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縣(市、區)民政局:
《湖北省特困人員認定辦法》已經廳黨組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湖北省民政廳?
?2024年8月23日
湖北省特困人員認定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根據省委辦公廳、省政府辦公廳《關于改革完善?社會救助制度的實施意見》《湖北省人民政府關于統籌城鄉?特困人員救助供養制度的實施意見》《民政部關于印發〈特困人?員認定辦法〉的通知》及相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特困人員認定工作應當遵循以下原則:
(一)應救盡救,應養盡養;
(二)屬地管理,分級負責;
(三)嚴格規范,高效便民;
(四)公開、公平、公正。
第三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統籌做好本行政?區域內特困人員認定及救助供養工作。
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負責特困人員認定的審核確認工?作,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特困人員認定的受理、?審核工作,村(居)民委員會協助做好相關工作。
第二章認定條件
第四條?同時具備以下條件的老年人、殘疾人和未成年人,?應當依法依規納入特困人員救助供養范圍:
(一)無勞動能力;
(二)無生活來源;
(三)無法定贍養、撫養、扶養義務人或者其法定義務人?無履行義務能力。
第五條?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本辦法所稱的?無勞動能力:
(一)年滿60周歲及以上;
(二)年齡未滿16周歲;
(三)殘疾等級為一、二、三級的智力、精神殘疾人,殘??疾等級為一、二級的肢體殘疾人,殘疾等級為一級的視力殘疾人。
第六條??收入低于當地最低生活保障標準,且財產狀況符合?當地規定的,應當認定為本辦法所稱的無生活來源。
前款所稱收入包括工資性收入、經營凈收入、財產凈收入、?轉移凈收入等各類收入。除中央確定的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基礎養老金、基本醫療保險等社會保險和優待撫恤金、高齡津??貼不計入總收入外,其他所有收入均應計算在內,且不作支出??扣減。
第七條??申請人財產狀況應同時符合以下情形:
(一)金融資產不超過當地年城市特困人員基本生活標準?4倍;
(二)名下無機動車輛(殘疾人機動輪椅車除外)、船舶、?大型農機具;
(?三?)?除C?、D級的危房外,無房或僅擁有一套住房(包?括但不限于產權住房、宅基地住房);
(四)未開辦或投資企業,沒有從事個體工商或規模性種養殖等經營性活動;
(五)無租有集體或他人土地、山林等生產資料;
(六)不存在放棄應得贍養費、撫養費、扶養費等經濟利?益行為;
(七)市(州)、直管市及神農架林區人民政府民政部門?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條?法定義務人主要依據法律關系確定,同時兼顧公序?良俗。對申請人客觀存在贍養、撫養、扶養關系人的,應依規?就其實際關系人是否應盡相應義務進行民主評議。經民主評議?判定的應盡義務人,在特困人員認定工作中視同為申請人的?法定義務人。
第九條?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該義務人無履?行義務能力:
(一)特困人員;
(二)60周歲以上最低生活保障對象;
(三)70周歲以上的老年人,本人收入低于當地上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且其財產符合當地最低生活保障邊緣家庭財產狀況?規定的;
(四)重度殘疾人和殘疾等級為三級的智力、精神殘疾人,?本人收入低于當地上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且其財產符合當地最低?生活保障邊緣家庭財產狀況規定的;
(五)無民事行為能力、被宣告失蹤或者在監獄服刑的人員,?且財產符合當地最低生活保障邊緣家庭財產狀況規定的。
第十條?法定義務人有無履行義務能力應逐人判定,所有?法定義務人均無履行義務能力方可判定申請人具備法定義務人?無履行義務能力條件。
第十一條??同時符合特困人員救助供養條件和孤兒、事實?無人撫養兒童認定條件的未成年人,選擇納入孤兒、事實無人?撫養兒童基本生活保障范圍的,不再認定為特困人員。
第三章?申請及受理
第十二條?申請特困人員認定,可由本人向戶籍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提出書面申請,也可由本人通過湖北?政務服務網、“鄂匯辦”APP等方式提交網上申請。本人申請有?困難的,可以委托村(居)民委員會或者他人幫助提出申請。委?托申請的,應當辦理相應委托手續。
申請材料主要包括本人有效身份證明,生活來源、財產狀況?以及贍養、撫養、扶養情況的書面聲明,承諾所提供信息真實、?完整的承諾書,殘疾人應當提供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
申請人及其法定義務人應當履行授權核查家庭經濟狀況的?相關手續。
第十三條?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村(居)民委員會?應當及時了解掌握轄區內居民的生活情況,發現可能符合特困人員?救助供養條件的,應當告知其救助供養政策,對因無民事行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等無法自主申請的,應當主動幫助其申請。
第十四條?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對申請人或?者其代理人提交的材料進行審查,材料齊備的,予以受理;材?料不齊備的,應當一次性告知申請人或者其代理人補齊所有規?定材料。
第四章?審核確認
第十五條?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通過入戶調查、鄰里訪問、信函索證、?信息核對等方式,對申請人的經濟狀況、實際生活狀況以及贍?養、撫養、扶養狀況等進行調查核實,并提出審核意見。
申請人以及有關單位、組織或者個人應當配合調查,如實?提供有關情況。村(居)民委員會應當協助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開展調查核實。
第十六條?調查核實過程中,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可視情組織民主評議,在村(居)民委員會協助下,對申請人?書面聲明內容的真實性、完整性及調查核實結果的客觀性進行?評議。
第十七條?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將審核意見?及時在申請人所在村(社區)公示。公示期為7天。
