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進一步規范社會組織管理,充分發揮社會組織在經濟建設、社會管理和公共服務中的積極作用。根據《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第三十三條、《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第二十五條之規定,依規撤銷以下社會組織,登記證書正、副本,印章一律作廢。
連續兩年未年檢或拒不接受年檢予以撤銷登記的社會組織
1.咸安市咸安區永安文恩幼兒園
2.咸安市咸安區溫泉未來之星幼兒園
3.咸寧市咸安區未成年人司法社會服務中心
4.咸寧市咸安區音樂家協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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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咸安區民政局
?????????????????????????????2023年10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