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事人名稱或姓名:咸寧市祺順生物能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袁杏林????????????????????????????????????????????????????????????????????????
我局于2024年7月8日對你(單位)進行了調查,發現你(單位)實施了以下生態環境違法行為:
廠區東側有暗黃色液體流入外環境,經過檢測超過了國家規定的排放標準,2024年7月17日,湖北公信檢測服務有限公司出具的檢測報告(項目編號:GX2024070808)顯示COD為136mg/L、BOD為49.8mg/L,超出國家排放標準。
以上屬于違反超過國家規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標準的行為。
以上事實,有如下主要證據證明:
1.2024年7月8日收集的營業執照復印件1份、居民身份證復印件1份,證明咸寧市祺順生物能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袁杏林的身份;
2.?2024年7月8日現場檢查(勘察)筆錄1份,證明咸寧市祺順生物能源有限公司環境違法的情況;
3.2024年7月8日現場照片證據5張,證明咸寧市祺順生物能源有限公司竹屑液滲漏至廠區外溝渠的情況;
4.2024年7月8日調查詢問筆錄1份,證明咸寧市祺順生物能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袁杏林知情的情況;
5.2024年7月3日湖北公信檢測有限公司檢測報告,證明咸寧市祺順生物能源有限公司排放溝渠水污染物超標。
你(單位)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條(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過國家或者地方規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標準和重點水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的規定。
我局于2024年8月22日下達《行政處罰事先(聽證)告知書》(咸環(安)罰告〔2024〕8號)?并于2024年9月2日送達至你(單位),告知你?(單位)陳述申辯權(聽證申請權),你單位逾期未提出陳述申辯、聽證申請。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條第二項(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或者責令限制生產、停產整治,并處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責令停業、關閉:(一)未依法取得排污許可證排放水污染物的;(二)超過水污染物排放標準或者超過重點水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排放水污染物的;)的規定。依據《湖北省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裁量基準規定(2021版)》使用規則總表1:經濟承受度裁量基準表,經濟承受度:小微型企業單位 -20%;《湖北省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裁量基準規定(2021版)》表10:污染物濃度超標排放情況(最嚴重的污染因子)或超總量數:污染物超標≥200%,取10%;污水日排放量(Q):Q<10噸(一般排污單位),取2%;超標因子:2項,取5%;廢水去向:二類功能區(工業區和農村地區),取2%;廢水類別:一般工業廢水,取5%;持續時間:持續時間<5天,取1%;主觀故意情況:已按要求采取措施仍超排,取0%;是否及時進行整改:停止排放,取0%;是否配合執法檢查:配合調查,取0%;是否造成社會影響與生態破壞:一般,取5%。綜合違法行為百分比之和統計,合計30%。超過廢水排放標準排放廢水,處罰金額=(30%-20%)×100萬元=10萬元。我局決定對你(單位)作出如下行政處罰:
罰款人民幣10萬元(壹拾萬元整)。
限你(單位)接到本處罰決定之日起十五日內到指定的銀行或者通過電子支付系統繳納罰款。逾期不繳納罰款的,我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可以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
開戶銀行:中國郵政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咸寧市分行
戶名:咸寧市財政局預算外資金財政專戶
賬號:100017113790010002
你(單位)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依法向咸寧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六個月內直接向咸安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期間,行政處罰不停止執行。
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也不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本處罰決定的,我局將依法申請咸安區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聯?系?人:張振軍????????聯系電話:0715-8376743 ???????????????????????
單位地址:咸寧市咸安區金桂路6號 ?????????????????????????????
咸寧市生態環境局
2024年9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