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事人:咸寧市筆架山服務中心
法定代表人:李育軍
2022年4月15日,咸寧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委托浙江華才檢測技術有限公司對咸寧市筆架山服務中心實施監督抽檢。2022年6月10日,本局執法人員向咸寧市筆架山服務中心直接送達了由浙江華才檢測技術有限公司出具的檢驗檢測報告(報告編號:FC22040256),報告顯示:咸寧市筆架山服務中心經營使用的原味榨菜絲(生產日期:2022.1.11),經抽樣檢驗,防腐劑混合使用時各自用量占其最大使用量的比例之和項目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國家標準食品添加劑使用標準》要求,防腐劑混合使用時各自用量占其最大使用量的比例之和技術要求為≤1,檢驗結果為1.12,檢驗結論為不合格。當事人經營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劑食品的行為涉嫌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四)項的規定,遂于2022年6月14日報經區局批準立案調查。
當事人于2022年6月10日出具了1份委托書,委托該單位負責人劉華舫為合法代理人,全權代表處理報告編號FC22040256檢驗檢測報告相關事宜。2022年6月17日,本局執法人員對被委托人劉華舫依法進行調查詢問,經詢問得知,上述檢驗不合格的原味榨菜絲(生產日期:2022.1.11)于2022年4月15日從湖北浩煌商貿有限公司購進86斤,購進單價4元/斤,已全部使用完畢,貨值金額344元。因當事人供餐是按照每位學生每學期2400元的標準進行預收費,平均到每餐差不多是12元/份,而原味菜絲主要用于榨菜炒肉和早餐小菜,并不是每天供應,沒有具體的菜品定價,故無法準確核實違法所得。當事人提供了上述原味榨菜絲(生產日期:2022.1.11)的供貨商資質、購進單據以及由重慶市榨菜產品質量監督檢驗中心出具的原味榨菜絲(生產日期:2022.1.2)檢驗報告(No:2022-08FB070001)。
上述事實,主要有以下證據證明:
1.2022年6月10日現場檢查筆錄1份,證明當事人接收到了檢驗報告及現場的檢查情況;
2、浙江華才檢測技術有限公司出具的檢驗檢測報告(報告編號:FC22040256)1份,證明當事人經營使用的原味榨菜絲(生產日期:2022.1.11),經抽樣檢驗,防腐劑混合使用時各自用量占其最大使用量的比例之和項目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國家標準食品添加劑使用標準》求,檢驗結論為不合格。
3、檢驗檢測報告 報告編號:FC22040256 送達回證1份,證明當事人接收到了檢驗報告;
4.當事人《營業執照》、《食品經營許可證》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證復印件各1份,證明當事人的資質登記許可情況及身份情況;
5.委托書及被委托人劉華舫身份證復印件各1份,證明被委托人的身份情況;
6.2022年6月17日詢問筆錄1份,證明當事人經營使用的原味榨菜絲(生產日期:2022.1.11)的基本情況;
7.供貨商湖北浩煌商貿有限公司的《營業執照》《食品經營許可證》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證復印件各1份,證明當事人保存了供應商資質;
8、原味榨菜絲(生產日期:2022.1.11)的購進單據復印件1份,證明當事人采購原味榨菜絲的情況;
9、重慶市榨菜產品質量監督檢驗中心出具的原味榨菜絲(生產日期:2022.1.2)檢驗報告(No:2022-08FB070001)復印件1份,證明當事人提供的原味榨菜絲檢驗報告的情況;
10.當事人提交整改報告1份,證明當事人的整改情況。 ?
上述證據材料均由證據提供人簽名或者蓋章認可。
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四)項“禁止生產經營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四)超范圍、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劑的食品;”的規定,屬于經營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劑食品的行為。
2023年?4?月?11?日,本局執法人員向當事人直接送達了咸寧市咸安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咸安市監罰告〔2023〕24號)行政處罰告知書,當事人放棄陳述、申辯的權利。
鑒于當事人在案件調查期間積極配合,如實陳述違法事實并主動提供相關證據材料,并能如實說明其進貨來源,涉案產品貨值金額較小,違法行為尚未造成嚴重危害后果,依據《湖北省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裁量規則》第十二條第(三)項“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三)積極配合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查處違法行為,如實陳述違法事實并主動提供證據材料的;”的規定,本局決定對當事人的行為給予減輕處罰。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第(三)項“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構成犯罪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并可以沒收用于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貨值金額不足一萬元的,并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一萬元以上的,并處貨值金額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許可證:(三)生產經營超范圍、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劑的食品;”的規定,本局決定責令當事人改正上述違法行為,并給予當事人以下行政處罰:罰款人民幣5000元。
當事人應當自收到本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將罰款繳到中國信合金桂信用社(區財政局附樓一樓大廳),戶名:咸寧市咸安區財政局非稅收入匯繳結算賬戶,賬號:82010000000150995。到期不繳納罰款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的規定,本局將每日按照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并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如當事人不服本行政處罰決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咸安區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六個月內依法向咸安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期間,行政處罰不停止執行。
咸寧市咸安區市場監督管理局
2023年4月13日
(市場監管部門將依法向社會公開本行政處罰決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