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事人名稱:咸寧市咸安區水利和湖泊局
法定代表人:張浩業?????????
我局于2024年11月18日對你(單位)進行了調查,發現你(單位)實施了以下生態環境違法行為:
你(單位)咸安區馬橋攔河閘除險加固工程項目正在施工,該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未予批準,擅自開工建設。以上屬于“未批先建”的環境違法行為。
以上事實,有如下主要證據證明:
1.2024年11月18日營業執照復印件1份、居民身份證復印件1份,現場負責人梁站輝任職文件復印件1份、施工合同復印件1分,證明浙江省第一水電建設集團股份有限公司現場負責人梁站輝的身份;
2.?2024年11月19日現場檢查(勘察)筆錄1份,證明咸安區馬橋攔河閘除險加固工程項目環境違法的情況;
3.?2024年11月18日現場照片證據5張,證明咸安區馬橋攔河閘除險加固工程項目正在施工的情況;
4.2024年11月19日調查詢問筆錄1份,證明浙江省第一水電建設集團股份有限公司現場負責人梁站輝知情的情況;
5.2024年11月20日,調查詢問筆錄1份,證明咸寧市咸安區水利和湖泊局成立的咸安區中型攔河閘除險加固工程項目管理部法定代表人余勇綱知情的情況;
6.2024年11月19日,浙江省第一水電建設集團股份有限公司現場負責人梁站輝提供的施工合同1分,證明咸安區馬橋攔河閘除險加固工程總投資額為23144662.76元;
7.執法人員的執法證復印件1份,證明執法人員的身份和資格。
你(單位)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第二十五條(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未依法經審批部門審查或者審查后未予批準的,建設單位不得開工建設。)的規定。
我局于2024年12月16日下達《行政處罰事先(聽證)告知書》(咸環(安)罰告〔2024〕19號)?并于2024年12月11日送達至你(單位),告知你?(單位)陳述申辯權(聽證申請權),你單位逾期未提出陳述申辯、聽證申請。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第三十一條第二款(建設單位未依法報批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報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條的規定重新報批或者報請重新審核環境影響報告書、報告表,擅自開工建設的,由縣級以上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停止建設,根據違法情節和危害后果,處建設項目總投資額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罰款,并可以責令恢復原狀;對建設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報告表未經批準或者未經原審批部門重新審核同意,建設單位擅自開工建設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處分。)的規定。根據《湖北省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裁量基準規定(2021版)》表1的罰款裁定幅度:應當報批環評文件類別:報告書(非生產型),取15%;項目建設地點:位于飲用水水源地一級保護區,取20%;項目建設進程:基礎建設階段,取2%;是否及時停止建設:停止建設,取0%;是否配合執法檢查:配合調查,取0%;是否造成社會影響與生態破壞:無,取0%。合計37%。罰款金額=建設項目總投資額×1%~5%(由總百分值確定),綜合違法行為百分比之和統計為37%,總百分值20%<37%≤40%,罰款金額取:建設項目總投資額的2%。
你(單位)項目總投資額為23144662.76元,處總投資額2%的罰款,即罰款:2%×23144662.76元=462893.2552元。依據《湖北省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裁量基準規定(2021年修訂版)》【第七條 罰款金額計算】的規定,裁定處罰金額時,首先確定裁量表中各項要素的百分值,再進行累加,然后乘以違法行為最高法定罰款上限,最后得出具體的罰款金額(罰款金額=百分值之和X最高法定罰款上限)。罰款金額以元為單位取整,不足一元的按照四舍五入取整。我局決定對你(單位)作出如下行政處罰:
罰款人民幣462893元整(人民幣肆拾陸萬貳仟捌佰玖拾叁元整)。
限你公司接到本處罰決定之日起十五日內到到咸寧市生態環境局咸安區分局三樓財務室開具繳款通知書(聯系人余麗霞,0715-8376103),通過電子支付系統繳納罰款。逾期不繳納罰款的,我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可以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
你(單位)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依法向咸寧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六個月內直接向咸安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期間,行政處罰不停止執行。
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也不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本處罰決定的,我局將依法申請咸安區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聯?系?人:張振軍????????聯系電話:0715-8376743 ???????????????????????
單位地址:咸寧市咸安區金桂路6號 ?????????????????????????????
咸寧市生態環境局
2024年12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