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事人名稱或姓名:咸寧市咸安區桂裕資源循環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咸安區桂花鎮鄭家咀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421202MA49LM672F
法定代表人(負責人):劉國棟
我局于2021年4月21日對你(單位)原聯興采石廠生態修復點礦區進行了現場檢查,發現你(單位)實施了以下環境違法行為:
未辦理生態修復過程中所產生的碎石加工環境影響評價,加工機械設備已建成并投入生產,屬于違反了環境影響評價制度的違法行為。
以上違法事實有以下證據為憑:
1.2021年4月21日,劉國棟提供的營業執照復印件。
2.2021年4月21日,夏若良提供的工作證明、身份證復印件。
3.2021年4月21日,區生態環境分局現場檢查(勘察筆錄)、調查詢問筆錄(被詢問人夏若良),現場勘察圖,現場監察記錄,合同協議書、現場照片。
你(單位)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第二十五條的規定。
我局于2021年8月20日以咸環安罰告字【2021】004號告知你(單位)享有陳述申辯權、聽證申請權,你單位逾期未提出陳述申辯、聽證申請。
二、行政處罰的依據、種類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九條第二款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第三十一條的規定,經我局重大行政執法案審會決定,結合《湖北省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裁量基準規定》,我局決定對你(單位)作出如下行政處罰:
罰款人民幣陸拾萬元整(¥600000.00)。
限于接到本處罰決定之日起十五日內繳至指定銀行和賬號(咸寧市咸安區財政局非稅收入匯繳結算戶,82010000000150995開戶行:湖北咸寧農村商業銀行金桂支行)。逾期不繳納罰款的,我局將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
三、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
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之內向湖北省生態環境廳或咸寧市人民政府申請復議,或者在六個月內依法向咸寧市咸安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但本決定不停止執行,法律另有規定除外。
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不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本處罰決定的,我局將依法申請咸安區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聯系人: 鎮勁松 ?曾瓊
電 ?話: 8322742
地 ?址: 咸安區金桂路6號
郵政編碼:437000
咸寧市生態環境局
2021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