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事人:湖北咸寧楚天大藥房連鎖有限公司好藥師潛山店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421200MA49MEQ81U?
負責人:許佳
2023年9月27日我局執法人員對當事人進行日常監督檢查。在當事人婦科類處方藥銷售貨架區發現有一盒非處方藥廣譽遠國藥定坤丹(水蜜丸),(白字紅底OTC,生產日期:2021.09.28,產品批號:3292109006,有效期至:2024.09.27,批準文號:國藥準字Z20059003)。我局執法人員當場下達了《當場行政處罰決定書》(咸安市監當罰【2023】218號)和《責令改正通知書》(咸安市監責改【2023】511號)各一份。
2023年10月16日我局執法人員對當事人進行日常監督檢查。一、執法人員在當事人現場抽取處方藥銷售區兩盒藥,一盒丹七片(產品批號:23050111,生產日期:2023/05/11,有效期至:2025/04,批準文號:國藥準字Z35020175),規格:糖衣片(片心重0.3g),現場調取當事人2023年10月1日至2023年10月16日的銷售記錄,顯示2023年10月05日銷售了一單,現場提供了相應的處方筏;一盒安絡化纖丸(產品批號:2302000,生產日期:2023.03.11,有效期至:2026.02,批準文號:國藥準字Z20010098,規格:每袋裝6g),現場調取當事人2023年10月1日至2023年10月16日的銷售記錄,顯示分別于2023年10月3日,2023年10月6日,2023年10月10日和2023年10月12日各銷售一單,當事人現場能提供2023年10月6日和2023年10月12日的處方筏,2023年10月03日和2023年10月10日能提供電子處方筏。2023年10月03日的電子處方筏核對人員未簽字和2023年10月10日的電子處方筏處方審核、調配、核對人員未在處方上簽字或者蓋章;二、現場檢查當事人非處方藥兒科類銷售區,在該區域貨架上發現有處方藥21盒羅潤暢鹽酸氨溴索噴霧劑(產品批號:222061004,生產日期:2022.06.18,有效期至:2024.06.17,國藥準字:H20210037,規格:13.5ml:0.675g)、非處方藥1盒童俏俏小兒寶泰康顆粒(產品批號:ZLA2203,生產日期:2022.11.09,有效期至2025.10,批準文號:國藥準字Z10920007,規格:2.6克/袋X12袋/盒)和非處方藥18盒利康貝貝小兒咳嗽靈顆粒(產品批號:20220506,生產日期:2022.05.27,有效期至2024.05.26,批準文號:國藥準字:Z42021789,規格:2gX9袋/盒)擺放在一起。
當事人的上述行為涉嫌違反了《藥品經營質量管理規范》第一百六十一條第(三)項、第一百六十七條第(二)項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第五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于2023年10月27日報區局領導批準,同意立案調查。
經查,當事人承認銷售處方藥、非處方藥未分區陳列和處方審核、調配、核對人員未在處方上簽字或者蓋章的行為。
上述事實,主要有以下證據證明:
1、2023年9月27日現場檢查筆錄1份,證明當事人現場經營情況;
2、2023年9月27日照片2張,證明現場檢查情況;
3、《責令改正通知書》咸安市監責改【2023】511號、《當場行政處罰決定書》咸安市監當罰【2023】218號及送達回證各一份,證明我局執法人員將文書送達并要求當事人限期整改、予以警告的情況;
4、2023年10月16日現場檢查照片四張,證明現場檢查情況;
5、2023年10月16日現場檢查筆錄1份,證明當事人現場經營情況;
6、委托書及被委托人鄧全發的身份證復印件各1份,證明當事人授權委托情況及被委托人的身份情況;
7、當事人《營業執照》、《藥品經營許可證》及負責人身份證復印件各1份,證明當事人的資質登記許可情況及身份情況;
8、2023年11月9日詢問筆錄一份,證明當事人存在銷售處方藥、非處方藥未分區陳列和處方審核、調配、核對人員未在處方上簽字或者蓋章的行為;
9、當事人提供的整改報告一份,證明當事人進行了主動整改。
上述證據材料均由證據提供人簽名或者蓋章認可。
當事人的上述行為違反了《藥品經營質量管理規范》第一百六十一條第(三)項“藥品的陳列應當符合以下要求:(三)處方藥、非處方藥分區陳列,并有處方藥、非處方藥專用標識。”、第一百六十七條第(二)項“銷售藥品應當符合以下要求:(二)處方審核、調配、核對人員應當在處方上簽字或者蓋章,并按照有關規定保存處方或者其復印件。”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第五十三條第一款“從事藥品經營活動,應當遵守藥品經營質量管理規范,建立健全藥品經營質量管理體系,保證藥品經營全過程持續符合法定要求。”的規定,屬于未遵守藥品經營質量管理規范的行為。??
2024年3月20日,我局執法人員向當事人直接送達了咸寧市咸安區市場監督管理局行政處罰告知書(咸安市監罰告〔2024〕34號),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未提出陳述、申辯的要求。
鑒于當事人在案件調查期間積極配合,如實陳述違法事實并主動提供相關證據材料,事后主動整改,且違法行為輕微,社會危害性較小,依據《湖北省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裁量規則》第十一條第(二)項“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二)主動消除或者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后果的;”及第十二條第(三)項、第(五)項:“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三)積極配合市場監管部門查處違法行為,如實陳述違法事實并主動提供證據材料的;(五)違法行為輕微,社會危害性較小;”的規定,本局決定對當事人的行為給予減輕處罰。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六條“除本法另有規定的情形外,藥品上市許可持有人、藥品生產企業、藥品經營企業、藥物非臨床安全性評價研究機構、藥物臨床試驗機構等未遵守藥品生產質量管理規范、藥品經營質量管理規范、藥物非臨床研究質量管理規范、藥物臨床試驗質量管理規范等的,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的罰款,責令停產停業整頓直至吊銷藥品批準證明文件、藥品生產許可證、藥品經營許可證等,藥物非臨床安全性評價研究機構、藥物臨床試驗機構等五年內不得開展藥物非臨床安全性評價研究、藥物臨床試驗,對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沒收違法行為發生期間自本單位所獲收入,并處所獲收入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罰款,十年直至終身禁止從事藥品生產經營等活動。”的規定,本局決定責令當事人立即改正違法行為并對當事人作出以下行政處罰:
1、對處方審核、調配、核對人員未在處方上簽字或者蓋章的行為警告;
2、罰款人民幣10000元。
當事人應當自收到本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將罰款繳到湖北咸寧農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金桂支行(區財政局附樓一樓大廳),戶名:咸寧市咸安區財政局非稅收入匯繳結算戶,賬號:82010000000150995。到期不繳納罰款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的規定,本局將每日按照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并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當事人如不服本行政處罰決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咸安區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六個月內依法向咸安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期間,行政處罰不停止執行。
咸寧市咸安區市場監督管理局
2024年4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