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事人名稱或姓名:湖北星升環保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孫從新???????????????????????????????????????????????????????????????????????????
2024年4月17日,接上級交辦來文轉湖北省生態環境廳《關于調查核實湖北星升環保科技有限公司有關環境問題的函》,我局于2024年4月18日前往你(單位)針對存在問題進行復核,發現你(單位)實施了以下生態環境違法行為:
未按排污許可證要求落實自行檢測頻次,存在檢測指標缺項。屬于涉嫌違反《排污許可管理條例》的行為。
以上事實,有如下主要證據證明:
1、營業執照復印件1份、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復印件1份、居民身份證復印件2份、授權委托書1份,證明法定代表人孫從新以及孫超的身份;
2、排污許可證第2、22-33頁復印件1份,證明排污許可證自行檢測要求;
3、2024年4月23日現場檢查(勘察)筆錄1份,證明該公司無法提供2023年下半年的環境檢測內容、地下水、有組織排放廢氣、無組織排放廢氣等檢測報告;
4、2024年4月23日現場照片證據1張,證明執法人員亮證執法;
5、2024年4月23日現場勘察平面圖1份,證明該公司周邊情況;
6、2024年4月15日調查詢問筆錄1份,證明該公司檢測計劃以及數據缺項的原因;
7、技術服務合同復印件1份,證明該公司自行檢測計劃;
8、執法人員的執法證復印件2份,證明聶繼偉、余勝的身份和資格。
你(單位)的上述行為違反了《排污許可管理條例》第十九條的規定(排污單位應當按照排污許可證規定和有關標準規范,依法開展自行監測,并保存原始監測記錄。原始監測記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5年)。
我廳(局)于2024年4月30日以《行政處罰事先(聽證)告知書》(咸環(安)罰告〔2024〕4號)?告知你?(單位)陳述申辯權(聽證申請權),你單位逾期未提出陳述申辯、聽證申請。
依據《排污許可管理條例》第三十六條第二款第五項的規定,違反本條例規定,排污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產整治:(五)未按照排污許可證規定制定自行監測方案并開展自行監測。《湖北省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裁量基準規定(2021版)》表6的罰款裁定幅度:兩年內違反次數,取0%;是否停止違法并進行改正:停止違法,且進行改正,取0%;是否配合執法檢查:配合調查,取0%;是否造成社會影響與生態破壞:無,取0%。合計0%。0%×20萬元=0萬元。有法定最低罰款金額的情況下,按照裁量表得出具體的罰款金額低于法定罰款金額的,以法定最低罰款金額為限。我局決定對你(單位)作出如下行政處罰:
罰款人民幣20000元(貳萬元整)。
限你(單位)接到本處罰決定之日起十五日內到指定的銀行或者通過電子支付系統繳納罰款。逾期不繳納罰款的,我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可以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
開戶銀行:中國郵政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咸寧市分行
戶名:咸寧市財政局預算外資金財政專戶
賬號:100017113790010002
你(單位)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依法向咸寧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六個月內直接向咸安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期間,行政處罰不停止執行。
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也不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本處罰決定的,我局將依法申請咸安區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聯?系?人:張振軍????????聯系電話:0715-8376743 ???????????????????????
單位地址:金桂路6號????????????????????????????
咸寧市生態環境局
2024年5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