公示期滿無異議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將?審核意見連同申請、調查核實等相關材料報送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對公示有異議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重新組織調查核實,在15個工作日內再次提出審核意見,并重新公示。二次公示期滿后,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將申請連同兩次審核意見、調查核實、存在異議等相關材料報?送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
第十八條?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應當全面審查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上報的申請材料、調查材料和審核意見, 區分審核通過和審核不通過,分別按照不低于30%的比例隨機??抽查核實(其中兩次公示后仍有異議的必核),并在15個工作?日內提出確認意見。
第十九條?對符合救助供養條件的申請,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應當及時予以確認,建立救助供養檔案,從確認之日下?月起給予救助供養待遇,并通過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在申請人所在村(社區)公布。
第二十條?不予同意的,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應當在作?出決定3個工作日內,通過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書面?告知申請人或其代理人并說明理由。
第二十一條??符合落戶安置條件的生活無著流浪乞討人?員,可由其所在救助管理機構作為代理人向屬地縣級民政部門?提出申請。對提出申請后已辦理戶口登記、取得身份證件、符?合認定條件的受助人員,縣級民政部門應直接予以確認。
第二十二條?城鄉特困人員救助供養標準不一致的地區,?對于擁有承包土地或者參加農村集體經濟收益分配的特困人?員,一般給予農村特困人員救助供養待遇。實施易地扶貧搬遷?至城鎮地區的,一般給予城市特困人員救助供養待遇。
第五章?生活自理能力評估
第二十三條?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應當確定1-2個第三?方機構對特困人員生活自理能力進行評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村(居)民委員會應予以協助。
第二十四條?特困人員生活自理能力評估可運用民政部?《特困人員認定辦法》相關規定或《老年人能力評估規范?(GB/T42195-2022)》進行。
第二十五條?根據《老年人能力評估規范(GB/T42195-2022)》?評定的最終結果與特困人員生活自理能力的對應關系如下:
評定結果為能力完好的,視為具備生活自理能力;評定結果?為能力輕度或中度受損的,視為部分喪失生活自理能力;評定??結果為能力重度受損或完全喪失的,視為完全喪失生活自理能力。
第二十六條?特困人員生活自理能力發生變化的,本人、?照料服務人、村(居)民委員會或者供養服務機構應當通過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及時報告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應當自接到報告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組織復核評估,并根據評估結果及時調整特困人員生活自理能?力認定類別。
第六章?動態管理
第二十七條??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應當每年組織一次?特困人員核查。核查通過的,繼續供養;不通過的,終止供養。
第二十八條?特困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及時終止?救助供養:
(一)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被宣告失蹤;
(二)具備或恢復勞動能力;
(三)依法被判處刑罰,且在監獄服刑;
(四)收入和財產狀況不再符合本辦法第六條和第七條?規定;
(五)法定義務人具有了履行義務能力或者新增具有履行?義務能力的法定義務人;
(六)自愿申請退出救助供養。
特困人員中的未成年人,可繼續享有救助供養待遇至18?周歲;年滿18周歲后仍在接受本科及以下全日制教育的,可繼?續享有救助供養待遇。
第二十九條?特困人員不再符合救助供養條件的,本人、?照料服務人、村(居)民委員會或者供養服務機構應當及時告?知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由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審核并報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核準。
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在?工作中發現特困人員不再符合救助供養條件的,應當及時辦理?終止救助供養手續。
第三十條?對擬終止救助供養的特困人員,應當通過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在其所在村(社區)或者供養服務機?構公示,公示期7天。
公示期滿無異議的,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應當作出終止?決定并從下月起終止供養。對公示有異議的,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應當組織調查核實,在15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終止救助?供養決定,并重新公示。對決定終止救助供養的,應當通過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將終止理由書面告知當事人、村(居)?民委員會或供養服務機構。
第三十一條?對終止救助供養的原特困人員,符合最低生?活保障、臨時救助等其他社會救助條件的,應當按規定及時納?入相應救助范圍。
第七章?附??則
第三十二條??有條件的地方可將特困人員確認權限下放?至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加強監?督指導。
第三十三條?本辦法由湖北省民政廳負責解釋。
第三十四條?以往規定與本辦法不一致的,以本辦法為?準。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