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事人名稱或姓名:湖北博睿鑫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楊忠?
我局于2024年4月17日對你(單位)進行了調查,發現你(單位)實施了以下生態環境違法行為:
你(單位)員工在廠房內對槽鋼表面涂抹涂料,對制品環保設施(水過濾罐)進行表面涂漆處理,涂抹過程中未在密閉空間中進行,未安裝、使用污染防治設施。屬于涉嫌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的行為。????????????????????????????????????????????????????????????
以上事實,有以下證據證明:
1.營業執照復印件1份、居民身份證復印件2份,證明湖北博睿鑫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楊忠及行政部長黃海萍的身份;
2.2024年4月19日現場檢查(勘察)筆錄1份,證明湖北博睿鑫科技有限公司槽鋼表面及水過濾罐情況的事實;
3.2024年4月19日現場照片證據3張,證明湖北博睿鑫科技有限公司槽鋼表面及水過濾罐情況的事實;
4.2024年4月19日調查詢問筆錄1份,證明湖北博睿鑫科技有限公司未在密閉空間中產生含揮發性有機物廢氣違法事實;
5.執法人員的執法證復印件1份,證明執法人員的身份和資格。
你(單位)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條(產生含揮發性有機物廢氣的生產和服務活動,應當在密閉空間或者設備中進行,并按照規定安裝、使用污染防治設施;無法密閉的,應當采取措施減少廢氣排放)的規定。
我廳(局)于2024年4月22日以《行政處罰事先(聽證)告知書》(咸環(安)罰告〔2024〕3號)?告知你?(單位)陳述申辯權(聽證申請權),你單位逾期未提出陳述申辯、聽證申請。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款?的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產整治:(一)產生含揮發性有機物廢氣的生產和服務活動,未在密閉空間或者設備中進行,未按照規定安裝、使用污染防治設施,或者未采取減少廢氣排放措施的。參照《湖北省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裁量基準規定(2021版)》表43的罰款裁定幅度:兩年內違反次數,取0%;是否停止違法并進行改正:停止違法,且進行改正,取0%;是否配合執法檢查:配合調查,取0%;是否造成社會影響與生態破壞:一般(2級),取5%。合計5%。5%×20萬元=1萬元。有法定最低罰款金額的情況下,按照裁量表得出具體的罰款金額低于法定罰款金額的,以法定最低罰款金額為限。我局決定對你(單位)作出如下行政處罰:
罰款人民幣20000元(貳萬元整)。
限你(單位)接到本處罰決定之日起十五日內到指定的銀行或者通過電子支付系統繳納罰款。逾期不繳納罰款的,我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可以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
開戶銀行:中國郵政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咸寧市分行
戶名:咸寧市財政局預算外資金財政專戶
賬號:100017113790010002
你(單位)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依法向咸寧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六個月內直接向咸安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期間,行政處罰不停止執行。
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也不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本處罰決定的,我局將依法申請咸安區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聯?系?人:張振軍????????聯系電話:0715-8376743 ???????????????????????
單位地址:金桂路6號?????????????????????????????
咸寧市生態環境局
2024年5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