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事人名稱或姓名:咸寧市咸安天奇塑料有限公司
地址:咸安區官埠橋鎮官埠村一組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42120208234878XH
法定代表人:劉天奇
我局于2021年5月27日對你(單位)進行了現場檢查,發現你(單位)實施了以下環境違法行為:
該公司涉嫌未建立工業固體廢物管理臺賬,如實記錄產生工業固體廢物的種類、數量、流向、貯存、利用、處置等信息的環境違法行為。
以上違法事實有以下證據為憑:
1.2021年5月27日,劉天奇提供的咸寧市咸安天奇塑料有限公司營業執照復印件;
2. 2021年5月27日,劉天奇提供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證復印件;
3.2021年5月27日,咸寧市生態環境局現場檢查(勘驗筆錄)、調查詢問筆錄(被詢問人劉天奇),證明你(單位)固體廢物暫存間存放的生產時產生的廢包裝袋未建立管理臺賬并進行如實記錄;
4.2021年5月27日咸寧市生態環境局咸安分局現場勘察記錄及現場勘察筆錄證明你(單位)固體廢物暫存間存放的生產時產生的廢包裝袋未建立管理臺賬并進行如實記錄。
你(單位)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第三十六條的規定。
我局于2021年5月31日以咸安環罰告字【2021】003號告知你(單位)享有陳述申辯權、聽證申請權,你單位逾期未提出陳述申辯、聽證申請。
二、行政處罰的依據、種類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二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條第八款的規定,結合《湖北省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裁量基準規定》,我局決定對你(單位)作出如下行政處罰:
罰款人民幣伍萬元整(¥50000.00)。
限于接到本處罰決定之日起十五日內繳至指定銀行和賬號(咸寧市咸安區財政局非稅收入匯繳結算戶,82010000000150995開戶行:湖北咸寧農村商業銀行金桂支行)。逾期不繳納罰款的,我局將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
三、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
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之內向咸寧市生態環境局或咸安區人民政府申請復議,或者在六個月內依法向咸安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但本決定不停止執行,法律另有規定除外。
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不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本處罰決定的,我局將依法申請咸安區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咸寧市生態環境局
2021年6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