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事人名稱或姓名:咸安區汀泗駱崗寶林養殖場
地址:汀泗赤崗村12組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2421208MA48WQ7A39(1-1)
法定代表人:駱寶林
我局于2021年5月17日對你(單位)進行了現場檢查,發現你(單位)實施了以下環境違法行為:
該養殖場豬舍產生的糞污沒有進入發酵床處理,直接排進自家山林進行施肥使用,涉嫌違反《畜禽規模養殖污染防治條例》的環境違法行為。
以上違法事實有以下證據為憑:
1、營業執照(復印件)
2、法人身份證(復印件)
3、咸寧市生態環境局咸安區分局污染源現場監管記錄
4、咸寧市生態環境局咸安區分局調查詢問筆錄
5咸寧市生態環境局咸安區分局現場勘察筆錄
6、現場檢查圖片
你(單位)的上述行為違反了《畜禽規模養殖污染防治條例》第十三條的規定。
我局于2021年6月16日以咸環安罰告字【2021】007號告知你(單位)享有陳述申辯權、聽證申請權,你單位逾期未提出陳述申辯、聽證申請。
二、行政處罰的依據、種類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三條和《畜禽規模養殖污染防治條例》第四十一條的規定,結合《湖北省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裁量基準規定》,我局決定對你(單位)作出如下行政處罰:
罰款人民幣伍萬元整(¥50000.00)。
限于接到本處罰決定之日起十五日內繳至指定銀行和賬號(咸寧市咸安區財政局非稅收入匯繳結算戶,82010000000150995開戶行:湖北咸寧農村商業銀行金桂支行)。逾期不繳納罰款的,我局將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
三、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
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之內向湖北省生態環境廳或咸寧市人民政府申請復議,或者在六個月內依法向咸寧市咸安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但本決定不停止執行,法律另有規定除外。
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不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本處罰決定的,我局將依法申請咸安區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聯系人: 鎮勁松 ?曾 瓊
電 ?話: 8322742
地 ?址: 咸安區金桂路6號
郵政編碼:437000
咸寧市生態環境局
2021年6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