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事人名稱:咸寧泰昌機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顏靈芝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421202576952709N
地址:咸寧市咸安區官埠橋鎮渡船村
我局于2024年6月13日對你(單位)進行了調查,發現你(單位)實施了以下生態環境違法行為:
你(單位)在生產過程中產生的噪聲超過環評要求的《工業企業廠界環境噪聲排放標準》(GB12348-2008)中2類標準要求,2024年6月18日,湖北公信檢測服務有限公司出具的檢測報告(項目編號:GX2024061305)顯示夜間噪聲為69分貝(執行《工業企業廠界環境噪聲排放標準》【GB12348-2008】2類標準:夜間50分貝)。屬于超標排放工業噪聲污染物的環境違法行為。
以上事實,有如下主要證據證明:
1.2024年6月21日營業執照復印件1份、居民身份證復印件1份、授權委托書1份,證明咸寧泰昌機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顏靈芝委托總經理張文選接受調查;
2.2024年6月21日現場檢查(勘察)筆錄1份,證明咸寧泰昌機械有限公司環境違法的情況;
3.2024年6月21日現場照片證據;證明咸寧泰昌機械有限公司正在生產的情況
4.2024年6月21日調查詢問筆錄1份,證明咸寧泰昌機械有限公司總經理張文選知情的情況;
5.2024年6月18日湖北公信檢測服務有限公司出具的檢測報告(項目編號:GX2024061305);證明咸寧泰昌機械有限公司的噪聲超標的違法事實。
6.執法人員的執法證復印件1份,證明執法人員的身份和資格。
你(單位)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二條(排放噪聲、產生振動,應當符合噪聲排放標準以及相關的環境振動控制標準和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要求。)的規定。
我局于2024年8月8日以《行政處罰事先(聽證)告知書》(咸環(安)罰告〔2024〕7號)?告知你?(單位)陳述申辯權(聽證申請權),你單位逾期未提出陳述申辯、聽證申請。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五條(違反本法規定,無排污許可證或者超過噪聲排放標準排放工業噪聲的,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或者限制生產、停產整治,并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責令停業、關閉。)的規定。因《湖北省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裁量基準規定》(2021年修訂版)中無噪聲標準排放裁量基準,考慮咸寧泰昌機械有限公司為小微型企,處以法定最低罰款金額為2萬元。
我局決定對你(單位)作出如下行政處罰:
罰款人民幣20000元(貳萬元整)。
限你(單位)接到本處罰決定之日起十五日內到指定的銀行或者通過電子支付系統繳納罰款。逾期不繳納罰款的,我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可以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
開戶銀行:中國郵政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咸寧市分行
戶名:咸寧市財政局預算外資金財政專戶
賬號:100017113790010002
你(單位)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依法向咸寧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六個月內直接向咸安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期間,行政處罰不停止執行。
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也不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本處罰決定的,我局將依法申請咸安區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聯?系?人:張振軍????????聯系電話:0715-8376743 ???????????????????????
單位地址:金桂路6號????????????????????????????
咸寧市生態環境局
2024年9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