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事人名稱或姓名:湖北宏鑫報廢車輛回收拆解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郭輝?????????????????????????????
我局于2024年8月28日前往你(單位)針對存在問題進行現場檢查,發現你(單位)實施了以下生態環境違法行為:
你公司工人在拆解車間內對一輛灰藍相間的小轎車進行拆解預處理的卸油處理,未開啟配套污染防治設施。該行為屬于“未采取措施防止排放VOCs”的環境違法行為。
以上事實,有如下主要證據證明:
1、2024年8月28日營業執照復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身份證復印件一份、經理劉華斌身份證復印件1份和授權委托書一份,證明湖北宏鑫報廢車輛回收拆解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郭輝委托經理劉華斌接受調查;
2、2024年8月28日現場檢查(勘察)筆錄1份,證明湖北宏鑫報廢車輛回收拆解有限公司環境違法的情況;
3、2024年8月28日,環評批文復印件,證明預處理有機廢氣需要通過集氣罩、風管,后經活性炭吸附+15m高排氣筒排放;
4.?2024年8月28日現場照片證據;證明湖北宏鑫報廢車輛回收拆解有限公司在進行卸油操作時未按照規定使用污染防治設施的違法事實;
5.2024年8月28日調查詢問筆錄1份,證明湖北宏鑫報廢車輛回收拆解有限公司經理劉華斌知情的情況;
6.執法人員的執法證復印件1份,證明執法人員的身份和資格。
你(單位)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條(產生含揮發性有機物廢氣的生產和服務活動,應當在密閉空間或者設備中進行,并按照規定安裝、使用污染防治設施;無法密閉的,應當采取措施減少廢氣排放。)的規定。?
我局于2024年10月10日以《行政處罰事先(聽證)告知書》(咸環(安)罰告〔2024〕13號)?告知你?(單位)陳述申辯權(聽證申請權),你單位逾期未提出陳述申辯、聽證申請。
《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產整治:(一)產生含揮發性有機物廢氣的生產和服務活動,未在密閉空間或者設備中進行,未按照規定安裝、使用污染防治設施,或者未采取減少廢氣排放措施的。)的規定。
根據《湖北省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裁量基準規定(2021版)修訂版》表【四十三】的罰款裁定幅度:兩年內違反次數:0次,取0%;是否停止違法并進行改正:已停止違法,且進行改正,取0%;是否配合執法檢查:配合調查,取0%;是否造成社會影響與生態破壞:輕微(1 級),取2%。合計2%。《湖北省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裁量基準規定(2021版)修訂版》總表【1】:經濟承受度裁量基準表經濟承受度,小微型企業,-20%。綜合違法行為百分比之和統計:合計2%-20% =?-18%。根據《湖北省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裁量基準規定(2021年修訂版)》第七條第二款的規定,有法定最低罰款金額的情況下,按照裁量表得出具體的罰款金額低于法定罰款金額的,以法定最低罰款金額為限。我局決定對你(單位)作出如下行政處罰:
罰款人民幣20000元(人民幣貳萬元整)。
限你公司接到本處罰決定之日起十五日內到到咸寧市生態環境局咸安區分局三樓財務室開具繳款通知書(聯系人余麗霞,0715-8376103),通過電子支付系統繳納罰款。逾期不繳納罰款的,我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可以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
你(單位)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依法向咸寧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六個月內直接向咸安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期間,行政處罰不停止執行。
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也不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本處罰決定的,我局將依法申請咸安區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聯?系?人:張振軍????????聯系電話:0715-8376743 ???????????????????????
單位地址:咸寧市咸安區金桂路6號????????????????????????????
咸寧市生態環境局
2024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