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事人:咸安區雙溪橋鎮張長生大藥房
法定代表人(負責人、經營者):張朝輝
2022年12月14日開始,本局對咸安區雙溪橋鎮張長生大藥房藥品銷售價格進行檢查。經初步調查,當事人在銷售連花清瘟膠囊時沒有標價。其行為涉嫌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相關規定,根據《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程序規定》第十九條第一款的規定,2022年12月15日,經報局批準同意立案。
經查實:2022年11月12日當事人購進10盒連花清瘟膠囊(0.35g*48粒),進價是16.8元/盒;2022年11月16日購進的30盒連花清瘟膠囊(0.35g*48粒),進價是25.4元/盒。目前已銷售17盒。疫情期間當事人銷售的連花清瘟膠囊沒有明碼標價,隨意定價,成交價格口頭告知顧客,以每盒20元至每盒40元銷售。2022年11月24日銷價每盒35元,2022年11月28日銷價每盒25元,2022年12月7日銷價分別為每盒29元和每盒35元,2022年12月8日銷價分別為每盒20元和每盒40元,2022年12月12日銷價每盒35元。
上述事實,主要有以下證據證明:
1.《營業執照》復印件1份,證明當事人的主體資格。
2.《投資人身份證》復印件1份,證明身份事實。
3.《銷售統計報表》1份,證明當事人藥品銷售情況。
4.《湖北誠為上醫藥有限公司隨貨同行單》1份,證明當事人藥品購進情況。
5.《廣東柏恩醫藥有限公司隨貨同行單》證明當事人藥品購進情況。
6.《現場筆錄》1份,證明現場檢查事實。
7.《詢問筆錄》1份,證明當事人收費事實。
上述證據材料均由證據提供人簽名或蓋章認可。
當事人銷售的連花清瘟膠囊沒有明碼標價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第十三條第一款“經營者銷售、收購商品和提供服務,應當按照政府價格主管部門的規定明碼標價,注明商品的品名、產地、規格、等級、計價單位、價格或者服務的項目、收費標準等有關情況”的規定。屬于銷售商品未按規定明碼標價的違法行為。
2023年1月4日,本局對當事人送達《行政處罰告知書》(咸安市監罰告〔2023〕1號),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沒有提出陳述、申辯要求。
鑒于當事人不具有《關于規范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裁量權的指導意見》第十一條應當依法不予行政處罰、第十二條可以不予行政處罰、第十三條應當依法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第十四條可以依法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第十五條應當依法從重行政處罰、第十六條可以依法從重行政處罰等內含的情形,應當給予一般行政處罰。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第四十二條“經營者違反明碼標價規定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可以并處五千元以下的罰款”的規定。本局責令當事人改正違法行為,并對當事人作出罰款2000元的行政處罰。
當事人應當自收到本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將罰沒款繳至湖北咸寧農村商業銀行金桂支行,戶名:咸寧市咸安區財政局非稅收入匯繳結算戶,賬號:82010000000150995。到期不繳納罰款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的規定,本局將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并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如當事人不服本行政處罰決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日向咸安區人民政府或者咸寧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申請行政復議,對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復議決定之日起十五日內向咸安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申請行政復議期間,行政處罰不停止執行。
咸安區市場監督管理局?
2023年1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