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事人名稱或姓名:武漢思聚緣物業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羅晨
我局于2023年10月16日對你(單位)進行了調查,發現你(單位)實施了以下環境違法行為:
我局委托第三方湖北公信檢測服務有限公司對京港澳?高速咸寧服務區外排口采樣檢測,檢測結果顯示你(單位)?排放的廢水存在污染因子總磷排放值超過《污水綜合排放標準》(GB8978-1996)。
以上違法事實有以下證據為憑:
1、2023年10月18日,咸寧市生態環境局咸安區分局?現場檢查(勘驗筆錄),證明武漢思聚緣物業管理有限公司違法事實的情況;
2、2023年10月18日,咸寧市生態環境局咸安區分局?調查詢問筆錄,證明武漢思聚緣物業管理有限公司違法事實的情況;
3、2023年10月18日,咸寧市生態環境局咸安區分局污染源現場監管記錄,證明武漢思聚緣物業管理有限公司違法事實的情況;
4、2023年10月18日,現場檢查圖片,證明武漢思聚緣物業管理有限公司違法事實的情況;
5、2023年10月18日,湖北省公信檢測服務有限公司?出具的檢測報告(項目編號:GX2023101608),?證明武漢思聚緣物業管理有限公司違法事實的情況;
6、2023年10月18日,武漢思聚緣物業管理有限公司?的營業執照復印件、法人身份證復印件,證明武漢思聚緣物業管理有限公司的身份。
你(單位)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條,?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過國家或者地方規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標準和重點水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
我局于?2023?年?11?月?22?日?以咸環安罰告〔2023〕022號告知你(單位)享有陳述申辯權、聽證申請權,你單位逾期未提出陳述申辯、聽證申請。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八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條第二款的規定,?違法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有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或者責令限制生產、停產整治,并處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報批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責令停業、關閉。??
(?二?)?超過水污染物排放標準或者超過重點水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排放水污染物的。
根據《湖北省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裁量基準規定》(2021年版),我局決定對你(單位)作出以下行政處罰:
罰款人民幣壹拾捌萬元整(¥180000.00)。
限于接到本處罰決定之日起十五日內繳至指定銀行和賬號,逾期不繳納罰款的,我局將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
開戶銀行:中國郵政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咸寧市分行
戶名:咸寧市財政局預算外資金財政專戶
賬號:100017113790010002
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之內向咸寧市人民政府申請復議,或者在六個月內依法向咸寧市咸安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但本決定不停止執行,法律另有規定除外。
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不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本處罰決定的,我局將依法申請咸安區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聯系人:商蓉
電??話:0715-8322742
地??址:咸安區金桂路6號
郵政編碼:437000
咸寧市生態環境局
2024年1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