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事人:咸寧市方成汽車服務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負責人、經營者):方曉春
2023年12月5日開始,本局對咸寧市方成汽車服務有限公司收費情況進行檢查。其行為涉嫌違反了《湖北省價格條例》的相關規定。根據《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程序規定》第十九條第一款的規定,2024年3月21日,經報局批準同意立案。
經查實:當事人于2014年10月30日成立,主要經營范圍:一般項目,新能源汽車整車銷售;汽車新車銷售;汽車舊車銷售;汽車零配件批發;新能源汽車電附件銷售;汽車裝飾用品銷售;汽車零配件零售;汽車租賃;汽車拖車、求援、清障服務;二手車經銷;二手車經紀;二手車鑒定評估;機動車修理和維護;機動車改裝服務;輪胎銷售;軸承銷售;音響設備銷售;集貿市場管理服務;信息咨詢服務(不含許可類信息咨詢服務)等。2021年10月向交警三大隊和咸寧市交警支隊遞交申請辦理電動兩輪輕便摩托車上牌業務,經湖北省交通廳審批,于2022年3月18日在咸安區青龍路“建設小區”門口設立咸寧方成機動車登記服務站,開展電動車和摩托車登記上牌業務至2023年8月。根據國家規定,電動自行車上牌是不收取任何費用的。2023年6月前,當事人在辦理電動自行車上牌業務時不收任何費用,但2023年6月以后購買電動自行車的人員增多,并且很多老年人不會上牌,法人方曉春的父親方細炎就幫他們辦理并收取20元服務費。經查實:2023年6月1日至2023年8月31日期間,當事人在辦理電動自行車上牌時,未與車主簽訂服務協議,強制收取20元服務費用,共收取528人,多收10560元。
2024年3月22日,本局對當事人送達《責令退款通知書》(咸安市監責退〔2024〕1號),責令當事人自收到通知書之日起15日內,將消費者或者其他經營者多付的價款10560元退還給消費者或者其他經營者。經查實,當事人在規定期限內未清退多收價款10560元。
上述事實,主要有以下證據證明:
1、《營業執照》復印件1份,證明當事人的主體資格;
2、《咸寧市方成汽車服務有限公司關于建立機動車登記服務站的申請》及《申請書》各1份,證明當事人的主體情況;
3、方曉春身份證復印件1份,證明身份事實;
4、業務收入明細表及微信收款明細截圖20份,證明當事人收費事實;
5、咸寧方成機動車登記服務站設立協議1份,證明當事人的主體情況;
6、《現場筆錄》1份,證明現場檢查事實;
7、《詢問筆錄》2份,證明當事人收費事實;
8、《送達地址確認書》1份,證明當事人詳細地址;
9、《責令退款通知書》、送達回執各1份,證明我局依法責令當事人退還多收價款的事實;
10、《問題線索處置審批表》,證明案件線索來源。
上述證據材料均由證據提供人簽名或蓋章認可。
當事人上述行為違反了《湖北省價格條例》第九條第二款第(一)項“強制、變相強制交易相對人接受交易價格或者有償服務”的規定,屬“強制服務并收費”的違法行為,多收價款10560元屬違法所得。
2024年4月9日,本局向當事人送達咸寧市咸安區市場監督管理局《行政處罰告知書》(咸安市監罰告〔2024〕45號)。當事人放棄陳述、申辯。?
鑒于當事人不具有《關于規范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裁量權的指導意見》第十一條應當依法不予行政處罰、第十二條可以不予行政處罰、第十三條應當依法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第十四條可以依法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第十五條應當依法從重行政處罰、第十六條可以依法從重行政處罰等內含的情形,應當給予一般行政處罰。
根據《湖北省價格條例》第四十一條“經營者違反本條例第九條第二款規定的,由價格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沒收違法所得;逾期不改正的,處違法所得三倍以下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并處2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款;”的規定。本局責令當事人改正違法行為,并對當事人作出如下行政處罰:
1、沒收違法所得10560元。
2、處以違法所得二倍罰款21120元。
合計罰沒款31680元。
當事人應當自收到本行政處罰決定書之起十五日內,將罰沒款繳至湖北咸寧農村商業銀行金桂支行,戶名:咸寧市咸安區財政局非稅收入匯繳結算戶,賬號:82010000000150995。到期不繳納罰款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的規定,本局將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并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如當事人不服本行政處罰決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咸安區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六個月內依法向咸安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期間,行政處罰不停止執行。?
咸寧市咸安區市場監督管理局?
2024年4月12日