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鄉(鎮、辦、場):
根據咸寧市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調整2024年社會救助標準的通知》(咸政辦發〔2024〕7號)文件精神,為切實保障困難群眾基本生活,落實社會救助標準動態調整機制,經市人民政府研究決定,自2024年4月起調整全區社會救助標準,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783元/人/月。
二、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724元/人/月。
三、城鄉特困人員供養標準:
1、城市特困人員救助供養標準:1566元/人/月。
2、農村特困人員救助供養標準:1219元/人/月。
3、城鄉特困人員救助供養標準包括基本生活標準和照料護理標準。其中,基本生活標準不低于當地城鄉低保標準1.3
倍。分檔設置集中供養特困人員照料護理標準:部分喪失生活
自理能力對象的照料護理標準應在生活能夠自理檔的基礎上增加當地重度殘疾人護理標準;完全喪失生活自理能力對象的照料護理標準應在生活能夠自理檔的基礎.上增加至當地上年度在崗職工平均工資的33%。
4、同時供養有城鄉特困人員的公辦供養服務機構內特
困人員,全部按照當地城市特困人員救助供養標準執行。
5、分散供養對象的照料護理費統籌用于為對象提供照
料服務,不得發放給對象本人。
四、孤兒養育標準:
全區社會散居孤兒養育標準統一調整為1566 元/人/月,福利機構集中養育孤兒養育標準統一調整為2400元/人/月。
五、城鄉低保邊緣家庭認定標準
城鄉低保邊緣家庭認定標準按照當地城鄉低保保障標準的1.5倍確定。
新標準從2024年4月1日起執行,有效期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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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咸安區民政局
2024年5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