肖志星:
2022年02月21日,本局執法人員到你經營的高新麥子熟了烘焙坊進行檢查時,發現你店操作間工作臺有1散裝塑料袋裝有“食用閃粉金粉”5g,經報局長批準當場對“食用閃粉金粉”依法實施行政強制措施。2022年03月08日,本局執法人員對你進行詢問調查時,你承認在蛋糕底座旁及蛋糕奧利奧餅干上面使用“食用閃粉金粉”涂抹、寫字的事實。
你店在生產食品過程中摻入食品添加劑以外化學物質,構成了生產經營添加食品添加劑以外化學物質的違法行為。本局于2022年5月13日給你店下達行政處罰決定書(咸安市監處罰【2022】79號),因你店在法定期限內未履行該行政處罰決定,本局于2022年11月29日向你店下達了行政處罰決定履行催告書(咸安市監罰催【2022】02號)。你店在法定期限內仍未履行。湖北省咸寧市咸安區人民法院于2023年5月11日向你店下達行政裁定書(【2023】鄂1202行審25號)。你店未履行該行政裁定書。
根據《市場監督管理嚴重違法失信名單管理辦法》第十一條、《國務院關于建立完善守信聯合激勵和失信聯合懲戒制度加快推進社會誠信建設的指導意見》(國發【2016】33號)的規定,本局擬決定將你列入嚴重違法失信名單。通過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向社會公示,并實施相應管理措施。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四十四條、第四十五條、第六十四條第一項,以及《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聽證辦法》第五條、第七條,《市場監督管理嚴重違法失信名單管理辦法》第十三條的規定,你有權進行陳述、申辯,并可以要求聽證。自收到本告知書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未行使陳述、申辯權,未要求或逾期不要求聽證的,視為放棄此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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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系電話:0715-8369591
聯系地址: 湖北省咸寧市咸安區長安大道10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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咸寧市咸安區市場監督管理局?
二0二三年八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