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事人名稱或姓名:咸安區鑫旺機制炭廠
地址:咸安區大幕鄉雙垅村十五組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421202MA498NXQ1T
法定代表人:馬仁忠
我局于2021年5月6日對你(單位)進行了現場檢查,發現你(單位)實施了以下環境違法行為:
該公司炭化車間內北側炭化窯爐呼吸口可燃性氣體直排,未對可燃性氣體進行收集,該行為涉嫌可燃性氣體未回收利用的環境違法行為。
以上違法事實有以下證據為憑:
1、咸寧市生態環境局咸安區分局污染源現場監察記錄;(2021年5月6日)
2、咸寧市生態環境局咸安區分局污染源現場檢查(勘察)筆錄;(2021
年5月6日)
3、咸寧市生態環境局咸安區分局調查詢問筆錄;(2021年5月6日)
4、咸寧市生態環境局咸安區分局現場調查圖片證據;(2021年5月6日)
5、咸安區鑫旺機制炭廠提供的相關材料。(2021年5月6日)
你(單位)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九條的規定。
我局于2021年6月15日以咸安環罰告字【2021】009號告知你(單位)享有陳述申辯權、聽證申請權,你單位逾期未提出陳述申辯、聽證申請。
二、行政處罰的依據、種類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三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條第六款的規定,結合《湖北省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裁量基準規定》,我局決定對你(單位)作出如下行政處罰:
罰款人民幣壹拾萬元整(¥100000.00)。
限于接到本處罰決定之日起十五日內繳至指定銀行和賬號(咸寧市咸安區財政局非稅收入匯繳結算戶,82010000000150995開戶行:湖北咸寧農村商業銀行金桂支行)。逾期不繳納罰款的,我局將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
三、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
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之內向咸寧市生態環境局或咸安區人民政府申請復議,或者在六個月內依法向咸安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但本決定不停止執行,法律另有規定除外。
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不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本處罰決定的,我局將依法申請咸安區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咸寧市生態環境局
2021年6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