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事人:咸寧市咸安區中醫醫院?
法定代表人(負責人、經營者):鄭國強
2022年9月13日,咸寧市公共檢驗檢測中心對當事人經營的中藥飲片地骨皮(生產企業:安徽省澤華國藥飲片有限公司;批號:210301;包裝規格:1kg/袋)進行監督抽檢,2022年10月26日,本局執法人員向當事人送達了由咸寧市公共檢驗檢測中心出具的上述中藥飲片地骨皮的檢驗檢測報告(編號:XNGJ03Z2022-Y028),檢驗結果:1、本品呈片狀、槽狀、碎塊狀。外表面灰黃色,具縱皺紋或裂紋,不易成鱗片狀剝落。內表面黃白色,有細縱紋。質堅硬而脆。氣微,味淡,嚼之有沙粒感。(不符合規定);2、鑒別,不具地骨皮顯微特征(可觀察到大片石細胞)(不符合規定),檢驗結論:本品按中國藥典2020年版一部檢驗,結果不符合規定。本局執法人員對當事人的經營場所進行檢查,發現有同批次檢驗不合格的地骨皮共計1kg,本局執法人員現場下達了《實施行政強制措施決定書》(咸安市監強制(2022)129號),對不合格中藥飲片給予扣押。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未提出復檢申請,當事人經營不合格中藥飲片的行為涉嫌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 》第九十八條第三款第(七)項的規定,根據《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程序規定》第十九條第一款的規定,本局于2022年11月8日予以立案調查。
經查,經查:上述抽檢不合格的中藥飲片地骨皮(批號:210301)是當事人于2022年1月9日從安徽省澤華國藥飲片有限公司購進的,共購進了3kg,購進價格為120元/kg,銷售價格為150元/kg。當事人銷售的中藥飲片地骨皮(批號:210301)共計1kg,咸寧市公共檢驗檢測中心抽樣了1kg,庫存還剩1kg。上述抽檢不合格的中藥飲片地骨皮(批號:210301)貨值金額為450元,違法所得為60元。
上述的事實,主要有以下證據證明:
1、當事人的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復印件一份,證明當事人的主體資格。
2、法定代表人身份證復印件一份,證明法定代表人的身份。
3、法定代表人委托書一份、被委托人身份證復印件一份。
證明委托事項和委托人身份。
4、咸寧市公共檢驗檢測中心出具的檢驗檢測報告(編號:XNGJ03Z2022-Y028)一份共三頁,證明當事人銷售的中藥飲片地骨皮(批號:210301)為不符合中國藥典2020版標準規定的中藥飲片。
5、現場筆錄一份共四頁,證明本局對當事人送達抽檢不合格的中藥飲片地骨皮(批號:210301)的抽檢報告(編號:XNGJ03Z2022-Y028)情況以及抽檢不合格的中藥飲片地骨皮(批號:210301)庫存情況。
6、實施行政強制措施決定書(咸安市監強制(2022)129號)和場所/設施/財務清單各一份共兩頁,證明本局執法人員對當事人庫存中抽檢不合格的中藥飲片地骨皮(批號:210301)強制措施(扣押)的情況。
7、詢問筆錄一份共三頁,證明當事人進購且銷售抽檢不合格的中藥飲片地骨皮(批號:210301)的事實情況。
8、當事人提供的中藥入庫質量驗收記錄一份共一頁,證明當事人驗收中藥飲片地骨皮(批號:210301)的日期以及履行了進貨查驗制度。
9、當事人提供安徽省澤華國藥飲片有限公司隨貨同行單一份共一頁,證明當事人購買中藥飲片地骨皮(批號:210301)的日期以及履行了進貨查驗制度。
10、當事人提供的安徽省澤華國藥飲片有限公司資料一份共二十二頁,證明安徽省澤華國藥飲片有限公司資質情況以及履行了進貨查驗制度。
11、當事人提供的由安徽省澤華國藥飲片有限公司出具的中藥飲片地骨皮(批號:210301)的檢測報告(檢測編號:JC210301),證明當事人在不知道中藥飲片地骨皮(批號:210301)為劣藥的情況下銷售了上述中藥飲片。
上述證據材料均由證據提供人簽名或蓋章認可。
2022年12月13日,本局執法人員依法向當事人直接送達了《咸寧市咸安區市場監督管理局行政處罰告知書》(咸安市監罰告〔2022〕287號),當事人于2022月12月13日簽收。當事人自愿放棄陳述、申辯,并在送達回證上簽字確認。
當事人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 》第九十八條第三款第(七)項的規定“禁止生產(包括配制,下同)、銷售、使用假藥、劣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劣藥;(七)其他不符合藥品標準的藥品。”的規定。構成了銷售劣藥的行為。
鑒于當事人銷售的不合格中藥飲片地骨皮(批號:210301)已售賣,違法事實已經發生,但當事人能夠提供上述不合格中藥飲片的中藥入庫質量驗收記錄、隨貨同行單以及安徽省澤華國藥飲片有限公司資料,證明當事人在購進上述不合格中藥飲片地骨皮時履行了進貨查驗職責。當事人能夠提供的由安徽省澤華國藥飲片有限公司出具的地骨皮(批號:210301)的檢測報告(檢測編號:JC210301),證明當事人在不知道上述中藥飲片為劣藥的情況下進行銷售。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實施條例》第七十五條“藥品經營企業、醫療機構未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和本條例的有關規定,并有充分證據證明其不知道所銷售或者使用的藥品是假藥、劣藥的,應當沒收其銷售或者使用的假藥、劣藥和違法所得;但是,可以免除其他行政處罰。”的規定,本局決定對當事人沒收銷售劣藥及違法所得并免除其他行政處罰。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實施條例》第七十五條“藥品經營企業、醫療機構未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和本條例的有關規定,并有充分證據證明其不知道所銷售或者使用的藥品是假藥、劣藥的,應當沒收其銷售或者使用的假藥、劣藥和違法所得;但是,可以免除其他行政處罰。”本局決定責令當事人改正違法行為,并對當事人作出以下行政處罰:
1、沒收當事人銷售的抽檢不合格中藥飲片地骨皮(批號:210301)1kg。
2、沒收當事人銷售的違法所得60元。
當事人應自收到本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將罰沒款繳至湖北咸寧農村商業銀行金桂支行(收款單位:咸寧市咸安區財政局非稅收入匯繳結算戶;賬戶:82010000000150995?)。到期不繳納罰沒款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七十二條的規定,本局將每日按罰沒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并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如當事人不服本行政處罰決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咸安區人民政府申請復議,也可以在六個月內依法向咸安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期間,行政處罰不停止執行。
咸安區市場監督管理局
2022年12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