環境違法行為。
以上違法事實有以下證據為憑:
1.2021年8月19日,錢立銘提供的咸寧市咸安區綠王養殖專業合作社營業執照復印件;
2.2021年8月19日,錢立銘提供的法定代表人袁霄身份證復印件、租賃戶錢立銘身份證復印件及租賃合同復印件;
3.2021年8月19日,咸寧市生態環境局現場檢查(勘驗筆錄)、調查詢問筆錄(被詢問人錢立銘),證明你(單位)西南方向約100米路邊的一塊空地上存放有一只死豬;
4.2021年8月19日咸寧市生態環境局咸安分局執法證據(照片)證明你(單位)未經無害化處理直接向環境排放畜禽養殖廢棄物。
你(單位)的上述行為違反了《畜禽規模養殖污染防治條例》第二十條的規定。
我局于2021年8月23日以咸環安罰告字【2021】012號告知你(單位)享有陳述申辯權、聽證申請權,你單位逾期未提出陳述申辯、聽證申請。
二、行政處罰的依據、種類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九條第二款和《畜禽規模養殖污染防治條例》第四十一條的規定,結合《湖北省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裁量基準規定》,我局決定對你(單位)作出如下行政處罰:
罰款人民幣貳萬壹仟元整(¥21000.00)。
限于接到本處罰決定之日起十五日內繳至指定銀行和賬號(咸寧市咸安區財政局非稅收入匯繳結算戶,82010000000150995開戶行:湖北咸寧農村商業銀行金桂支行)。逾期不繳納罰款的,我局將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
三、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
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之內向湖北省生態環境廳或咸寧市人民政府申請復議,或者在六個月內依法向咸寧市咸安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但本決定不停止執行,法律另有規定除外。
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不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本處罰決定的,我局將依法申請咸安區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聯系人: 鎮勁松 ?曾 瓊
電 ?話: 8322742
地 ?址: 咸安區金桂路6號
郵政編碼:437000
咸寧市生態環境局
2021年9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