姓名:胡亮
經營者:胡亮? ? ? ? ? ? ? ? ? ? ? ? ? ? ? ? ? ? ? ??
地址:官埠橋鎮原種場107國道旁 ???????????????????????????????????????????
我局執法人員于2024年7月25日對你(單位)進行調查,發現你(單位)實施了以下生態環境違法行為:
你(單位)經營者胡亮于2024年3月搬入官埠橋鎮原種場107國道旁,用于回收變壓器進行拆解,未辦理相關工商營業執照,未辦理相關環保手續,現場檢查未發現有相關的環保設施。屬于違反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制度的環境違法行為。
以上事實,有如下主要證據證明:
1、2024年7月25日居民身份證復印件1份,證明咸安區官埠橋鎮原種場107國道旁變壓器拆解廠負責人胡亮接受調查;
2、2024年7月25日現場檢查(勘察)筆錄1份,證明咸安區官埠橋鎮原種場107國道旁變壓器拆解廠環境違法的情況;
3.?2024年7月25日現場照片證據;證明咸安區官埠橋鎮原種場107國道旁變壓器拆解廠未辦理相關環保手續擅自投入建設的違法事實;
4.2024年7月25日調查詢問筆錄1份,證明咸安區官埠橋鎮原種場107國道旁變壓器拆解廠負責人胡亮知情的情況;
5.執法人員的執法證復印件1份,證明執法人員的身份和資格。
你(單位)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第二十五條(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未依法經審批部門審查或者審查后未予批準的,建設單位不得開工建設。)的規定。
我局于2024年8月15日以《行政處罰事先(聽證)告知書》(咸環(安)罰告〔2024〕11號)?告知你?(單位)陳述申辯權(聽證申請權),你單位逾期未提出陳述申辯、聽證申請。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第三十一條第一款(建設單位未依法報批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報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條的規定重新報批或者報請重新審核環境影響報告書、報告表,擅自開工建設的,由縣級以上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停止建設,根據違法情節和危害后果,處建設項目總投資額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罰款,并可以責令恢復原狀;對建設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的規定。參照《湖北省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裁量基準規定(2021版)》表1的罰款裁定幅度:應當報批的環評文件類別:報告表(生產型),取10%;項目建設地點:不符合環境功能規劃但不在保護區,取5%;項目建設進程:調試階段,取8%;是否及時停止建設:停止建設,取0%;是否配合執法檢查:配合調查,取0%;是否造成社會影響與生態破壞:一般,取5%。合計28%。罰款金額=建設項目總投資額×1%~5%(由總百分值確定),20%<28%≤40%,取建設項目總投資額的2%。2%×5萬元=0.1萬元。你(單位)項目總投資額為5萬元,處總投資額2%的罰款,即罰款人民幣壹仟元整(¥1000.00)。我局決定對你(單位)作出如下行政處罰:
罰款人民幣1000元(人民幣壹仟元整)。
限你(單位)接到本處罰決定之日起十五日內到指定的銀行或者通過電子支付系統繳納罰款。逾期不繳納罰款的,我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可以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
開戶銀行:中國郵政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咸寧市分行
戶名:咸寧市財政局預算外資金財政專戶
賬號:100017113790010002
你(單位)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依法向咸寧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六個月內直接向咸安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期間,行政處罰不停止執行。
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也不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本處罰決定的,我局將依法申請咸安區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聯?系?人:張振軍????????聯系電話:0715-8376743 ???????????????????????
單位地址:金桂路6號????????????????????????????
咸寧市生態環境局
2024年9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